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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等结算。企业除了按核定限额留存的库存现金外,其余的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货币收付业务,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外,其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进行收支结算。

2.3.1 银行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分现金结算和支付结算两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企业除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外,大部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具体而言,银行结算的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8种,另外还有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支付结算原则。

2.3.2 银行存款的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银行存款的收入、支付和结余情况,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对银行存款分别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增加,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金额。

1.银行存款的收付

企业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收款结算时,应根据银行的收款回单及相关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付款结算时,应根据银行的付款回单及相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的核对

为了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和核算的正确,企业应每月至少一次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如有不符,除记账错误外,未达账项的影响是主要原因。所谓未达账项,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一方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收支项目。具体来说,未达账项有四种情况:①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②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③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④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对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见表2-2)进行调节。调节后,若无记账差错,双方调节后的银行存款余额应该相等。调节后,双方余额如果仍不相符,说明一方或双方记账有差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更正记账差错。

调节后的银行存款余额,反映了企业可以动用的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用来核对企业和银行的记账有无错误的,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对于未达账项,无须进行账务调整,待结算凭证收到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表2-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D5hMBEgDNb7wGESFlRUK0V7+L/WVVOJj0nm7LLJqlEbLGSVztiwz2kqUd3ivNv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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