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入相关理论,收入可以根据来源细分为四类,分别是工资来源的收入、自主经营来源的收入、转移来源的收入、财产来源的收入。为了深入研究收入内部结构,将收入看作由不同类型收入组合而成的集合体。其中,工资来源的收入主要是指劳动者从事具有长期稳定收入的工作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自主经营来源的收入主要是指劳动者通常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经过生产与管理具有自主性质的劳动活动而获得的报酬;转移来源的收入不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得到的劳动报酬,而是通过政府的转移性方式或他人赠予方式得到的收入;财产来源的收入主要是指资产所有者会向其他一些组织提供资金,或者向这些组织提供一些非资产类的有形物,其中产生的作为回报形式的收入(David et al.,1994;Kung, 2002;Johnson, 1953;Gardner, 2000)。为提高农牧民收入,一方面,拓宽这些不同细分后的收入渠道都是为农牧民增收开辟新的路径;另一方面,需要探究影响农牧民收入的因素。实际上,地区的经济增长是可以带来涓滴效应的,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能直接惠及居民的收入增长,也会减少贫困(Aghion et al.,1997)。由于收入的内部结构具有不同性质,地区经济结构的差异性也会对居民收入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Chenery et al.,1986)。农牧民的收入增加问题,主要体现在农业方面,农业的产出增加就会使农牧民农业产业方面的收入提升,而农业的产出实际上是农业各生产要素投入的相关函数(Douglas, 1976),在这里提到的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是指劳动、资本、土地与技术,其中,农业劳动实际上就是生计行为的一种外在表现。另外,资本禀赋、土地或者技术创新等也是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途径,然而,对于青海农牧地区来讲,劳动与资本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经济欠发达的青海农牧地区以牧业为主,相比较而言,土地与技术对于农牧民增收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除此之外,农产品和畜牧产品的价格与贸易量也都会对农牧民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蔡昉等,2005;林毅夫等,2003;林毅夫,2008)。
20世纪80年代,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林毅夫,1998;张车伟等,2004),在浙江等沿海地区,基于农村产业集群模式的农村工业化萌芽和发展带来了农民的收入增长。另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朱农,2005;Mcmillan et al.,1988;Lin, 1992)、土地产权制度(曲福田等,2011)等农村体制变革与农民收入也是直接相关的。中国金融发展(温涛等,2005)、教育(Schultz, 1964)、健康人力资本(刘国恩等,2004)等对农民收入也将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在近年学界,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农牧民收入问题更多的是和农牧民就业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蔡昉,2017;张川川,2015;王庶等,2017;骆永民等,2020;吴彬彬等,2020)。仅仅依靠农业这一产业的发展,很难对农业人口收入带来决定性的改变,也无法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章莉等,2016),农业方面的收入对农牧民增收已经不再起到主导作用,而非农业方面的收入反而逐渐成为推动农牧民收入增加至关重要的因素(杨凡,2015)。对于农村而言,劳动力的转移逐渐成为农村劳动力取得非农就业机会的最普遍方式(李谷成等,2018),因此,需要依靠劳动力市场的调节(陈斌开等,2013;陈璐等,2016),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才能为更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平台(王天宇等,2016)。
因此,本书研究的农牧民增收主要针对农牧民从事的农牧业生产、兼业生产与非农牧业生产获得的收入,着重研究农牧民通过不同生计方式选择实现的增收目的。基于2016—2019年在青海省藏族地区的预调研与大规模实地调查,对农牧户进行了深入访谈,系统梳理已有研究对农牧民的影响,结合青海农牧地区实际情况,将农牧民增收定义为:生活在青海省藏族自治州的农牧民,以往习惯于传统的游牧生活,为了能够提高收入水平,通过选择不同的生计方式,农牧民增收类型有纯农牧型农牧民、兼业型农牧民与非农牧型农牧民。
公平,每个人都会切身感受到。公平是指对待某个个体或某件事没有任何偏袒,合乎情理地解决问题,使参与某项工作任务中的每个人能按照自身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然而,如果出现某个个体付出了很多,却获得了较少的回报;或者某个个体付出了很少,却得到了很多的回报,这两类情形就都会导致不公平出现。按照客观与主观划分,公平可以有两种定义:一种是客观公平,是指资源在分配过程中或者分配结束后产生的公平;另一种是主观公平,是指个体评价自身的付出与收获而产生的公平。总而言之,公平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是一种主观认知。对于客观存在的公平更多是通过一些客观的经济指标衡量的,如基尼系数或恩格尔系数等,这些都是表征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存在的公平程度;主观认知的公平即学界学者研究的公平感知,是个体或社会团体等主体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最终评价出公平与否的心理过程,这也属于心理学范畴,是一种内心的活动,主要表征了人们对各种利益团体或各级组织的评价感受(肖云忠等,2016)。
目前,国内外学界在研究组织公平感时,将影响的变量分为了三类:一是针对结果,即自己的收入结果、晋升结果、工作结果、奖励结果;二是针对组织,就是组织成员的价值观与组织的文化价值观是否相符,组织目标作为劳动者个体对待工作态度和行为的表现;三是针对绩效,这是关于组织公平划分为各不同维度对绩效的影响。公平实际上来源于现实生活,它的本质属于事实,而个体内在的公平感知则是由此产生的具体的、具有启发式的感知表现,Lind(2001)提出个体在对公平的高低水平进行评判时,通常会根据现实事实产生的主观感受进行评判,这样可以避免个体对事物的认知差异性。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学者对公平感知的理解存在分歧,但从以上可看出社会融入概念至少包含以下要点。①公平感知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也是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平等理想目标。②公平感知的目标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促进社会包容,实现公正公平等,以促进人类共同发展。③公平感知是一种试图影响过程的动态努力,强调人们在生活各方面的主观性。④公平感知是一个多维度、多层面的概念,涵盖分配、程序、人际与信息等方面的公平。
基于国内外相关学者对公平感知的探讨,本书定义农牧民的公平感知为:农牧民与当地城镇居民的异质性逐渐淡化,能全面地体现在分配、程序、人际与信息等各方面,让农牧民与当地居民在相互交融、渗透的过程中体会到内在公平感。
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对青海农牧民增收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青海农牧民增收相关的政策体系也逐渐丰富与完善,不仅体现在农牧民收入的增长,而且在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减少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该部分梳理了青海省近年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农牧地区农牧民增收的各类政策,在本书研究过程中统一称为“惠农惠牧政策”。“三农三牧”工作一直以来是青海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这是以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为主要方针,立足于青海农牧地区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出的一系列涉及农牧民收入增加的相关政策;同时,省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发展的新需求,针对农牧地区农牧民收入因地制宜地出台了相关文件。这些地方举措都是为了使国家惠农惠牧政策在青海农牧地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因此,本书研究的惠农惠牧政策是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财政厅等相继出台的关于省内农牧民增收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梳理了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9—2020年青海省委1号文件等政策文件中关于农牧民增收方面的文件精神,从中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仔细研读,主要分析了以下政策:4项农牧业补贴政策、4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政策、1项耕地保护政策、2项农村金融政策、3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1项精准扶贫帮扶政策等。
信息技术革命于20世纪70年代全面爆发,在这场变革中,美国是当之无愧的引领者,产业融合由理论转化为实践。1994年,在哈佛大学组织的一次学术论坛中,美国率先提出了“产业融合”概念,欧洲委员会于三年之后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主要涉及技术、网络、市场三个层次。该委员会指明,不能只是从技术层面对融合做出理解,而要将其当成一种社会运作模式。有学者表示,产业融合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包括市场服务、价值取向、技术水平等,逐渐模糊了产业边界甚至边界完全消失。还有学者认为,产业融合涉及设备、网络、技术、管制等方面,不同企业间的融合也隶属其中(Françoise et al.,2015;Roberto et al.,2014)。
对于农村产业发展而言,三产的成熟发展,不仅要用现代化的先进理念实施改造,也要涵盖大量现代化要素。例如,在第一产业发展中,应该对生态牧业、生物农业等表示重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既可以设立内部种植基地,也可以发展订单农业,并把农业、旅游业、互联网等产业相整合。在第二产业发展中,除了要对第一产业提供的高附加值原料进行加工,创造出具有更高价值的产品以外,还要向后端拓展,使之与第三产业相整合。企业在发展时,既可以设立产业园区,也可以把旅游业融入工业企业中,为游客提供观赏与体验的机会。在第三产业发展中,不仅要把前两大产业整合到一起,还要积极销售产品,旅游景点既要提供住宿服务,也要提供物流配送、产品交易等的市场服务。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不仅要解决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在地理区位上割裂的问题,也要把线上与线下交易进行整合,促进电商发展。多数学者针对农村产业融合做了研究,将农村产业融合界定为农村产业化的升级版,而农村产业化是指各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将贸、工、农三部分打造成一个整体,延长其产业链。还有学者认为,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必须确保其发生在农村,农业与牧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当地产品特色。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要得到充足的资本,在农牧地区,当某一产业吸纳了较为丰富的资源之后实现了发展,就会逐渐拓展到经济发达地区,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推拉效应。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应该是区域内的重要经济增长极,能让更多城乡居民获得就业机会,既有利于促进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也能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对合作社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农牧地区而言,要对农村产业融合予以重视,对这种发展模式进行分析,普遍上就是实现了产业化的升级,与农村产业融合相比,青海产业融合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逻辑也更加清晰,这一概念的提出及相关概念的发展,原因比较多,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我国不同地区在经济协调发展方面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青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根据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本书中提到的“青海产业融合”就是充分发挥出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在农牧地区建设过程中把更多精力用于优势比较大的农牧业产业中,提升管理现代化水平与运营专业化程度,使粗放式管理能尽快转变为集约化管理,使青海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能取得更优异的成绩,对农牧民收入增加起到带动作用。通常而言,省内农村或牧区等以广义角度的农牧业为主导,在农业与牧业两个方面实行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方式;同时,青海产业融合依托当地优势资源,紧密与农业和牧业捆绑在一起,既将经济发展留在青海省,也给经济发展注入核心。
广义上的生计策略包括生产活动、投资策略、生育安排等,狭义上的生计策略一般是指生产活动。而根据生计策略为家庭收入带来贡献程度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纯农业的生计、非农业的生计、纯农业与非农业混合的生计三种类型。朱建军等(2016)对生计策略界定是为了实现生计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和选择。一般认为,生计策略主要包括外出务工、自主经营和人口迁移等方面。而在生计策略选择之前,需要先对农户的生计策略类型进行划分,现有研究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背景的差异,对生计策略类型的划分也不同。从农户生计策略分类的具体方法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通过研究者主观判断来设定具体的划分标准,将农户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有手艺打工、无手艺打工、创业、固定工作、无工作等(郭秀丽等,2020;安祥生等,2014;孙晓一等,2016;黎洁,2017;徐锡广等,2018);另一类是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对农户进行类型划分(赵为民,2018)。也有研究直接以当地的生计活动类型作为非农生计策略类型,如将生计策略(活动)划分为纯农、外出务工和非农自营三类(王君涵等,2020;金莲等,2020;刘卫柏等,2019)。相比较而言,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划分的结果更客观。Y.Tesfaye等(2011)和A.Soltani等(2012)都以各种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作为指标,将主成分分析与聚类分析相结合对农户生计策略进行分类。王娟等(2014)也采用该思路进行了相关分析。
因此,本书根据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及在预调研过程中对青海农牧民的访谈,将农牧民生计界定为:涵盖传统农牧业、兼业、非农牧业的全部劳作型生计,具体包括纯农牧型生计、兼业型生计和非农牧型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