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期末计量,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价值的计量。为了在资产负债表日更为合理地反映期末资产价值,使存货符合资产定义,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计价方法对期末存货进行计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量。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按照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对期末存货进行计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当期末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仍然按成本计量,不需要做任何处理;当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时就需要把存货成本调整为可变现净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历史成本,也就是取得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日常活动中,存货不仅可以产生销售收入等现金流入,还会发生加工成本(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存货)、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现金流出,只有扣除了现金流出后的金额,才是可变现净值。由此可见,可变现净值是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环境下可获得的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存货的市价或合同价。
1.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表明存货发生减值(即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确定可变现净值需要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确凿的证据为基础
“确凿证据”是指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考虑存货的持有目的
直接对外出售的存货和为生产目的而持有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
直接出售的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的自己生产的产成品、外购的商品等,这部分存货不需要继续加工,不存在生产环节的继续投入。其可变现净值计算公式为:
直接出售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估计发生的相关税费
为生产目的而持有的存货主要指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等,这部分存货还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这类存货需要按照一定方法折合为直接出售存货的数量,确定估计售价,再扣除进一步加工将要发生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为生产目的而持有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继续加工成本-估计销售费用-估计发生的相关税费
(3)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发生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该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
3.估计售价的确定
在确定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合理确定估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其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企业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估计售价。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的,通常以产成品或者商品的合同价格为估计售价。
2)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大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应该以产成品或者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估计售价。
3)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小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规定的价格作为估计售价。如果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4)没有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原材料、在成品),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估计售价。
5)用于出售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存货通常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估计售价。如果用于出售的原材料、半成品存在合同销售价格,以合同价格作为估计售价。
华建股份有限公司有A产品和B材料两种存货,因为市场价格下降,可能发生减值。具体情况如下:A产品共1000件,账面价值为400000元,其中400件已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售价(不含增值税)为每件550元,按合同价出售部分估计将要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为10000元,另外600件没有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350元(不含增值税),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为15000元;B材料账面价值为150000元,B材料用来生产M产品,在现有条件下,生产M产品还需要发生加工费100000元,生产出的M产品不含增值税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30000元,销售M产品还会发生销售费用5000元。则:
有销售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400×550-10000=210000(元)
没有销售合同的A产品可变现净值=600×350-15000=195000(元)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230000-100000-5000=125000(元)
4.可变现净值为零的情况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以后,需要将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以便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比较的方法有三种:单项比较法、分类比较法和综合比较法,不同的比较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表4-8列示了A公司2023年9月末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情况。
表4-8 存货成本和可变现净值比较表 单位:元
由表4-8可以看出,存货成本和可变现净值的比较方法不一样,得出的结果也不一样,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就不一样。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
2.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减值时,应采取合理方法对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若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应该将差额作为存货跌价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当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按转回金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和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价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已经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转出时(如销售、消耗、换出、损失等),转出存货部分所计提的跌价准备也应一并转出,即转出的存货以账面价值计量。
A公司2023年3月1日取得的某种存货,成本为100万元。2023年存货可变现净值变化情况如下:2023年3月31日可变现净值为90万元;2023年6月30日可变现净值为85万元;2023年9月30日可变现净值为98万元;2023年12月31日可变现净值为102万元。
(1)2023年3月31日。
(2)2023年6月30日。
(3)2023年9月30日。
(4)2023年12月31日。
华建股份有限公司10月销售产成品一批,其实际成本为200000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5000元。公司根据有关产品出库单,结转已售产品成本和已经计提的跌价准备。
2020年6月24日,证监会发布对獐子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獐子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5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5年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董事长兼总裁吴厚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市场一直对獐子岛2014年以来的财务数据存疑,也曾多次涉及对其海产养殖业务的调查,但獐子岛均以海产养殖行业本身存在的自然环境等不可控风险予以解释,甚至多次出现前述扇贝跑路等离奇说辞。
从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来看,对獐子岛的业绩造假调查是证券监管部门增强科技监管实力的体现。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借助北斗导航技术,对獐子岛27条采捕船只数百余万条海上航行定位数据进行分析,解决了獐子岛在整个过程无逐日采捕区域记录可以参考的难题,并委托两家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技术还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实航行轨迹,认定了公司的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等指标存在虚假。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中国自主建设、独立运行的卫星导航系统,民用定位数据的精度在10米以内,能够记录渔船位置、航速、航向等,可用于捕捞作业分析。这一系统在调查中的创新性运用,让獐子岛自以为隐蔽的造假手段暴露无遗。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调查獐子岛财务造假过程中的运用,为相关部门运用科技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提供了思路,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在卫星导航系统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
资料来源:根据证监会对外发布的公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