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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推理

规范分析的建议对象应该是假想中的社会计划者,这一想法对经济学而言可能显得有些古怪,但规范经济学应该基于“本然观点”的这一想法并非如此。实际上,最直接地发展了这一思想并以《本然观点》作为书名的学者,是政治和道德哲学家内格尔(Nagel,1986)。当哲学家讨论规范经济学中的问题时,他们通常不会谈及社会计划者或者政策含义。然而,一般而言,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是一种本然观点。我认为,这导致哲学家倾向于认同行为福利经济学所特有的那些论点。

为了说明如何将本然观点用于哲学论证,我将重点分析最有影响力的新古典福利经济学的批评者之一阿马蒂亚·森的研究工作。作为分析的起点,我将首先介绍森(Sen,1999,第54—58页)用以广泛分析自由和正义的一则寓言故事。在森讲述的这则故事里,一个女人想雇用一名工人在她的花园里工作。有三名申请人目前都处于失业状态,每个人都会以同样的报酬做同样的工作。作为“一个善于思考的人”,雇主“想知道谁是合适的人选”。森设想雇主会思考如下问题:在选择申请人时,她如何才能做到最好?她应该选择最贫穷的申请人蒂尼(从而尽她所能减少贫困)吗?或者她应该选择比香农,这个申请人会从这项工作中获得最多的幸福(从而尽其所能增加幸福)?或者她应该选择罗吉尼,对他来说,获得这份工作将对其“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产生最大的影响?讲述这个故事的目的是为规范经济学提出三种十分可靠的“评估方法”,每种方法都有不同的“信息基础”。森认为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优点,并试图找到一个规范框架,它可以涵盖三种不同方法的信息基础。

显然,森关于规范分析的观点要比传统福利经济学有关规范分析的观点宽泛得多,他认为后者的信息基础非常有限。不过,福利经济学关于规范分析的观点仍然属于本然观点。森讲述的这则故事涉及在三个穷人之间分配重要资源的不同方式,实际上这是规范经济学核心问题的缩影。值得注意的是,森是基于第四个人的视角提出了上述问题,这第四个人基于一种中立的立场“反思式地”提出哪种方案最好的问题,这里的最好不是基于雇主的个人观点,而是从某种公正的意义上来说的。

因此(森告诉我们),当雇主想到蒂尼时,她会问自己:“还有什么比帮助最贫穷的人更重要的呢?”同样,当她想到比香农时,她告诉自己:“当然,消除不快乐必须是第一要务。”有人可能会问:对谁重要?是谁的第一要务?我认为,对于森来说,这些问题都是多余的。他不是在谈论什么对何人来说特别重要。他在谈论什么才是重要的。这是一种本然观点,即某些中立无偏的旁观者持有的观点。

将森假想中的旁观者冠以中立仁慈可能是错误的,因为这可能表明旁观者采取了古典功利主义的评估方法,而森仅将功利主义视为可行的评估方法之一。但我们必须假定旁观者以同情的心态或道德的方式应对其关注的社会问题,但同时他并不是该社会中的成员。旁观者关切的是社会状态应该是好的而不是坏的。从其中立的观点看,旁观者承认,在考虑所有因素的基础上,收入平等、幸福、生活质量和自由都有助于提高社会福利。旁观者的问题是,中立无偏地评估这些不同形式的“善”的相对重要性。

那么,对社会整体的善做出中立无偏的评估有什么意义呢?应该由谁,又是出于什么目的来利用这一评估结果呢?

与新古典经济学家和行为福利经济学家不同,森的分析中并不包括假想的社会计划者。他将个人视为公民(citizens),参与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讨论,或者,正如他常说的,参与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在民主社会中,这种讨论可能会影响甚至决定集体选择,但森希望能够在任何社会中推进公共推理,无论是民主社会还是非民主社会。事实上,对森来说,尤其重要的一点是,他的规范性分析可以用来诊断世界上任何地方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因此也可以用来“抗击压迫,或抗议系统性的医疗疏忽(medical neglect),或批判酷刑,或拒绝默默忍受长期饥饿”(Sen,2009,第xi—xii页)。在森的批判名单上列举的一些所谓的不公正(例如,美国的医疗保健供给不足,印度的持续饥饿)出现在开放和民主的社会中,但是当不公正现象出现在专制政权之下的时候,森提出的公共讨论可能属于一种反对的形式,而不是一种决策过程。

对于森(2009,第39—46页)而言,公共推理涉及对“伦理客观性要求”(demands of ethical objectivity)的讨论。这意味着伦理中可以存在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对公民提出了“要求”,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必须满足这些要求。但这是什么意思呢?

从最自然的角度看,伦理客观性要求有伦理对象,而这些对象是什么则属于一项事实。但森并没有以这种方式来使用客观性的概念(我认为他没有这样做是明智的,但我不想偏离到元伦理学的讨论之中)。借鉴亚当·斯密(Adam Smith,1759/1976)、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93)、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1995)和希拉里·帕特南(Hillary Putnam,2004)的观点,森将客观性定位于公共推理之中。我的意思是,对森来说,公共推理不应被理解为尝试探寻独立存在的伦理客观事实。相反,伦理命题具有客观性,是因为这些命题得到了恰当的公共推理的证明。森认为,在斯密、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著作中,“客观性与能否经受来自不同群体的知情审查(informed scrutiny)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同样,森在谈到他自己对正义的分析时说:“我从不同角度将理性审查(reasoned scrutiny)置于伦理和政治信念的客观性要求的核心地位”。(Sen,2009,第45页)有人可能会问,理性审查与非理性审查二者有何区别?森并没有明确说明他提出的推理标准,但他十分清楚,这些标准必须包括中立性:“用于分析正义要求的理智思考将包含一些基本的中立要求,这也是正义理念和非正义理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Sen,2009,第42页)

因此,对森来说,规范经济分析有助于公共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试图就如何中立无偏地评估社会利益达成一致。森提出的各种要求(例如,对道德和政治信念的“客观性要求”“正义要求”“无偏性要求”)似乎暗示着参与公共推理不应被认为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可选行动,例如加入阅读小组或辩论会。相反,作为公民或理性主体,我们每个人都肩负着满足某种道德要求的责任,即对社会利益做出中立的评估,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证来捍卫这些评估结果,并将这些观点展示给其他人进行审查。

让我们用一个模型来解释上述公共推理的概念。考虑一个陪审团,它必须在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做出一个判断(假设被告被指控犯有谋杀罪,他枪杀了一名闯入他家的人,他承认杀人但辩称自卫。鉴于案件的上述事实,陪审团必须判断被告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对陪审团的每一位成员来说,参与评判过程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她应该抛开自己的私人利益、偏好和偏见,并努力就被告的行为是否合理做出中立的判断。陪审团应该集体进行理性讨论,每个成员都应该考虑其他人的论点,同时对自己的最终决定负责。由于陪审团的12名成员是随机选出的,因此可以预期陪审团成员的不同经验和不同见解将有益于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过程有希望但并非必须达成一致同意。

森对公共推理的解释遵循的是一种政治哲学传统,在这一传统中,政治是以陪审团的模式被解释的。 我并不想指出这种政治概念有任何不合逻辑之处,但这一概念确实有一些令人疑虑的特征。

回想一下,我们的目标是在考虑所有因素的条件下中立地评估社会利益,而中立地评估每个人的利益则是中立地评估社会利益的基石。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一个特定的人:罗伯特·萨格登。假设现在的问题是,我将要做出某些关于自己生活的决定:也许是关于如何平衡工作和休闲的决定,或者是如何在饮食选择中权衡眼前的美味与未来的健康。我可能会承认,如果我试图中立地评估何种决定是对我有益的,其他人的判断可能对我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为什么我需要对此进行中立的评估呢?对我来说,重要的是我自己的评估。在做出这样的评估时,我最好听听其他人关于什么是对我有益的看法,但归根结底,我如何生活是我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我有权将自己的判断视为权威判断,这并不是因为我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够得到中立无偏的旁观者的认可,而是因为我是自己生活的谱写者。

我不明白为什么出于道德的考虑要求我用理性的论证来证明我的私人选择是正当的,并且需要将这些论证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这样的要求从何而来?如果一位道德哲学家告诉我,这是对客观性的要求,并且他认为一个命题的“客观性”指的是它能够在公共辩论中经受住理性审查,那么我可以回答说,当我做出关于自己生活的决定时,我对上述客观性并不感兴趣。主观性对我来说已经足够好了。我说这番话并不意味着我认为,考虑到所有因素并基于中立无偏的视角,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生活是件好事,因此我可以自由地决定我自己的生活也是一件好事。如果我提出这样的主张,或许哲学家就有权希望我通过理性的论证来捍卫这一主张。但我并不是在假装阐述任何本然观点,我所说的要简单得多:只有我自己的观点对我来说很重要。

关于政治团体或自治组织的内部事务,类似的论证同样适用。森对公共推理的分析强调了在任何特定社会中,在中立评估什么是好的时,考虑他人判断是重要的。他提出了开放的中立无偏(open impartiality)原则,“中立无偏的观点可能来自距离一个社区、一个国家,或者一种文化很远的外部”(Sen,2009,第123页)。因此,森敦促美国人关注欧洲关于死刑是否合理的公共辩论(Sen,2009,第407页)。鉴于森试图寻找本然观点,强调开放的中立无偏原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要问一个中立无偏的旁观者是否赞成死刑,那么同时考虑有死刑和无死刑辖区的居民的判断肯定是恰当的。但人们可能仍然会问,政治辩论是否应该被理解为试图达成中立旁观者的观点。当人们必须做出有关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决定时,最终重要的判断难道不应该是美国人的判断吗?这不是因为他们的判断更有可能是正确的,而是因为这是属于美国人的刑事司法系统。如果某个团体的成员可以就如何组织内部事务达成一致,他们为什么还需要确认其决定是否得到了中立无偏的旁观者的认可?

公共推理的概念就像仁慈的独裁者的概念一样,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借此将规范经济学的思想组织起来的框架。这两个框架的共同点是对本然观点的探寻。而本书的目标之一则是发展出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法。 4KJ2C9PBzecGBSBHlKzyvfL4kqJcqvPXdn5EH9LicpVsJegPgVgtDaaVI6l2pt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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