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限定的金融资产的范围,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持有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例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再如,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或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购入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衍生工具。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甲企业为上市公司,2021年2月1日,为回购其普通股股份,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万元现金。根据合同,乙企业将于2021年6月30日向甲企业交付与100万元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甲企业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具体数量根据2021年6月30日甲企业的股价确定。本例中,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其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不包括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例如,甲企业于2021年2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5000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甲企业有权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000股,行权日为2021年6月30日。在行权日,期权将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假设行权日甲企业普通股的每股市价为125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5000元,甲企业会收到200股(25000÷125)自身普通股对看涨期权进行净额结算。本例中,期权合同属于将来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以甲企业的普通股净额结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而非按照每股100元的价格全额结算1000股甲企业股票,因此不属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将该看涨期权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按照计量方法不同分为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中,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为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分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还是出售金融资产,或者是两者兼有。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的。在判断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2.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3.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特征: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符合该条件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同时符合下列特征: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
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将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的不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也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等。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新准则),这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准则的实施对规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修订的过程中,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遵循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定程序,进行了大量调研、座谈、测试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从准则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草拟和讨论阶段、征求意见阶段、修改完善和定稿阶段。
此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是我国自2006年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十年来对该准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无论是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还是金融工具分类、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处理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从总体上看,新准则对强化企业管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财政部就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问》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