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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问题及其意义

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居民供热定价机制的不合理,以及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管理制度体系的缺失。本书旨在通过构建一个基于社会成本的清洁取暖管理机制,推动热定价机制与供热市场机制的改革,引导供热市场找到最经济高效的清洁取暖方案,实现经济成本与健康损失总额的最小化。

1.2.1 考虑健康损失的取暖社会成本

通过1.1节的背景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热价与取暖成本存在明显背离,而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给予供热企业的土地拨付等隐性补贴未计入供热成本;二是传统取暖方式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健康损失未被纳入考量。

社会成本概念的引入可以完美地解决以上两类热价扭曲问题。以社会成本的思想核算供热成本可以全面度量全社会所有主体承担的、因取暖而产生的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特别是将由取暖污染物排放所带来的健康损失计入社会成本时,可以实现能源使用、经济成本、环境效益三者的完全联动。考虑健康损失时的社会成本最低的取暖方案是能够在清洁取暖所带来的额外经济成本与所收获的健康收益之间作出权衡的最佳方案。

因此,本书所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度量各种居民取暖方式的社会成本。具体而言,居民取暖的社会成本应该包括热源生产、供热管网传输、热力站换热、热用户用热全过程所发生的全部成本,不仅包括生产者的经济成本,还包括因热力生产和使用而对周边环境带来的损失,即对人群造成的货币化健康损失。

1.2.2 基于社会成本的居民供热定价

城市集中供热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属于准公共物品。清洁取暖相比传统取暖方式,能发挥空气污染物减排效用,因此也属于公共物品。由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时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导致私人供给量小于帕累托最优 条件下的供给量。根据公共管理理论,需要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通过合理定价等方式,消除清洁取暖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实现社会净收益的最大化。《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热价执行的是由政府管制机构依据供热企业的供热成本而实施的政府定价,即供热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形成热价。因此,本书所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在完成居民取暖社会成本测算的基础上,解决清洁取暖中热价制定的问题。

政府定价很容易人为地导致商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商品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引起价格扭曲。居民热价必须是依据居民取暖社会成本制定的。最终确定的热价水平应该产生三个效果:首先,可向居民释放正确的价格信号,促进居民自发选择更清洁的取暖方式,并节约热能。其次,对于供热企业而言,有利可图,有意愿加入特许经营,从而提高市场效率;对于政府而言,可减轻财政负担,使补贴向社会成本更低的清洁取暖方式转移。最后,本书希望通过居民供热的市场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基于社会成本理论的城市清洁取暖管理”理念的顺利实施。由于城市供热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的存在,为避免市场失灵,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

1.2.3 城市居民供热市场化体制改革

在目前热力的生产、供应、销售环节全部由纵向一体化供热企业高度垄断的情况下,成本信息、超额利润被垄断企业牢牢掌握,市场效率和供热质量均得不到保障。政府需要打破纵向一体化链条的方式,在没有或具有不充分的公共物品特性的热源环节和末端供热环节开放市场竞争,让工业余热利用等清洁高效取暖方式的价格竞争力彻底释放,并在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供热环节继续加大特许经营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由政府出资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打破资金对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限制,提高特许经营的活力。另外,我国也缺少严格的供热成本核算、热价听证、热价制定制度,导致政府对供热成本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足,公众对热价是否合理的了解也非常有限,由政府主导的采暖价格听证会往往流于形式。

综上所述,有必要在对现行清洁取暖法规体系与管理机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识别现有城市清洁取暖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经营制度、价格机制、成本核算机制、配套机制等方面做好城市清洁取暖政策设计,为基于社会成本理论的清洁取暖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需要解释的是,本书关注的是如何消除城市地区供热市场垄断等问题对降低清洁取暖社会成本形成的制约,以及如何对城市包含集中供热市场制度在内的清洁取暖管理政策进行设计。农村地区的问题不在本书“城市清洁取暖”的关注范围。农村散煤及秸秆焚烧带来的取暖污染物排放确实值得关注,但农村地区大部分采用终端的炊事及取暖一体化灶具,推进清洁取暖设计的社会问题众多,需要额外研究并进行细致论证。 3vKCKHmoVfCUuLuh2Q+Y5e0GJLnkZkjlR+sgCmR/kneQl4MCgZfh7IQ7MalBSR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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