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热输配自然垄断特性的存在,供热服务由区域唯一的集中供热企业提供垄断性供给。垄断集中供热企业不仅垄断了市场,也垄断了供热成本信息。由于政府与垄断供热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利用正确的成本信息对供热这一公共物品进行有效的价格规制,消除热价扭曲。同时,由于公众对集中供热产品的成本与价值缺乏基本认知,认知价值与企业生产的社会成本存在显著偏差,公众参与价格听证、参与热价制定时也难以产生应有的效果。
热力公司通过安装在供热管道的热计量器具,获取热蒸汽参数、供回水温度体量压力信息,热计量器具运行维护者也可自行查看、抄表以获取供热质量信息。但目前尚未实现对供热质量信息的实时上传、共享,同时缺少地理信息数据的支持,无法迅速判断供热设施的具体位置,无法利用信息达到对供热质量实时监管的效果。
市供热管理部门和热力公司,通过自行调查和小区上报的方式,获取供热面积、供热站运营设备信息,管线埋设位置、埋深、管径和材质等基础信息。但目前信息的存储和更新维护缺少统一管理,当信息发生变更时,用热单位不能做到及时填报变更信息,导致供热面积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均较差。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或政府指导价,并通过价格调查和听证会的方式与热用户交换价格信息,获取价格是否合适的反馈信息。供热企业成本是采暖费定价的基础,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对其进行调查,并适当公布。
受区域自然垄断特性和外部性的影响,城市的居民集中供热在一片区域通常由唯一的供热企业进行垄断经营,对区域的热力生产供应和企业的生产成本信息双双垄断。在这一背景下,政府与供热企业双方对正确生产成本信息的掌握高度不对称。成本加成的热价制定方式下,垄断供热企业的收益与其上报政府的成本成正比,而政府又不具有核准成本的能力。因此,夸大成本、寻求财政补贴支持是垄断供热企业获取绝对利润的保障,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再是垄断供热企业的目标。
同政府与供热企业上述关系类似,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城市热价制定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社会的平均供热成本、供热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关系、热用户的可支配收入水平等慎重制定。而且,在正式制定热价之前,一定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热价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而实际上,供热价格调查和听证缺乏实施细则、制度办法的保障,导致公众参与度很低,流于形式。城市几乎不对供热企业成本信息的调查结果进行公开;对热用户的热价调查覆盖范围小、代表性差、频率低;热价听证会缺少广泛的通知公告,公众参与渠道不通畅,信息共享效果差。缺少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使得政府主管部门仅需要履行必要程序,组织听证,并未发挥听证会具有的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作用。另外,供热成本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公众对成本及加成定价缺少基本的认知,难以对价格提出质疑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