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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约主义观点

霍布斯和休谟的社会理论体现了本书中的契约主义观点。

在本书使用的“契约主义”这一术语的意义上,契约主义观点的最基本特征是向一群个体提出建议,向他们呈现如何协调其行为以实现互惠互利目标的方法。在向某些人提出建议R时,契约主义者会说:“你们所有人一致同意实施R,这符合你们每个人的利益。”

请注意,这并不是说“实施R符合集体利益”。这种建议将被建议者视为一个集体,并允许在实施R的过程中以牺牲某些个体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其他个体的利益。相比之下,契约主义建议针对的是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整体的利益。但也请读者注意,契约主义建议以互惠互利为目标,并且与个体达成一致的条款有关。鉴于上述原因,不能将契约主义建议仅仅视为针对不同个体的不同建议集合,而是针对众多个体(复数)的一个建议(单数)。尽管这些个体并没有将集体组成部分的角色作为建议对象,但这些个体作为一个整体是建议对象。

正如我在讨论霍布斯的自然法则时所说的,契约主义者采取的是调解人的立场,即促成各方谈判,以达成在各方看来是互惠互利的协议。按照这个类比,我们可以将调解人的立场与如下立场进行对比:在考虑其他人可能会采取的行动的情况下,为谈判中的一方提供如何最好地实现其利益的建议。持这一立场的建议者能够为建议对象寻找到在思想上超越其他人的方法。但由于契约主义在调解人的同时向所有主体提出建议,因此在其理智思考中不存在一个人可能在思想上超越另一个人的情况。如果有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协议条款能确保各方都获得正收益,但其中一些条款偏向于一方或另一方,则契约主义调解人必须诉诸各方认可的某种原则,无论是出于合理性、公平性还是重要性方面的考虑。霍布斯的第二自然法则要求每个人满足于自己让别人有多少自由,就允许别人让自己有多少自由,这是契约主义推理的一个例子。

由于契约主义的建议是关于如何实现互惠互利的结果,所以它的推理必然预设了当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时的基准情况(baseline),以此为基础来度量各方收益。由于这种推理是同时针对所有人的,并且旨在提高每个人感知到的自身利益水平,所以,所有人都必须了解这种基准情况。也就是说,协议的所有潜在各方都必须认识到,对于所有主体而言,达成协议比未能达成协议更为有利。

契约主义者在确定基准情况的有关内容上存在着分歧。我同意布坎南的观点(Buchanan,1975),即为了使契约主义推理成为可能,个人将基准情况视为“无可改变的事实”就足够了。正如布坎南所说,“我们从这一基准情况开始,而不是从其他某种情况开始”(Buchanan,1975,第78页)。根据布坎南提出的“有序的无政府状态”(ordered anarchy)理论,有一种源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资源的“自然分布”(natural distribution),这种“自然分布”状态是个体之间的一种平衡,而这些个体之间的关系则是捕食者和猎物的关系。作为这种基准情况的一个例子,考虑美国内战中对立双方的领导人试图在战争陷入僵局后通过谈判达成政治解决方案。每个人都可能认为自己的政党是该国的合法政府,并完全否认对方宣称的道德正当性。尽管如此,如果双方都承认僵局的现实(战争对双方来说都意味着高昂代价,而且双方都认为取得彻底胜利是不现实的),那么此时双方可能有足够的基础进行谈判,并且因此具有对互惠互利进行契约主义推理的基础。

作为解释基准情况的一个不那么戏剧化的例子,考虑两个人乔和简,他们生活在一个产权得到相当保障的社会中,两个人就买卖一辆汽车进行谈判。乔是潜在的卖方,简是潜在的买方。如果这是正常的市场交易,则其谈判以双方对交换财产权的一致确认为基础——乔拥有汽车的初始权利,简拥有货币的初始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相信这些权利得到了某种综合性社会正义理论的认可,而是社会正义问题包含在他们对交易条款的推理之中。因此,无论乔和简的相对财富如何,无论他们各自持有的关于财富应该如何分配的政治观点如何,二人都不希望在一方的获利是以另一方遭受净损失为代价的条件下进行交易。

如前文所述,为了使契约主义推理具有可能性,仅需具备如下条件:双方认可某些不能达成协议的基准情况是“无可改变的事实”。虽然如此,但人们可能会认为,双方对基准情况的道德水准的看法会影响他们对协议的道德水准的看法。这一点并不像乍看起来那么显而易见。休谟在其著作中反复提及的一个主题是,持续存在的惯例可以被视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而无须诉诸任何关于这一惯例的实际起源或假设起源公平与否的信念,这也是我在自己的契约主义理论(Sugden,1986)中阐述的主题。但是,如果像某些契约主义思想家所做的那样,想要为那些被解释为互惠互利协议的社会规则或制度提供道德上的证成性(justification),那么自然就需要使这种证成性以基准情况下的公平作为条件。例如,大卫·高蒂尔(David Gauthier,1986)提出的契约主义理论认为,“道德是通过协议获得的”,这要求相关协议是在不包含强制力量的基准情况下达成的。回想一下,即使霍布斯也会声称,他提出的自然状态(似乎与道德完全无关)是一种近似平等的状态,这种平等指的是身体和心灵的能力可以用于自我保护。我将在第8章和第10章中进一步分析为契约主义推理确定基准情形的问题。

休谟对惯例的解释突出了契约主义推理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该特征通常会导向支持一般规则的建议。当一项特定规则被推荐给个人时,不必断言每个人都会从该规则的每一次应用中受益。相反,每个人都可以期望从规则的普遍应用中在整体上受益,或者,正如休谟所说,每个人都可以期望在核算收益时其账户处于余额为正的状态。举一个现代的例子,考虑正在进入交通环岛的车辆为已进入环岛的车辆让路的规则。显而易见,这条规则在确保交通畅通方面是十分有效的。如果使用相反的规则,就像乌兹别克斯坦的情况一样,一旦环岛交通堵塞形成,似乎就难以解决。 然而,如果考虑将这条规则应用于两个驾驶员在特定时刻的特定互动中,就会出现以牺牲一个驾驶员的利益为代价使另一个驾驶员受益的情况。一位站在社会计划者立场上的交通工程师可能会指出,平均而言,遵守规则的驾驶员节省的时间要大于不遵守规则的驾驶员损失的时间,因此在驾驶员的行程既定的情况下,建议利用该规则来减少所有驾驶员的总耗时。从契约主义者的角度看,这不是一项令人满意的建议。必须分别向每个人提出建议,而每个人的利益就是他的行驶时间,而不是所有驾驶员的总行驶时间。契约主义对这条规则的论证是,由于每个人都预期该规则使自己减少行驶时间和增加行驶时间的概率大致相同,所以每个人都期望从中获益。

在环岛规则的例子中,“每个人都有望获得收益”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如果应用该规则,从长远来看,每个人都会获益”。但契约主义观点还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使用期望这个概念。考虑如下规则(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道德规则):如果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必须提供帮助,至少在事故受害者失去自救能力的情况下帮他呼叫救护车。在每一种特定情况下,该规则都会给必须提供援助的人带来巨大的成本,但同时会给被援助者带来远大于这一成本的收益。由于严重的交通事故十分罕见,所以对每个人而言,认为规则的事后收益超过事后成本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但有人可能会合情合理地声称,对每个人来说,事前的(即前瞻性地考虑他在救助者和被救助者两个可能的角色下卷入事故的概率)预期收益会超过预期成本。借用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and Tullock,1962,第77—81页)的观点,当一个人考虑在未来应用一项一般规则时,不确定性面纱(a veil of uncertainty)限制了他准确了解该规则将如何影响自己的能力。不确定性面纱是真实个体在考虑一般规则可能对其造成影响时面临的不确定性,而不是用于得出本然观点的工具。

契约主义建议的另一个特征是对补偿(compensation)的关注。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一项特定的政策建议可能会对特定个体造成重大伤害,如果政策建议包含补偿支付,则可能会实现整体上的互惠互利。在分析政策建议时考虑补偿支付原则是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做法,采用的是“补偿测试”或“潜在帕累托改进标准”的形式。如果政策建议可以与一揽子计划相结合,以使没有任何人是净损失者,同时有些人是净受益者,则该建议即可满足补偿测试的标准。从契约主义的角度看,以这种方式构建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识别互惠互利机会的第一步。

一些读者认为上述标准过于保守,因为该标准明确要求输家总是得到补偿,所以他们可能并不认同这一标准。但重要的是认识到契约主义观点和本然观点之间的区别。契约主义者并不认为支付补偿金是实现中立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必要手段。契约主义者并不是说,在中立地评估社会利益时,一个人的更大收益永远不会超过另一个人的较小损失。契约主义者只是在向个人提出如何通过互利协议实现各自利益的建议。如果一项政策导致某些人出现了净损失,则契约主义者不能说因为其他人获得了更多的收益,因此接受损失就符合其利益。输家将得到补偿这一观点并不是契约主义推理的道德假设,而只是契约主义推理以个体作为建议对象这一基本理念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归根结底,一项契约主义建议只是一个模型。从这方面来看,其作用类似于我在第2章中讨论的规范经济学的两种方法,即仁慈的独裁者模型和中立无偏的公共推理模型。如果经济学家想要清晰地思考规范性建议,那么就需要以某种方式来理解政治,并使这些建议得以实施。换句话说,我们需要一个政治模型,借助它我们可以向一些政治参与者提出建议。由于我们提出的建议是以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为基础构建的,因此该模型必须是这样的:在该模型中,被建议对象有某种理由或动机按照建议采取行动。显然,要使这一模型有用武之地,必须使它能够反映现实政治的重要特征。我认为在仁慈的独裁者、中立无偏的公共推理和契约主义推理这三种模型中,每一种都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每种模型都以特定方式将复杂政治现实的某个特征剥离出来,从而使经济学家的建议获得关注。在现实政治中,有些决策者,如总统、部长、高级公务员,有时既拥有自由裁量权,又希望将这种权力用于增进社会利益。仁慈的独裁者模型为行政行动(executive action)这种政治形式及其相应的规范经济学角色提供了一种程式化的展示方式。在现实政治中,同样存在着关于公共利益的辩论舞台,各类参与者,包括立法者、学者、宗教思想家、记者、普通公民,都尽其所能提出中立无偏的合理观点。公共推理模型为这种基于辩论的政治形式提供了一种程式化的展示方式,为经济学家的建议提供了另一种付诸实施的方式。契约主义模型则以另一种表现形式来展现政治特征,即作为谈判的政治。在现实政治中,存在偏好既不完全一致也并非截然不同的政党和利益集团,此时政治提供了一个空间,使得不同政党和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可接受的妥协,并制定出互惠互利的政策方案。契约主义模型将规范的经济推理应用于对这种政治的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模型各有所长,选择哪种模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种模型最有用取决于问题的特征。但我认为如何选择模型还涉及更多的问题。大多数读者可能会同意,民主政治在实践中涉及行政行动、辩论和谈判等多重要素。此外,上述每一个元素在民主政治中都有一定的合法地位。但是这些元素的相对重要性——确实具有的重要性,以及这些元素应该具有的重要性——是一个有关政治判断和政治意见的问题。如果我认为谈判不是现实政治以及应然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就不会撰写这本书。 F4n9pmJuAEG648L7sg1IEY0/m+TEUWgeh4L504jpfoStkeGl02DQWV4VmpXAz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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