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种应收赔款和罚款、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并按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某公司根据发生的有关其他应收款的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采购部某职工预借差旅费2000元,以现金支付。
(2)某职工报销差旅费1908元(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8元),原借款2000元,退回92元。
(3)某客户违反合同,应收赔偿款5000元。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以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是企业暂时被供货单位占用的资金,企业预付货款后,有权要求对方按照购货合同规定发货。
企业应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并按照公司设置明细账,用来核算预付账款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
某企业根据发生的有关预付账款的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根据购货合同规定,以转账支票预付供应商材料款5000元。
(2)收到供应商发来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元。
(3)用银行存款补付材料款650元。
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将预付的货款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要进行重新分类,将“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的金额分开列报,即将“应付账款”科目明细账借方余额并入“预付账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