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是企业为满足日常零星开支而存放于财会部门的现钞。库存现金的流动性最强,极易发生差错或被挪用,同时库存现金又是一种无法产生盈余的资产,企业不能积压过多现金。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①职工的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企业可以现金支付的款项中的第⑤、第⑥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等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2.现金的库存限额
现金的库存限额是指按照银行现金管理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的企业现金的库存最高额度。现金的库存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审查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原则上根据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5天。企业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足限额时,可签发现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
3.现金的收支管理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为了核算和监督库存现金的收入、支付和结余情况,企业应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对库存现金分别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库存现金”科目借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现金金额。
1.库存现金的收付
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2.库存现金的清查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企业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对清查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见表2-1)。在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出现盘盈或盘亏,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将库存现金调节为账实相符。等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不同原因及处理结果,转入有关科目。
表2-1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1)库存现金盘亏的处理
库存现金清查中如果出现现金短缺,应先根据现金盘点报告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库存现金”。待原因查明后,应由相关人员或单位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无法查明原因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库存现金盘盈的处理
库存现金清查中如果出现现金溢余,应先根据现金盘点报告表,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原因查明后,属于应支付给相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应付款”;无法查明原因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