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所著的《利维坦》一书几乎会出现在罗列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政治理论著作的任何名单上。近年来,《利维坦》因其提出的理性选择政治模型具有的严谨性和一致性而得到了诸多赞誉。很少有现代评论家支持霍布斯在其核心论证中得出的结论,其中包括我自己。但就本章的分析而言,重要的是霍布斯的论证结构及其建议对象。
霍布斯(1651/1962)以介绍“人类的自然条件”开始其论证过程,在这一条件中没有“公民国家”(civil state)或“让所有人敬畏的公共权力”(霍布斯认为二者是同义词)。这种自然条件或者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尽管(或者也许因为)这种状态具有“非舒适性”(incommodities),但是男人在身体能力和心智能力上大致相同(霍布斯仅提到了“男人”,但或许他还打算包括女人)。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重视的高超的心理技能没有存在的必要,需要的是谨慎,这“只是经验;平等的时间平等地赋予所有人,平等地用于其处理的事务中”。并且“至于身体的力量,身体最弱的人有足够的力量杀死最强壮的人,无论是通过秘密阴谋,还是通过与其他和自己处于同样危险之中的人相勾结”(第13章,第98—102页)。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力量,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并预见潜在的威胁。因此,“每个人对一切事务都拥有一定的权利,甚至彼此的身体”(第14章,第103页)。
霍布斯随后阐述了19条“自然法则”,适用于身处自然条件下的人。至关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些法则不是道德约束,通过限制一个人的行为以使其他人受益,相反,这些法则是自我保护的原则,对每个个体来说都是理性的:
自然法则是一条通过理性推理得出的箴言或一般规则,在这一法则下,一个人不得行威胁其生命或剥夺其生命保护手段之事;不得不行他认为可以最好地保护生命之事。(Hobbes,1651/1962,第14章,第103页)
对于霍布斯来说,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将自我保护视为第一要务,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我们可以将自然法则视为一种行动原则,可以将这一行动原则单独推荐给每个人,作为他增进自身根本利益的一种手段。当霍布斯提出自然法则时,他是在向每个人分别提出建议,这些建议旨在增进霍布斯眼中的个人利益。这是一种规范性分析,并未采取本然观点,采取的是独立的个人观点。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但这仅仅是因为这些个人的立场和利益具有相似性。这些自然法则并未从整体上体现什么是对每个人有益的中立评估。
就霍布斯的论证而言,最重要的自然法则是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条法则是:
每个人只要怀有获得和平的希望,都应该努力争取和平;当他不能获得和平时,他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带来的一切助力和有利条件。(Hobbes,1651/1962,第14章,第103—104页)
第二条法则是:
一个人愿意在别人也愿意的情况下,为了和平与自卫,而在他认为必要时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并满足于自己让别人有这么多自由,就允许别人让自己有这么多自由。(Hobbes,1651/1962,第14章,第104页)
这两条法则背后的理念是,和平比战争更能满足每个人的利益,但仅凭单边行动无法实现和平:一个人如果在其他人不解除武装的情况下自己解除武装,只能让自己成为他人的猎物。霍布斯对每个人提出的建议是,愿意并随时准备与他人签订多边协议以实现和平。如果让步是达成一致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做出同等让步,但是没有人应该做出更多的让步,以至于让自己成为牺牲品。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这些建议采取行动,那么每个人的让步程度都必须与其他人完全一致。
这些建议的相互关联性表明,尽管霍布斯的建议对每个人都是单独有效的,但他是在向所有人同时提出建议。他的立场类似于调解人的立场,试图通过引导双方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来结束冲突(例如,雇主与工会之间的劳资纠纷,或两国之间的战争)。考虑到对方也必须同意,基于善意行事的调解人会寻求双方都希望达成的最佳协议。调解人可以向双方公开陈述针对每一方提出的建议,这是体现其善意的证据,因此有人可能会得出如下结论:一个优秀的调解人采取的行动属于一种特定类型的公共推理。但这种公共推理采取的是一种承认各方利益的形式,从自己的角度考虑什么对各方有利,而无须基于本然观点考虑什么是有益的。
利用这种分析模式,霍布斯提出了“每个人与每个人的盟约”的建议,根据这一建议,每个人都放弃其自治权,前提条件是其他人也会这样做。所有人都共同服从一个最高统治者或议会,期望这种权力能够保护每个人免受其他人的侵害(第17章,第129—133页)。由于这一盟约几乎没有对统治者施加任何限制,霍布斯的分析可以被解读为对17世纪欧洲绝对君主制的一种辩护。这种辩护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例子:一项制度通过表明它可以经由理性个体之间的契约得以创建而证明其正当性,其中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
除非以契约条款将得到履行的预期作为基础,否则契约将毫无意义。因此,第三条自然法则是:“所订信约必须履行。”鉴于霍布斯认为的自然法则,他必须证明履行契约符合各方的个人利益。在《利维坦》最著名的一段话中,霍布斯指出“愚昧之徒在心里根本没有正义这回事”,他们“质疑,不正义……有时能否与引导人们为自己谋利的理性相一致”。霍布斯认为,即使在自然状态下,理性自利也会要求个人履行他签订的任何契约条款,前提是他对另一方也会履行契约条款有足够大的把握。如果“存在让他(另一方)履行契约的某种权力”,或者如果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契约(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这种情况不常见),那么这种把握就存在。后一种情况对应着现在被称为“信任博弈”中的次动者(second mover)的行动。霍布斯举了一个战俘的例子,这名战俘之所以被释放,是因为做出了支付赎金的承诺。这是俘虏者和战俘之间的互利契约。俘虏者首先采取行动,相信战俘接下来会支付赎金。霍布斯提出了“履行承诺是否违背了理性,也就是说,这样是否违背了对方(次动者)利益”的问题,并得出了否定的结论。从本质上讲,霍布斯的论点是,在确保对方同样会履行契约的情况下,履行契约条款的声誉是一种宝贵的资产,特别是在依赖联盟才能自保的自然状态下更是如此(第14章,第110页;第15章,第113—115页)。我将在第11章第4节中详细讨论这个观点。
霍布斯最为关注的是前三个自然法则,它们均与明晰的契约有关。但并不是霍布斯提出的所有法则都具有这种特点。第四自然法则(“感恩”法则)特别有趣,因为它与第三自然法则平行。具体而言:
一个人接受另一个人单纯出于恩惠施与的利益时(例如,免费的礼物),应该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理由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Hobbes,1651/1962,第15章,第118页)
该自然法则具有典型的霍布斯式前提,即“要不是为了自己的好处就没有人施惠”。我并不赞同这个前提,但作为一个理论家,我必须承认自己对霍布斯直截了当的清晰思路的钦佩。换句话说,只有在期望获得回报的情况下,一个人才会给予他人恩惠,如同一方只有在期望另一方会履行契约条款时才会履行契约条款一样。就像俘虏者和战俘之间的契约关系一样,施惠者和接受者之间也是一种互惠互利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施惠者是先动者(first mover)。霍布斯认为,理性自利要求接受者能够满足施惠者的期望,否则“仁慈或信任也就不会出现,进而导致互助也不会出现,也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协调”(第15章,第118页)。有人可能会说,施惠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隐性契约(implicit contract)关系。
因此,霍布斯的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建议每个人都尝试与他人达成某种互利的契约。第三法则建议每个人都履行显性契约(explicit contract)条款,只要对方已经履行,或者能够确保对方会履行。第四法则将此建议扩展为至少一种形式的隐性契约。这些建议是针对所有人提出的,但不需要人们为了其他任何人的利益而做出任何牺牲,甚至承担任何不合理的风险。总而言之,第四法则建议每个人都通过与他人建立和维持互利关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正是我称之为“契约主义”的论证模式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