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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权和内在理性主体模型

人们很容易说,行为福利经济学中使用的潜在理性概念只是新古典主义理论的残余思想。然而,这一概念可能存在更深的渊源。多年来,我一直反对潜在理性这一假设,但我惊讶地发现,我的许多学术同行,不仅是经济学家,还包括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是多么不愿意放弃这一假设。我开始认为,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使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只是人类在思考自己的思维时愿意采用的更宽泛的一类模型之一。尽管以不同形式出现,但潜在理性是这类模型的一个共同特征。因此,与仅仅接受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性相比,放弃潜在理性的观念是一种更为激进的做法。

为了说明潜在理性这一概念是如何在经济学之外得到利用的,我将介绍由豪斯曼和布琳·韦尔奇(Hausman and Brynn Welch,2010)两位哲学家撰写的一篇论文,这篇论文表达了他们对桑斯坦和塞勒提出的助推政策的保留意见。论文开篇回顾了自由意志式家长主义的有关理论,他们对桑斯坦和塞勒关于福利的许多结论表示赞同,认为他们两人“向人们展现了许多可能导致人类判断和决策出现错误的因素”。出于分析的目的,针对桑斯坦和塞勒关于哪些心理因素会“干扰理性思考”的具体判断,豪斯曼和韦尔奇并不需要对此进行辩护,但他们认为这些判断“大体上是合理的”(Hausman and Brynn Welch,2010,第125—126页)。

豪斯曼和韦尔奇之所以对自由意志式家长主义持保留意见,并不在于他们对福利的分析,而是在于自由意志式家长主义推荐的助推政策。这些保留意见中的一个关键词是“自主权”,定义为“个人对自己的评价和选择的控制权”。豪斯曼和韦尔奇(2010,第128页)说,如果一个人关心自主权,那么“在设计政策时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来为人们谋福利,此时似乎确实体现出某种家长主义的做法,而不仅仅是一种善行”。整篇论文都体现着“助推”与“理性说服”之间的对比。例如:

之所以像设置默认值这样的助推似乎……是家长主义行为,是因为除了理性说服之外,他们可能会推动个人做出一种选择而不是另一种……当这种推动没有采取理性说服的形式时,人们的自主权——对自己的评估和思虑的控制程度——就被削弱了。此时人们的行为反映了选择设计师制定的策略,而不仅仅是他们自己对备选选项的评估。(Hausman and Brynn Welch,2010,第128页)

此外,豪斯曼和韦尔奇将“塑造”(shaping)定义为利用人类决策中的缺陷,使人们做出这种选择而不是另一种选择(2010,第128页):

理性说服既尊重个人自由,也尊重行为主体对自己决策的控制权,相比之下,如果采取欺骗方式,则会限制行为主体可行选择的范围,或塑造行为主体的选择风险,规避了个人意志。(Hausman and Brynn Welch,2010,第130页)

但是,当豪斯曼和韦尔奇将能够或不能对其自身的评估、思虑和选择进行控制的实体称为“个人”或“主体”时,他们指的是什么?请注意,这一主体并不是一个思想和行为受到心理机制控制的真实的人。如果真实的人的选择受那些不能用恰当理由解释的因素影响,那么豪斯曼和韦尔奇就可以宣称,这一主体的意志被规避了。但被谁规避了呢?唯一正确的答案似乎是被真实的人自身规避了。这句话的意思似乎是:无论这一“主体”是什么,他都具有无错误地自主推理的能力,这一自主推理能力不会被“有问题的”人类心理机制所扭曲。该主体接受理性说服,但不受其他方式的影响。给定任何决策问题,该主体都可以根据自己对备选选项的评估来确定他希望选择的选项。这似乎意味着,该主体的推理可以生成充分的评估结构,进而确定从任何一组选项中应该选择的对象,而这些选择显示的偏好不受心理弱点的影响,因此是稳定的并且与情景无关。此时这一主体看起来与新古典经济学和博弈论中的理性个人非常相似。我将这种神秘且无形的实体称为“内在理性主体”(inner rational agent)。

请注意,上文内容是关于如何将普通人的心理视为一组力量,这些力量倾向于限制内在理性主体根据自身推理结果而采取行动的能力。这种情况看起来像一个心理躯壳(psychological shell),它将内在理性主体与其理想中的行动世界空间分离开来。人的行为是由内在主体的自主推理和外在躯体的心理特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的。然而,就偏好和判断问题而言,内在主体是最重要的规范权威。

类似的主体模型似乎隐含在行为福利经济学的核心议题即偏好净化之中。偏好净化就是通过抽象心理躯壳中的扭曲效应来“看穿”心理躯壳,进而重构内在理性主体偏好的一种尝试。回想一下,如果相关个人充分关注决策问题,并拥有完备信息、无限的认知能力和完全的自我控制能力,则桑斯坦和塞勒提出的幸福标准就可以由相关个体显示的偏好来确定。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些偏好是一个内在理性主体的偏好,他的推理没有内部错误,但依赖于有缺陷的心理机制为他提供信息,进行复杂的信息处理,并执行其决策。关注度不够会导致信息在流向内在主体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有限的认知能力会导致信息处理出现偏差;缺乏自制力会导致决策执行出现问题。如果心理躯壳的错误能够得到纠正,则偏好净化是对内在主体将要执行的决策进行重构的一种尝试。从这一角度看,可以将心理躯壳中所谓的错误解释为对内在理性主体自主权的限制。勒·格兰德和纽(2015,第119页)将推理失败描述为“自主权的有限丧失”,这是对上述观点的明确表述。

当然,行为经济学家并没有坚持认为,一个人在现实中是一个新古典理论意义上的理性实体,被包裹在一个容易出错的心理躯壳中。但是,行为福利经济学家在分析中的确就是这样假设的,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行为福利经济学援引理性主体模型,假设在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个人的选择将揭示其完整偏好。这种理性被模型化为个人的一种“内在”属性,尽管理性并不总是体现在实际行为中,但理性是个人具有的一种持续属性,一种在无错误推理的基础上形成情景无关型主观判断的持续能力。行为福利经济学中的内在理性主体具有的持续能力既不高于也不低于这种假定的能力。

正如行为福利经济学对内在理性主体模型的应用一样,这一模型可以被视为一种在方法论上有缺陷的尝试,即面对不可靠的证据,该模型试图将新古典理性选择理论应用于想象中的行为人,而不是应用到真实的行为人身上,进而重新解释,并以此来维护这一理论。这种解释成为内森·伯格和格尔德·吉格伦泽(Nathan Berg and Gerd Gigerenzer,2010)批判“貌似行为经济学”的核心对象。尽管我同意这一批判的主旨,但我认为,豪斯曼和韦尔奇的观点说明内在理性主体模型可以在新古典经济学之外得到应用。

在调和人的自主权和人的心理事实的基础上,豪斯曼和韦尔奇应用理性主体模型进行了分析。把一个人看作一个自主的主体,就是将他视为自身行为的自觉发起者。但从经验心理学的角度看,其行为是由心理过程引起的,而这从根本上说是物理和化学问题。这两种观点是否可以调和,如果能够调和,将以何种方式调和,这是哲学的经典问题之一,即身心问题(Mind-Body Problem)。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试图用二元论来解决这个问题。二元论认为,心的属性(或者,早期将此表述为灵魂的属性)在某种意义上与身体的属性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种思考方式很自然地引出了如下主体的概念,即心与身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主的内在主体与外在的心理(和生物)躯壳之间的关系。但接下来我们要回答的问题便是,当内在主体考虑选择什么时,他实际上是在做什么。

分析哲学家(analytical philosopher)倾向于将心智的运行过程视为命题(propositions)的处理过程,这些命题体现了人们的各种态度,包括偏好、信仰或意图。例如,一个在两种饮料之间做选择的人可能会面对如下命题:“我必须喝茶或咖啡”以及“综合考虑,我更喜欢喝茶而不是喝咖啡”。此人的心智在处理这些命题时,可能会形成“让我喝茶”的打算。如果一个人认可心智活动的这种命题式表现方式,那么除非他面对的多种命题是相互一致的,否则自主主体这一概念便失去了意义。因此,就合理推理与选择相关的命题而言,理性似乎是一个自主的内在主体具有的基本属性。相反,如果一个人的选择不能用恰当的理由来解释,那么想要维系他作为一个自主主体的概念,似乎唯一的方法便是将这些选择归因于外来机制的影响。“外来”指的是外在于内在主体,即使这种机制是人类心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仍然可能是外来机制。因此,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一样,也会被内在理性主体模型所吸引。然而,心智以处理命题的方式运行,这一观点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这是一个关于人类心理学的经验假设,一个可能被证伪的假设。 vVYVXwk7Pxb2dejKdHiNxKhtBSOs2tQeqeUqiZWIOatj6olle6WrcGzRY1yVMP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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