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只是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的一种变化,并不是近几年突然出现的一类新债务。如果想要了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现状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那么就必须从地方政府债务演变过程谈起,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进行估算,才能了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的危害程度。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演变与地方政府债务的演变是不可分割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重构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财权向中央倾斜,但事权却向地方政府下放,这就产生了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对地方财政产生了非对称的影响。 在收支失衡的压力下,1992年上海成立了上海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采取投资公司参与城市建设的模式,这种模式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各地政府及所属部门陆续成立了平台公司,这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城投模式。2008年金融危机后,以城投公司为代表的融资平台帮助地方政府融资的功能进一步体现,仅2009年全国就新增融资平台2000多家,而之前的10多年间全国成立的各种形式的融资平台仅6000多家,短期内融资平台增加数量惊人。地方政府利用这些新增融资平台大肆举借债务,配合中央4万亿元投资,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从2009年到现在,地方政府债务发展经历了从放任到规范,再到严格监管的演变,具体分析如下:
2014年以前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给城投融资提供担保,目的是提高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完成地方政府的基建任务。但随着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规模越来越大,其中蕴含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同时,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融资得来的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分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项目管理混乱。城投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分不清楚,无法估算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总额。
2011年中央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摸底,但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出台。直到2014年国务院下发43号文件,正式开启了地方政府债务新的管理系统,规范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行为。43号文件为后续地方政府监管建立了基础性的框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融资平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剥离了其政府性融资的属性;二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发行债券是唯一的融资渠道;三是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甄别,负有偿还义务的债务可以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四是推广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随着2015年经济下行和稳增长压力增大,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开始松动,比如推广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社会资本方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及国有企业,但包括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 这一松动给地方政府利用明股实债模式进一步扩张债务提供了机会。2015年发改委发布的1327号文件,允许县级主体发债, 突破了原先只有百强县才有1家平台可以发债的限制,这为后续县级融资平台的扩张埋下了隐患,也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提供了土壤。此时,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比43号文件发布前还要复杂,杠杆更加隐秘,债务更加不透明,这也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法产生的原因。
从2017年开始,国家政策基调从稳增长向防风险和严监管转变,中央开始对地方政府突破43号文件规定违规担保,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纠正。监管的思路重新回到43号文件要求的框架内,根据监管对象不同,这段时间内发布的各类监管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与地方政府相关的各类融资行为的监管。2017年5月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50号文件,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后续的监管政策许多都是根据43号和50号文件的思路展开的。50号文件再次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的合法举债手段,禁止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提供各种隐性担保,严禁设立明股实债类项目。随后87号文件贯彻了50号文件的监管思路,重新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服务类型、先预算后购买、纳入指导性目录3个基本原则,对服务范围列出负面清单。2017年以来这波监管,在规范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行为,避免产生隐性债务的同时,不断重申举借债务应走正门,向地方政府表明中央监管未来债务的转型思路。财政部的89号文件,明确表明支持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券额度内,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领域,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可以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以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偿债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或者项目的专项收入。
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18年3月,财政部进一步印发23号文,从金融机构资产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及所属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的融资。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15号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打消财政兜底幻觉,强化合规管理、尽职调查,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至此,双管齐下,一起形成了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管网络,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违规债务的增长,中央开始着力化解隐性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