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一步介绍其他内容之前,我们需要在本书一开始就明确地告知读者创新创业具备高风险性,而且这种风险或许是远远超出大众的认知的。假如作为教材使用,本节也可以作为教材的思政内容,对创新创业的风险评估也是对当前时代精神的一个了解过程。
风险本身也是分层级的,失去信誉、资金亏损等风险固然比较严重,并常常被大众认为是创业中最大的风险,但如果按照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这些属于上层风险。上层风险的意思是,出现了这种风险,承担它的后果尚且可以接受。事实上底层风险比上层风险要严重得多,只不过人们往往没有投入多少注意力或者凭借本能就绕过了它们,这类风险就是法律相关的风险。而风险的来源是由法律的特殊属性和创新的特殊属性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属于本质的矛盾很难完全避免,所以创新创业首先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创新创业为什么会和法律法规有潜在的冲突?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定义和特征开始阐述。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说,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种历史现象,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私有制、阶级、国家消亡的时候,法也就随之消亡 [8] 。
法律具备很多特征,我们在这里不做专业的展开介绍,粗略地说,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带有严谨性、稳定性、确定性。不过很容易知道,法律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因为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需要经过草案提出、审议、表决与通过、公布等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当法律制定好之后,不能随意改动,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又需要重新走一遍前面提到的流程。
再回头来看创新创业这件事情的属性,我们之前说过,创新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容易会出现新事物、新概念,它们在以前的生产生活当中可能根本没有出现过,或者即使出现过,也属于小概率事件,远远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大的可能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相关的内容,或者涉及得非常少,没有明确的禁止或者鼓励。
如果不考虑创新的因素,那么我们可以说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并仍在一步步完善当中。加入创新因素之后,事情有了变化。创新带来的新概念、新事物,在已有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涉及或者很少涉及,有时候对现有法律进行拓展解读也无法做出判断,或者在短时间内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断,那么这个创新事物就进入了一个不确定是否违法的灰色地带。创业者在灰色地带游走即我们讨论的法律困境。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一些知名企业在创业初期的法律困境。
本节选取的企业如今都已经成为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但是在创业初期,它们面临的困境远比一般企业严重。
阿里巴巴是中国电子商务的代表企业,对整个中国电商企业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同时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这里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先付款还是先发货”的问题。在传统的商品买卖过程中,交易是当面发生的,交易完成,钱货两讫,即付款与交货同时发生,几乎不会发生谁先谁后的问题。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当中,交易是在网络上发生的,而网络模糊了空间的距离,买家与实际商品之间的距离可能有几百甚至几千千米,当时物流有十五天左右的延时是非常正常的。那么当一位买家在购买商品时,他是应该先付款并等待物流将商品送到还是等商品送到再进行付款呢?如果先付款,但是商家不发货怎么办?要知道网络诈骗即使在今天也无法完全杜绝。同理,如果是商家先发货,但买家收到货后不付款,那么商家的权益就遭受了损失。
其次,商家为了销售,肯定会对商品进行“适度”宣传,网络上精美的图片与买家实际收到的货物有所区别几乎是必然的。这种情况也与传统的商品买卖不同,在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中,如果买家对货物不满意,交易就不会发生,交易发生后又反悔的状况在法律法规中是有着较为明确的判定的,一般而言,确认交易后除非一方有明显的过错,否则交易本身是受到保护的。而网上购物由于收货的延时,不适合用当时的法律对交易进行明确判定。
由于网络缩短了空间距离,电子商务在起步阶段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那么阿里巴巴当时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的呢?其核心方法就是构建支付宝体系。
支付宝体系借鉴了银行保理业务的精髓。在传统交易当中也存在运输问题,尤其是跨洋的海运交易,此时用一笔资金来抵抗风险即依赖第三方介入交易,买方和卖方都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第三方提供资金(以贷款或者其他方式)给卖方,取得货物,再将货物运输并交予买方,买方付账。支付宝的原理也是如此,网购的买家在购买的时候直接付款,但是付款的对象并不是卖家,而是支付宝,等商品运送到买家手上的时候,支付宝才会将货款交予卖家。如图1-2所示为交易方式的变更,数字表示步骤的顺序。
图1-2 交易方式的变更
支付宝是非常好的创新,因为当时没有机构明确地做这项业务。银行不做是因为在传统意义上,保理业务需要非常大的金额,一般而言几百上千万的交易才会用到保理业务,而平时网购的物品可能价值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钱。支付宝的出现为网购提供了很好的保障,随着支付宝和电子商务网站的逐步完善,网购中的其他问题也慢慢被解决。
但是支付宝诞生之后,很快就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参考图1-2,买家付款后,资金就到了支付宝的账户上,而卖家真正收到货款的时间在买家收到货物之后,这段时间在当时大概是7~14天,其间支付宝平台上不断有新的买家和新的卖家,买家不断付款,支付宝不断向卖家付款,这就形成了一个7~14天的资金池。
如图1-3所示,我们容易得到结论,资金池的大小约为卖家收钱与买家付钱的平均天数差 t (图1-3中是7天)与每天平均资金的数额 s 的乘积,即资金池 S = t × s 。那么这个 S 到底是多少呢?数据显示,2003年10月18日,淘宝网首次推出支付宝服务。2005-2012年的年交易额分别是80亿元、169亿元、433亿元、999.6亿元、2083亿元、4000亿元、6321亿元、10007亿元。我们取2011年的数据,即6321亿元, t 仍然取7天, s =6321/365=17.3亿元,即资金池 S =17.3×7=121.1亿元。
之所以拿2011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是因为支付宝在2011年才获得央行颁发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内又称“支付牌照”)。换句话说,2011年以前,支付宝是没有银行业相关牌照的。这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网约车不长的历史可以说是中国互联网OMO(线上到线下服务)商战的缩影,关于OMO的内容,我们会在后续的章节中详细描述,这里仅仅讨论其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
图1-3 支付宝资金池的形成
网约车是对出租车系统的一种创新。以往我们打车时,需要在路边等待随机的一辆出租车路过,根据城市大小、道路多少、投放出租车数量以及当前所在位置,我们大概可以得到一个在一定时长内打到车的概率 p 。概率 p 的大小一方面代表了群众对打车服务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代表着资源对这块服务的投入程度。如果再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 p 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有几个特征:首先,从空间上说, p 在整个城市的分布是不平衡的,尤其是在大学城、新城区等相对而言人口密度比较低的地方, p 会显著小于闹市区;其次, p 在时间上是动态的,即使是同一片区域,上下班高峰期和其他时间也不一样。基于 p 的这些特征,通过全局计算并进行调度是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该公司的网约车模式采用了另一种方式,即按需进行调度。用户通过手机上的软件和定位系统发出订单,指明自己的当前位置和想去的地点。
这种方式其实有两个作用。首先,调度的车辆不仅局限于出租车,还包括一些私家车(事实上,在刚开始的时候所有的网约车软件都只面向私家车),这就增加了投放出租车的数量,从而能够显著提升 p 的值。其次,调度方式从随机调度(也就是不进行干预)改为按需调度,从而也能改变 p 值。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新参数,乘客在一定时间内能以概率 p 打到车,我们也可以假设出租车在规定的时间内会以概率 q 接到乘客从而使自己处于载客状态,那么 q 的值越大,就会有越多人打到车。按需调度会改变 q 的值(无论哪种调度算法,都倾向于调度当前不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而 q 的值升高,从总体来看,就意味着总体载客量上升,同时意味着乘客打到车的概率 p 上升。
这个创新的法律风险在哪里呢?要完成这个项目,需要一个组织(公司)来执行,这家公司的资金支出包括软件开发、宣传、让利吸引司机等,而稳定收入最终主要来源于乘客的付费抽成,引入互联网模式后可能还会有一些由流量产生的广告收入,但前者将会是主要部分。那么这家公司就符合法律对于一家出租车运营公司的定义,但这类公司并没有出租车公司的运营牌照,参与公司调度的车辆并不是运营车辆却执行了运营的业务,车辆持有人(司机)也并没有经过出租车司机的培训。可能很多人对各种行业中的牌照不甚了解,在我国,如果一个行业有准入门槛,一般都说明这个行业有潜在的需要保护的弱势对象,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这类弱势对象可能并没有体会,一旦出事,这种保护机制就会开始运行起来。
例如,2018年浙江一女性乘网约车遇害案引发了社会的讨论。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对该事件承担责任?如果放到传统的语境当中,某人打出租车导致遇害,出租车公司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是在运营过程当中发生的伤害,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事实上出租车公司每年都需要交比一般车辆更高额的保险,保险中的一部分就是为乘客提供的。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该公司一开始都不把自己的功能说成是打车,而是顺风车,顺风车在法律上的界定是比较模糊的,所以打车软件一直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直到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才将这类软件纳入国家正式的管理办法。
在中国众多的电商平台中,拼多多可谓一股“泥石流”。2015年拼多多成立的时候,可能有很多人会问,既然有了淘宝,有了天猫,有了京东,还需要拼多多干什么?这家电商平台能成长起来吗?毕竟连腾讯的电商平台都没能获得成功。如今已经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了,无论你怎么看待拼多多,都不影响它9亿左右的用户量。
网络上有太多关于拼多多的成功的讨论,各种专家、学者、投资人、分析师等都有自己的看法,我们在这里也谈谈个人观点。
首先是客户群体,在电商平台来看,客户群体可以分为两类——买家和卖家,都是平台的服务对象。对于大城市的人而言,京东、淘宝几乎覆盖了网购的方方面面,但是对于农村、小县城的居民,尤其是交通没有那么方便的地区的人们而言,网购的品类和数量都远落后于大城市。这还仅指买家,换个角度,交通欠发达地区的卖家遇到的问题可能更严重。具备这样特征的买家和卖家,构成了拼多多客户的基本盘。这是拼多多创立时与淘宝和京东最大的区别。网络上有不少人调侃说拼多多的用户都住在十八线城市,甚至拼多多的创始人黄峥自己也说:“我们的核心就是五环内的人理解不了”。所以在客户群体的竞争上,拼多多与京东、淘宝形成了错位——对价格非常敏感的买家和对成本控制非常严格的卖家。
其次是渠道,笼统地讲,渠道是商业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例如,商品要从生产厂家到达消费者手中,往往不是生产厂家直接送货,而是通过经销商(可能会有多级)完成,那么经销商就是经典的渠道。渠道的意义在于,工厂的主要任务是生产,销售是另一项任务,而且中国这么大,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销售策略通常比较复杂,可能厂商衡量过后觉得自建渠道的代价太大,就会考虑与已有的渠道合作。电商网站可被视作渠道的一种,所以笼统地说,京东、淘宝和拼多多都是渠道,但问题是,商品信息和采购可以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商品本身(除数字商品之外)无法通过线上网络直接抵达消费者。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物流也是渠道的一种。如前文所述,大城市的物流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和小县城的物流,是需要实地考察并派人一个个地方去跑的,由于人口密度的影响,这种行动的性价比非常低。真正的下沉市场渠道的王者是步步高的老板段永平,他同时也是OPPO、VIVO等手机品牌的背后老板。OPPO、VIVO手机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在很大比例上都是由下沉市场提供的。拼多多的创始人黄峥也是段永平的得意弟子,因此拼多多共享了这一非常关键的渠道。
拼多多的特性带来了法律风险。在拼多多获得了极多用户的同时,平台上销售的产品质量也广受诟病,“安全下车”的说法经常流传于拼多多的用户当中,大概意思是在拼多多上买了一件相对价值较高且比其他平台价格便宜不少的产品,最后发现买的东西没问题。这里我再引用一下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再联想一下拼多多经常进行的“百亿补贴”,读者可以自行判断拼多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