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前,我国只有所谓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没有隐性债务的概念,直到201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一次提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个新的债务类别开始走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化的核心位置,并成为各级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演变与地方政府债务的演变不可分割,地方政府债务的源头最早可追溯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重构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财权向中央倾斜,事权却向地方下放,为了解决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方式举借债务,财政问题采取金融方式解决,而金融杠杆进一步放大了财权与事权之间的矛盾,留下大量的、无法准确统计的隐性债务。这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掩盖了隐性债务的风险,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结构性、系统性风险慢慢凸显出来,并且有向财政系统和金融系统传导的趋势。如何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成为地方政府乃至全社会发展中长期面临的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其中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法律问题的研究价值和作用日益彰显。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实践中存在着问责制度、新增隐性债务特殊处置规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达到穿透式监管的目的等问题,在债务体系整体变迁背景下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化解思维,难以找到成熟的防化路径来指导本地区的隐性债务防化工作。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防范化解隐性债务的效果,对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为当下紧迫的现实课题。
我国想要系统地、彻底地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当立足于现有的财政制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中法律缺位、实践不佳的现状,从构建穿透式监管的防范体系开始,实施动态监管,强化审计工作,全方位立体监督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继续新增隐性债务。采取系统性思维,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正视地方政府举债需求,开“前门”堵“后门”,建立隐性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理和后期处置机制,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同时在债务系统整体性变迁下增强地方政府举债能力,做好新老债务的衔接工作,探索化解存量隐性债务的基本方法和路径。本书旨在研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涉及的法律问题,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思路从介绍隐性债务的含义及引起的风险入手,通过剖析产生隐性债务风险的根本原因,总结我国地方政府在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探讨穿透式监管理论和系统性防化思维,提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