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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文与注文

第一节 《周官》的经文

汉晋以来,《周官》在群经中享有崇高地位。《汉书·艺文志》是删修刘向、歆父子的《七略》而成,也是目前所见最早关于《周官》的目录学记载。它奉六种文献为“经”,一是《易经》,二是《尚书经》,三是《诗经》,四是《礼古经》(《仪礼》),五是《周官经》,六是《春秋》。这就有了“六经”之说。其中,礼类之经两种,即《仪礼》和《周官》。《仪礼》所载不过是士礼,欲知上古王制,唯有读《周官》,故自来称《周官》为“周礼”,《仪礼》不能冠以“周”字。

《周官》遭人非难已久,主要源于其中窜入大量晚出文字。廖平说:“古今疑《周礼》,删《周礼》者,不知凡几。” 所谓“删”,指一些学者试图删去窜入的文字。廖平著有《周礼删刘》,也属此类作品。廖平还认为:一、该书记载的制度不成体系,无法施行 ;二、该书与五经的记载多相矛盾,尤其与《春秋》及“三传”抵牾处甚多。 并断定此书是刘歆根据一些残篇拼凑。廖平之说影响了近代学界对《周官》的基本判断,至今不能脱出窠臼。

一、职文与《叙官》

今本《周官》中的确有大量的窜入文字。然而,说《周官》是汉儒伪纂,无疑是中国文化史上第一大冤案!

要为《周官》正名,首先应明确,该书是否如廖平所说的没有体系?答案是肯定有体系。那就是职文!职文在今本《周官》中的气息非常微弱,似断实续,似亡实存。唯有不带成见,平心静气地研读,才能感受到。职文是什么?职文是阐述王官职事的篇章。通常,大夫官职文的首句句式是:“某官之职,掌……。” 其中,“职”表示职事。“掌”字以后则解释该官的职事。据此,东汉以来,凡称引《周官》的职文,规范称引法是“官名”+“职”字。如,大宰的职文称为《大宰职》,而不能简称《大宰》。本书无论正文和注释,均采用这种称引法。士官的职文首句,通常省略“之职”二字,但既然知道那是省略,在校点士官职文的首句时,官名之后应点断为佳。现存职文的数量:天官六十三篇,地官七十八篇,春官七十篇,夏官七十篇,秋官六十六篇。共三百四十七篇。若有《冬官》,其职文当不少于六十篇。原本《周官》的职文应在四百篇以上。说《周官》中有大量窜入的文字,主要出现在职文中。

六经的文本结构各有特点,《周官》也不例外。《周官》的经文分为两部分,一是《叙官》,二是职文。二者均按六官,即天、地、春、夏、秋、冬,分为六篇。其中,《冬官》亡佚,以《考工记》代替,实际止存五篇《叙官》和五官职文。每篇《叙官》分两部分:一是简短的叙言,阐述建立官署的必要性;二是罗列官署名、官吏名、官吏员额等。通常,《叙官》载有王官的名称,后面才有职文,无官名则无职文。也有例外,《地官·叙官》有“乡老”,官位是上公,但没有乡老的职文。五篇《叙官》非常干净,没有窜入外来文字。仅此一点,已可判断《周官》有完整的体系。

二、职文的特点

要辨识窜入职文的文字,必须了解职文的特点。职文的规律是:随官等而有繁简,等级越高,职文越繁;等级越低,职文越简。官等最高的是上大夫,尊称为卿。卿的职文是最完整的,分析卿的职文,可知最完整的职文必定阐述三种内容:1.王官的综合职事;2.王官的具体职事;3.王官的礼仪职事。

通常,大夫官才有综合职事。综合职事其实是由大夫官所代表,而由下级官吏配合执行。以地官之卿大司徒为例,综合职事之一是“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这一职事不是大司徒一人去完成,而是由地官序列里的许多官吏配合完成。本书介绍图籍制时,另有专论,此处不赘。再举一个容易理解的例子,《大司徒职》说:“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表示封树疆界是大司徒的职事。但是,实际执行封树疆界的是封人 ,它有独立的官署,不在大司徒官署之内。按《地官·叙官》,封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率领胥徒六十六人。为王国、诸侯、采邑等封树疆界,这些人手肯定不够。可见,封人也只是指导,使疆界符合制度。由此反推,所谓大司徒的封疆界之职,不过是命令和监督的职权。

具体职事是王官必须亲力亲为的事。无论职爵高低,王官必有亲为之事。大多数士官只有具体职事,无综合职事。仍以《大司徒职》为例,它的最后一句是:“正岁,令于教官曰:‘各共尔职,修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这是大司徒训诫属官的诫辞,是典型的具体职事。新年时,大司徒必须按照职文所载,召集所有属官来训诫。这段话就是戒辞。中大夫职文里也有类似戒辞,如《职方氏职》:“王将巡守,则戒于四方,曰:‘各修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自“各修平乃守”以下是职方氏的诫辞。训诫的对象不一样,诫辞也不一样。大夫必须亲自训诫,否则是失职。

礼仪职事,指王官参与祭祀、丧纪、宾客等大礼仪上的职事,也需本官亲力亲为。大致说来,天、春二官的属官均要参与周王祭祀和丧纪。若职文中没有明示,也默认于其中。如天官的女史,职文中没有丧祭职事,但女史是王后近侍,《女史职》说“凡后之事,以礼从”。所以,凡是王后参与丧祭之事,女史一律随从服事,不必细说。但地、夏、秋三官的大夫有礼仪职事,士则没有。参与大礼仪,体现了大夫官的尊贵身份。以大司徒为例,他在大祭祀的职事是:“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指在祭祀五帝时,大司徒为周王传递宰好的牛牲。大司马的祭祀职事:“大祭祀、享食,羞鱼牲,授其祭。”指在大祭祀和享食礼上,大司马为周王传递鱼牲。二者虽有小异,均表示大夫们有资格参与大礼仪,有幸分享神祇的福佑。史载,诸侯朝觐,周王命其助祭,《左传》称为“命之宥”。宥者,佑也。是极荣耀之事,虢公、晋侯等姬姓诸侯曾与焉 ,他人不及。这与大夫官职文中记载的礼仪职事,可以相互印证。职文与五经、传、记之间相互印证之处很多,详见本书各章,不赘。

能否掌握职文的特点,决定了能否辨别窜入文字。只有把握职文的体系,理解职文的性质,熟悉职文的气息,才能辨别出窜入文字。另外,只有熟悉职文的特点,才能识别出职文的缺佚部分。如,大行人是秋官的中大夫,分析《大行人职》,发现只剩下具体职事和礼仪职事,说明综合职事已遗失。又如,职方氏是夏官的中大夫,分析《职方氏职》,发现有综合职事和具体职事,没有礼仪职事。中大夫有资格参与大礼仪,可知礼仪职事已缺失。

第二节 注文与辨别方法

廖平等经师说《周官》与其他经传相抵牾,是只看到了窜入的文字。究竟抵牾与否,在没有剥离窜入文字之前,无法定论。下面就为窜入文字定性,并介绍辨别窜入文字的方法。

一、辨别的依据

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复原《周官》的职文。复原职文与辨别窜入文字是一回事。辨别出《周官》中的窜入文字,将其剥离出来,剩下的就是职文。实际上,从最终校出的窜入文字看,窜入文字主要是解释职文,也就是经文的注疏。只是因为失了前辈经师的讲解,后世经师不能识别经文与注文,所以在传抄中,把注文当成经文,粘抄在一起。

众所周知,印刷术流行之后,先秦经籍通常采用经注合刻的排版方式,也即注疏紧随着经文,一般不会采用页下注或尾注。由于注疏紧随着经文,为免二者粘连不辨,排版时必须把经文排成大字,注疏排成小字。凡阅读过十三经注疏影印本的学者都熟悉这种格式。这种版式也常见于古代法典,即律文用大字,疏议或律注用小字,凡阅读过这些法典影印本的学者,也无不熟悉这一格式。其实,在简牍时代就采用注疏随经的版式,印刷术普及后的经注版式只是继承了手抄经注的传统,并非新创。早期经文本没有注,全凭经师口授。口授讲经无需在经文上加注,也就避免了经注混淆。后来,早期经师的讲解也成了重要知识,为防遗忘,后代经师开始在经文上添加注释,这些注释用小字写成,以免与经文粘连。但是,终归是手写,经文和注文的字体都不规范,就产生了经注混淆的问题。所以,在手抄经籍的时代,强调跟随专攻某经的师傅读经,也即师徒亲授。明乎此,今本《周官》的形成原因也就清楚了。简单地说,《周官》原本在手抄时代已成绝学!这个“绝”,不是指经文亡佚,而是指讲解此经的经师全部亡故,没有人传承其学,经与注无法分辨,粘连在一起,失去了正确的断读,最终经文湮灭于注文之间,也就等于此经失传。像《逸周书》《司马法》等上古经籍的失传,大致就是这个缘故。印刷术发明之后,刻印本用规范的大小号字体严格区分经注,经注不再混淆,这种意义上的“绝学”已经无法想象。今本《周官》等于是郑玄注本,后世学者奉郑注为圭臬,以为郑玄受马融亲传,而马融或上承杜子春、郑大夫、郑司农等人,再与刘向、刘歆等西汉经师的学统连贯,可谓传承有序。现在看来,此经很可能在东汉早期已失师说,传到杜子春、郑大夫、郑司农等人手上的就是一部经注混淆的囫囵本。郑玄再为这个囫囵本出注,形成了今本《周官》。

职文是阐述王官的职事。所以,辨别注文的主要依据,一是看是否阐述官制,二是看是否阐述王官。大量的注文并不讲制度,而是在解释职文中涉及的器物。如果明确职文的特点,断不会将其视为职文。有些注文虽然是讲重要的制度,却不是官制。如果知道《周官》只讲官制,断不会将其视为职文。还有的注文阐述诸侯及其官吏的职事,但并不是阐述王官。如果知道《周官》只讲王官,也断不会将其视为职文。从最终复原的职文看,《周官》一书只偶尔涉及诸侯,基本不阐述诸侯制度。凡大量阐述诸侯的文字,一概是注文。

值得注意的是,注文的字数远多于职文。各种迹象显示,增添注文的次数不止一次,也即注上再添注,枝蔓不断。若阅读者带有成见,一上来就认定今本《周官》是一部伪书,再被杂七杂八的注文牵引,忘了职文的主旨,也就谈不上辨别注文。须知,今本《周官》中仍然保存着一些干净的职文。一些不重要的士官,其职文多是干净的,没有注文窜入,或者有也较少。这些干净的士官职文,特点是直陈职事,文辞简约,全篇只有二三十字,绝不拖泥带水。大夫官的职文,大部分有注文窜入。越是重要的大夫官(如上大夫的职文),注文越多。但仍有一些大夫官的职文较干净,特点仍是文辞简约,通篇不过一二百字,如《州长职》《大史职》《遂大夫职》等。更少的只有数十字,如《司门职》《县正职》等,可作为校点大夫官职文的标本。由此反观,那些动辄八百字以上,甚至千余字的职文,如《大宰职》《大司徒职》《小宰职》等,必定窜入了大量注文。

以上只是总论辨别注文的依据和基本方法,下面稍加详述。

二、辨别方法之一

辨别注文的第一条方法:凡非职文,都是窜入文字。所谓“非职文”,指不阐述职事。这是校出注文的第一项标准,也是最核心的标准。它是一把锋利的剃刀,90%以上的注文在它面前无可遁形。“非职文”分为:1.与官制无关,主要是阐述某种器物,如车、玉、服饰、铜器等,又或者虽然阐述某种制度,如田亩制度、乐器制度、旌旗制度等,但与官制无关;2.与周王官制无关,比如诸侯国的制度;3.与本官的职事无关。

(一)与官制无关

阐述器物的文字一概非职文。今本《周官》的职文中,掺杂了大量阐述器物的注文,它们与官署职事无关,占的篇幅比例却很大。这是职文涉及某种器物而引发了注释。下面找一个字数少的例子,分析注文如何扭曲职文。《春官·小胥职》:

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

现存的职文中,有两句话与小胥的职事无关。第一句是“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它是“正乐县之位”的注文。“正乐县之位”的意思是,小胥必须摆正乐器悬挂的方位。这句话是阐述小胥的职责,是职文。小胥是王官,只负责王宫内的乐器悬挂,诸侯、大夫士的乐悬,他虽然知道,但不是他的职事。第二句是“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仍然是“正乐县之位”的注文,解释半悬称为“堵”,全悬称为“肆”。第一个注释重在解释不同等级的悬钟磬制度,应该是先出的注文。第二句是出注者不知道已有注,又在末尾添注,出注时间较晚。这两句话都不阐述小胥的职事,但阐述的乐器称谓和乐悬制度是对的,所以汉儒不敢怀疑。需要强调的是,上古的乐器知识和制度,对小胥来说是常识。这些常识出现在乐器专官的职文中,可谓不伦不类。下面将这篇职文重排,把注文排为小两号字体,以便真切感受职文与旧注的关系:

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

用大号字表示经文,小号字表示注文,是印刷术普及之后才能显示的效果。而《小胥职》的原文是手抄于简牍上,一旦简牍断错,经文与注文无法分辨是很正常的。注文窜入职文之后,原义遭到极大扭曲,让人误以为小胥负责监督诸侯和卿大夫士的乐悬,其实这些事与小胥无关。由此可见,注文窜成职文后,不但会截断上下文联系,还会扭曲原义。

(二)与王官制度无关

职文绝不阐述诸侯和卿大夫礼制。《周官》的主旨是阐述王国官制,诸侯国和卿大夫的官爵、祭祀、丧制、宾客等,非此书欲道,恐也非此书所能详道。封建之初,诸侯国的制度各有所因,不尽相同。按《左传》定公四年,封卫康叔于殷虚,“皆启以商政”。封唐叔于夏虚,“启以夏政”。卫与晋皆叔,其政在初始期已有不同。其后数百年,分道扬镳,各自发展,若无诸侯国的官档,各国制度非外人能详。但是,诸侯国制度与周制有相似处,于是注家拉来作注。比如《司裘职》:“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皆设其鹄。卿大夫则共麋侯。”可以断言,自“诸侯”以下皆是注文。司裘是大宰属官,举行大射礼时,为周王设置皮侯是其职责。诸侯和卿大夫的皮侯等级,非该官之职。

再如,《掌次职》:“凡丧,王则张帟三重。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这句话自“三重”二字以下皆注文。用小字还原注文,应为:“凡丧,王则张帟。三重。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掌次乃大宰属官,爵止下士,是周王的低级近侍官。此官员额止四人,在诸侯、卿大夫之丧时,无力为他们服务。三重、再重、不重的张帟制度,即使真有,也不该出在此官职文里。关键是,“凡丧”的“丧”,仅指王室之丧,又包括大丧和小丧。若大丧是“三重”,小丧则必不是。对掌次及其考核官吏来说,各自应张帟几重是常识,无需写在职文里。“三重”二字显然是出注者为诸侯制度张本而作。

再以《司仪职》为例。司仪负责周王接待诸侯的“摈相之礼”。《司仪职》自“凡诸公相为宾”以下,洋洋洒洒,六百余字,详述公国之间相互朝聘时,主国应尽之礼。又述侯、伯、子、男各等,参照公国礼仪递减。又述公国的卿大夫聘问,主人应尽之礼,以及随官爵降低而礼仪递减,等等。且不论周的诸侯制度中没有上公之爵,司仪是大行人官署内的官吏,共有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无独立官署,不能脱离大行人官署独立行动。他们的职责是随时为周王接待诸侯。要他们奔波于诸侯国之间,帮助各国接待诸侯“相为宾”之事,绝无可能。这五百余字必是窜入的注文。

(三)与本官无关

某官的职文,不会阐述其他王官的职事。

以《占人职》为例,中有“凡卜筮,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一句,涉及“君”“大夫”“史”“卜人”四种身份,均与占人无关。尤其是,“君”乃诸侯国君的尊称,职文不会轻易把国君作为一种职官列入,也印证了这段话绝非职文。

又如《掌讶职》中有一段:“凡宾客,诸侯有卿讶,卿有大夫讶,大夫有士讶,士皆有讶。”这是叙述诸侯来朝时,由卿出迎,以示对等。再视宾客等级,逐级递降。这都越出了掌讶的职事范围。掌讶只是中士,他的职文中不会叙述卿大夫出讶。

再举一个容易漏校的例子。《司民职》最后两句是:“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司民的职文不会去叙述大司寇的职事。大司寇如何向王汇报与司民无关。内史、司会、大宰三官制作副本的事,也与司民无关。如果知道职文不会阐述其他王官的职事,看到《司民职》中出现“司寇”“天府”“内史、司会、冢宰”等其他王官的称谓,就会意识到是注文。

对这条原则稍稍延伸,凡解释本官与他官的关系的,也不是职文。如《司书职》中提到职币和司会,校出注文如下:“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使入于职币。凡上之用财,必考于司会。”职币是司书的同僚,与司书的职事有关联。职文的通例是不叙述官吏之间的关联事务。司会是司书的顶头上司,司书受司会监督。但接受监督并非职事,此句当是知情者添注。

三、辨别方法之二

辨别注文的第二个方法:职文不解释,解释非职文。

(一)不解释概念

有大量的注文只为解释某个概念。若不明确“职文不解释”,不能校出这些注文。比如,《大宰职》是全书的首篇职文,开篇即展开十大概念,“六典”“八法”“八则”“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每个之后都跟有大段解释。自此,每个《周官》的读者都熟悉解释模式,再不怀疑它们是注文。这是先入为主的威力,让人误把他乡认故乡。

或许会问:“职文不解释”有什么证据呢?证据就是那些有概念而没人为其出注的职文。以《天官》为例,至少漏掉了《庖人职》的“六畜”“六兽”“六禽”,《食医职》的“六食”“六饮”“六膳”,《酒正职》的“八尊”,《宫人职》的“六寝”。有的是出注者觉得太简单,不值得出注。也有无法出注的情况,比如“八尊”。在同属《天官》的《幂人职》中,“八尊”与“六彝”相对,说明“八尊”一词并非误写。未出注的原因很简单,在《春官》中,《小宗伯职》和《司尊彝职》两篇都是“六尊”。《司尊彝职》自“春祠夏禴”以下百余字,是从其他文献中截移而来的注文,内有“六尊”的称谓,分别是献尊、象尊、著尊、壶尊、大尊、山尊等,两两成对。《司尊彝职》的“六尊”注文虽已失了出处,但汉儒必知其权威性,也就没人敢为“八尊”出注。

也有夹注窜成职文的情况,很难识别。但是,夹注窜入后,破坏了原句的结构。比如,《司书职》的首句:“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其中,“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十四字原是夹注,窜成职文后,这句话中出现两个“邦”字,读起来不顺。用小号字标示注文如下:“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

(二)不重复

重复也是一种解释。发现重复的词或句子,必定是注文。

1.词语重复

先来看词语重复的例子。《乡士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这一句话共19字,却出现了两个“狱讼”。古人用语简洁,没有“复制”和“粘贴”功能,重复用词不符合当时的书写习惯。何况职文简练,即使经过润色,也不至于重复用词。看见重复用词,需注意后一句是否重复前一句的意思,“察其辞,辨其狱讼”与“听其狱讼”是一个意思,说明后者是解释前者。用小字还原注文:“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2.句义重复

词语重复较易察觉。另有一种注释并无重复的词,但意思与前一句相同,需要仔细推敲才能识别。通常,前后两句话讲同一件事或同一个意思,今天俗称为“车轱辘话”。古人造句简明,若有意义重复的两句话,不注意也校不出来。比如《讶士职》:“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前一句中,“四方之有治于士者”,就是“四方有乱狱”。“造焉”,主语缺,凡职文叙述本官之事,皆省略本官之名。故“造焉”即讶士往四方造访,也即“往而成之”。可见,前后两句话是同一个意思,为什么要说两次?因为后一句是为了疏解前一句。还原为注文小字的格式:“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所谓重复,不是单纯的词字重复,而是意义重复,这是添加疏文的重要标志,为的是疏解经文。凡见到重复的两句,后一句多是疏。上引《乡士职》《讶士职》的注文,句法平实,不用排比,不矫揉造作,我推测是战国或秦时的注疏。

3.主语重复

还有一种隐性的重复。如《职岁职》:“职岁,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自“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是解释“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一句。因为,注文中罕见地出现了本官名,这是没有必要的。凡职文叙述本官职事,本官名默认为主语,一律省略,例见上引《讶士职》。一旦职文中出现本官名,意味着与省略的主语重复,不符合编纂者的语法。将注文用小两号字标示:“职岁,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

窜入职文中的旧注,长短不一,短的数字,长的数百字,都有极强的迷惑性。若没有简便实用的判断标准,很容易迷惑。以上两项是校出注文时掌握的基本标准。可以凭它们校出大部分注文。

四、辅助的办法

还有一些辅助辨别的办法,略述于下。

第一,排比句。职文朴质无华,少用排比句。若发现连续使用排比句,且用词浮华,多是汉儒注疏。这种例子很多,不一一列举。排比句只是参考指标,不是绝对的。职文也有少量排比句,注文不用排比的也很多。

第二,与其他传世文献对校。比如,《典瑞职》《大行人职》《小行人职》《司仪职》等,都含有《大戴礼记·朝事篇》中的段落,以前视它们为《周官》伪作的证据,其实恰恰是《周官》不伪的明证。若有人要伪造《周官》,何必用《礼记》去冒充?!当时的出注者喜欢截取其他名篇名句,放在需注的词句之下。幸好《朝事篇》保存在《大戴记》中,能够发现这批注文的出处。

第三,习惯用词。职文中的固定用词,很可能是战国时期洛阳一带的用词习惯,通常贯穿在全书之中。若发现同义而使用不同的字词,可作为重要线索。举例来说,《周官》习惯用“宪”字表示公布成文法。 如果有一篇职文讲到公布成文法,却不用“宪”字。如《士师职》讲“五禁之法”,用的是“书而县于门闾”。“县”即悬,意思与“宪”字相同,但不用“宪”。又如,《周官》习惯用“诏”字表示告知。《讶士职》和《掌交职》皆用“谕”字表示告知,不用“诏”。均值得怀疑。

第四,经例用字。《周官》是古文经。汉儒把他们看到的古文一概说成是“蝌蚪文”,大约包含了战国时期的各国小篆。《周官》原书当由流行于洛阳一带的书体写成,汉儒根据原书隶定,得到的字形与当时通行的不同。前辈学者常用“经例用字”来称呼这些字。如在今本《周官》中,“征”和“徵”,“于”和“於”,均是混用。通过此次校订,发现职文用徵,注文用征。可以肯定徵是经例用字。这也是今本《周官》是经注囫囵本的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但是,经过辗转传抄,经例用字也经历过不为人知的变化过程,不能一概而论,只能作参考。比如,“于”“於”二字混用,就已经看不出规律。

第三节 旧注的渊源

按照以上方法,我将今本《周官》中的旧注校出。复按这些旧注,发现它们明显遵循某些法度,有规律可循。这让我对注文的渊源产生了兴趣。由于相关信息残缺,只能从文本本身进行推测。现将自己的看法提出,不作定论,仅供参考。

一、纂者注

例1:《夏官·槁人职》

《夏官·槁人职》的最后一句:“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

按职文不解释、不重复的标准,职文中不必出现本官名和上司官名,所以,此句必是注文。出注者想解释槁人与司弓矢、缮人的关系。司弓矢是下大夫,缮人和槁人是司弓矢的属官,一个是中士,另一个是上士。通过这个注,知道槁人还掌管着司弓矢官署的财物。寥寥两句,阐明司弓矢序列中的重要细节,表明出注者深谙周的军事后勤制度。

例2:《司勋职》

《司勋职》:“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王功曰勋,国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劳,治功曰力,战功曰多。凡有功者,铭书于王之大常,祭于大烝,司勋诏之。大功,司勋藏其贰。”

注文分为两层。第一层,“王功曰勋”至“战功曰多”共六句,四字排比,为“勋”“功”二字出注,不及其他。第二层,自“凡有功者”至“司勋藏其贰”,是“等其功”的注文,解释制度而非器物,且两次重复“司勋”官名,属于重复解释。该注紧扣“等其功”三字,把功勋分为二等。下等是“有功”,奖励办法是在周王大旗上书写有功者之名,且有功者死后,有资格陪祀周王。上等称“大功”,另写副本,藏在司勋之府,以备将来赏功时查询。两层注文的异同如下。首先,修辞不同。第二层注文古雅朴质,“铭”“大常”“贰”等词,与职文用词之例一致,显示与职文同期的特征。第一层注文则是四字排比句,既有师说在其间,又似有演绎成分,让人感觉不可深信。其次,第二层注文是解释制度,功臣铭于王之大常,讲得细。非深谙周的功勋制度,不敢说。功臣陪祀的制度,与赐胙齐侯事 ,相互印证。齐侯非姬姓,周王祭祀文、武王,同时祭祀齐侯始祖姜大公,并赐胙于齐桓公。可见姜大公以功臣名义陪祀于文武庙中。第二层注文可作功臣陪祀制度的权威证据。

例3:《士师职》

《秋官·士师职》:“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其中,“合州、党、族、闾、比”六个字显然是夹注,后来与职文不分,抄成“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这就等于是改变了句法。再后来,又有人加了“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一句。为什么判断它是添注?周军制只有“卒伍”,没有“什伍”。乡里编制的第一级为五家,第二级为二十五家,没有十家的一级。“什伍”出自《地官·族师职》,也是注文。“相受”制度,周是有的,出自《大司徒职》《族师职》《比长职》《邻长职》等。但它是地官的职事,与秋官无关。须知,“合州党族闾比”对“乡之联”的解释是准确的,一语道破“乡之联”是怎么回事,指出士师在“比追胥”中,可以调动六乡各级官吏。但是,“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一句是误注,是不懂周制的人,把地官职事硬套到秋官上。因此,从形式和内容都可断定两条注文不出于同时代。

很多迹象显示,旧注至少有两个形成期,第二期已经不能识别前期的注,于是重复出注,形成后注压前注、后注跟前注等现象。这说明在第二期时,《周官》已成绝学。这里关心的是,第一期注文出于何时?我认为,第一期注文就是《周官》编纂者的注。理由是,这批注文简练精准,非深谙周制者不办,而且词例、笔法等与职文相同,暗示它与《周官》编纂者是同一批人。旧注中存在纂者注,说明《周官》成书时是经与注兼备的格式。

我判断《周官》的编纂时代在战国末期,理由详下章。纂者注的形成时间也是战国末期。值得注意的是,在校出的旧注中,也有引用的文献是战国时期的,还有早至春秋时期的,这些大概是汉儒把当时尚能看到的先秦文献,截引出来作为注文。从《周官》注文的形成年代说,这些注疏晚于纂者注。《周官》的纂者注,文献价值与职文相当,远高于汉儒注疏。

二、职文原注

校出的注文中有没有比纂者注更权威的?下面选取一些例子,注文用小号字排版。

1.追师,掌王后之首服,为副、编、次,追衡、笄。(《天官·追师职》)

2.掌共王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入于酒府。共宾客之稍礼。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而奉之。(《天官·浆人职》)

3.廛人,掌敛市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地官·廛人职》)

4.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秋官·司盟职》)

先看第3例,它是在原词“市布”中夹注。“市布”是一个完整的词,出注者用“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共九字,夹注于二字之间。最后一个“廛”字,与职文的“布”字自然连接起来。夹注的九字本是小字,传抄者不辨,将其抄成职文。辨认它的标志,是“市絘布”三字不通,不知者以为是“市之絘布”少抄了“之”字,其实是添注的证据。只有《周官》的编纂者,才能用这种添注办法,也即预先在“市布”之间留出空白。这个夹注无疑是纂者注。但是还有另一种可能,若是职文原注,也会提前留出空白,再添注其间。

所谓职文原注,是《周官》编纂者看到官档底本时,底本中已经存在的注。职文原注与职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比如,《廛人职》的“市布”注,等于明确规定廛人收取的市布种类。注文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授权,承认絘、总、质、罚、廛等五种布属于市布;二是禁止,五种以外的布,不可作为市布。若如此,这个注不但是注释,而且像《唐律疏义》的“疏义”,具有法定约束力。它可能基于下面这种历史背景,最早的“市布”只是一种,后来放宽限制,扩张到注文中的五种。为免误解,又作为考核职官的依据,在职文中添加了五种“市布”名称,避免执法时产生不合法的解释。到编纂《周官》时,编纂者直接把此注抄入书中。从上下文的意思看,这种可能性非常大,但因文本外的信息丧失殆尽,我只作为假设提出来,不敢定论。可以肯定,这个注与职文无缝衔接,出注时间早,至少是纂者注。西汉儒生已不辨经文与注文,绝不能在字词之间做出如此精准的夹注,质量也达不到这种精准度。

再看第1、2例,在短句之间添注,同样精准简练,显示注者深谙周制与周的器物。这些注的特征是,它们并不局限在解释器物。比如,《追师职》注中,“副、编、次,追衡、笄”是解释王后的“首服”,但六字之前多了一个“为”字。“为”是制造的意思。加个“为”字的情况,在校出的注文中非常少见。一字之差,使这句话看上去更像命令,而不是简单的解释。《浆人职》注中,“水、浆、醴、凉、医、酏”六字是解释“王之六饮”,后面跟了“入于酒府”四字。合起来理解,是强调浆人须将饮料送至酒府备用,也有命令的意味。后文又规定“夫人致饮于宾客”的“清、醴、医、酏、糟”五种组合,比“王之六饮”的等级要低,含有不得逾制的意思。

再看第4例,司盟的职责是主持诉讼双方的盟诅,但盟誓时需要“坎牲”,这是一笔不菲的开销,由谁负担?依注文,由“其地域之众庶”负责缴纳。质言之,这是明确规定由本地居民共同负担费用,不由诉讼双方承担。它们不是简单地解释职文,而是规定一种地方公共开支,相当于今天的地方税费,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是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论。这显然超越了注释的范畴,也超出了司盟的职权,不能明文写在职文中,于是采用注的方式写出,相当于以附注形式完善诉讼盟誓制度。

《周官》的编纂者对职文只能亦步亦趋,不会去扮演立法者的角色。上举四例,出注者胸有成竹、一锤定音。如果为所有旧注分出等级,这类旧注无疑是最高等级,可以把它们当作职文的一部分,具有相当于职文的法律效力,或者说,它们是周制的一部分。

三、汉儒注疏

分析实例时已经提到,今本《周官》中保留的旧注至少分为两期。第二期的注文中存在明显的误注,说明注释者不明周制,只能通过经传推测。这批注文定为西汉儒生所为,应无大碍。有疑问的是,有可能存在第三期或第四期吗?比如,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从西汉至东汉早期,一直有人不断地为《周官》加注,而这些注释均已窜入今本《周官》中?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现在下结论还过早,以下不区分西汉和东汉,只笼统称汉儒注疏。

汉儒为《周官》出注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自注,另一种是引注。自注,是以己之意为经文出注。典型的例子,如上文提到的用“什伍”和“相受”为《士师职》出注,是臆测,也是误注,说明出注者与职文已有隔膜。当然,并不是说汉儒注疏都是误注,精当的也不少。只是拿误注的例子更能说明是自注。引注,是汉儒引用当时尚能见到的秦以前的文献。廖平在《<周礼>删文》中举的例子,不少是引注。 比如,《大司马职》的“九畿”和《职方氏职》的“九服”,虽一字之差,其中隐含着完全不同的著述年代、政治思潮或学术门派,显然是从不同的书中引出,而非仅仅相互抄袭。“王畿”和“国畿”两个概念,蕴含的政治抱负更有天壤之别。这些文字沉淀到汉代时,其中的观念差别或政治抱负已经抹平,汉儒无法分辨。但汉儒仍照录他们看到的文字,不敢擅改一字,为战汉之际的政治观念史提供了上佳标本。廖平看出了这些引文不属《周官》,但经注关系的复杂性超出了他的想象。他断定刘歆篡改经传,骂刘歆“臆撰误读”“丧心病狂”。真是冤枉刘歆!刘歆若写出“国畿”一词,在那时也属于其心可诛。他绝写不出来,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时代已经过去了。“九服”和“九畿”的原著一定出自秦以前,而且形成于不同时代,很可能出自不同国家。这在王畿一章还有讨论,此处不赘。有没有人擅改经文?有。推敲过经文和注文,能察觉到某些地方有擅改痕迹。但真正有把握的只有一处,即《大宰职》的“立其监”。详论见后文。这一处偏偏还是注文,而非经文。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篡改的人看到的《周官》,已经是一种经注混淆的版本,他分辨不出注文,于是把注文当经文篡改。二是此人从其他文献截引文字时,篡改了截引的文字。这个人是不是刘歆,也不敢断言。

汉儒的引注究竟牵涉哪些著述?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我的粗浅的看法是,引注涉及的原文献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礼经佚文;二是“礼记”诸篇;三是《周官传》。

所谓礼经,指周大夫士忠实记录的周礼,且写作时间在春秋以前。《仪礼》就是传世的礼经。但《仪礼》是士礼,秦火之前,应该有王礼、诸侯礼和大夫礼的记录,只是没能保存下来。校出的《周官》注文中,可能有礼经的佚文。比较有把握的例子,是《大司马职》所引仲冬之田的记载,我认为原篇成书时间至少在春秋晚期,渊源或更早。详见本书第十八章论述大田礼的小节。此处不赘。

汉儒又从当时看到的“礼记”中截引了不少文字,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今本《周官》中校出了《大戴礼记·朝事篇》。相信还有一些注文出自汉儒能看到的“礼记”诸篇,只是这些篇章已经亡佚。王文锦认为,《大戴礼记》和《小戴礼记》都是贴牌产品,在西汉流传下来的“记”的删辑本上,贴上二戴的名字。 我同意他的观点,尤其认同他说二“记”的前身不出于一个时期,作者不是一人,学派不是一家。这对认识《周官》的旧注也有启发,今本《周官》的旧注中,截引的篇章不出于一国的大夫士。比如,注文中保留五等爵制,主张二王之后为公爵,且公爵高于侯爵一等。显然不是周制。对此,本书第五章有专论,可参看。五等爵制很可能产生于春秋晚期,大概是宋国大夫士发明。入战国,那些暂时不敢称王,又不愿屈居于姬姜旧侯国之下的大国,如秦国,才会对公爵感兴趣,五等爵制才有市场。仅此一端,可见西汉礼学家继承的学说,不止源自周大夫士。另外,现在校出的旧注中,有大量解释诸侯、卿大夫礼制的文字,拿它们注王制,本来是文不对题。只不过王制已阙,不得不滥竽充数。我仿照王先生的句例,总结《周官》截引的“礼记”的特点:1.形成不止于一时;2.作者不止于一国的大夫士;3.内容不止于王制。

按《艺文志》,《周官传》四篇,已佚。既然有独立的《周官传》,当有经传合并的版本,就像《春秋》与“三传”的关系。校出的注文中,很可能大部分属于《周官传》,甚至就以《周官传》为主体。但要分辨哪些注文属于《周官传》,已非易事。有一些线索,如《小行人职》末尾,自“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以下150余字。按旧说,它有一段与《朝事篇》相同,是《朝事篇》的片段窜入《周官》。此说疑点甚多。首先,《朝事篇》讲诸侯朝觐周王之礼,而这段注文不属于朝觐礼,不该出现在《朝事篇》。其次,它的气息与《周官》的职文接近,尤其是“五物”一词。职文也常用“物”,较为特殊的是,实物以外的事皆可称为“物”。如《大司徒职》的“乡三物”,指德、行、艺。又如《乡大夫职》的“乡射之礼五物”,指仪容。此注称五事为“五物”,用词习惯与职文相近。我怀疑它是《周官传》的佚篇。若如此,则其经历与以前设想的不同。原来以为是《大戴礼记》的残篇窜入《周官》,实际可能复杂得多。它是先从《周官传》中截取出来,独立成一篇“记”,和其他“礼记”篇章混在一起,在一些经师中讲授流传,再在编辑《大戴礼记》时选入。可简化为:《周官传》→“记”→《大戴礼记》。这倒暗合王文锦的说法。

综上,《周官》旧注中可能含有:1.职文原注;2.纂者注;3.礼经佚篇;4.“礼记”佚篇;5.《周官传》。

第四节 校出旧注的必要性

一、恢复经旨

既然知道今本《周官》是一部经注混淆的囫囵本,研究《周官》的第一步,必须先校出其中的旧注。若不把注文校出,经文的断读必误,经旨的解读必误。从现在校出的注文看,经注混淆导致的最大危害是割裂经文。一段经文割裂为两三段之后,或发生原义扭曲,或增加原来没有的意思,甚至导致经义湮灭。这样的例子很多,为免烦碎,只举一个例子。

《司市职》一段,未校出注文前:“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市刑,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校出注文,重新断读:“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市刑。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

原话是“凡市伪饰之禁,市刑”。只有8个字。经注混淆后,一句截为两段,把司市的刑罚权分成了两种职权,不但割裂经文,且湮灭经义。

《周官》依据的底本相当于当时的法律,每篇职文相当于一个法条,虽经编纂者润色,文字依然简练,修辞依旧朴质。注文一旦窜成正文,等于篡改了周制,也改变了上古国家的面貌。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大行人职》关于宾客之礼的注文,《小司寇职》“八辟”的注文,等等。借助《周官》,它们成了于经有考的古制。而在尊古的学者,它们却是掺入眼中的巨沙,必灭之而后快。西汉以来,围绕《周官》的争论屡屡引发“海啸巨浪”,这是根本缘故。如今,搬开这些注文,才能平心静气地研究《周官》。

二、压扁的多层蛋糕

校出注文之后,不能一删了事。以前的学者认为,与经传抵牾的文字应该一概删除。他们以为《周官》是多国旧制的杂辑,全无体系,只需辨别真伪,保留真周制,删除伪周制即可。现在知道《周官》是经注混淆的版本,就绝不是删除那么简单。

旧注的来源相当复杂,大致说来,一是写作群体复杂。职文原注和纂者注的作者群是周大夫士。《周官传》的作者即使不是周大夫士,也是深谙周制的人。还有一批旧注出自经、记佚篇,作者是当时的名师,或是孔门嫡传,或是周与旧侯国的世家大族,其中不乏西汉诸家经师的祖师爷。二是写作时间跨度极大。职文原注和礼经佚篇,撰写时期可以上溯到西周时期,晚则成型于春秋晚期。“礼记”和《周官传》可能形成于战国至秦。再加上西汉时期的不断添注,仅计算西周晚期到西汉末年,时间跨度也在八百年上下,中经西周、春秋、战国、秦、西汉等五大时期。

《周官》记载的官制,本身就像压扁的多层蛋糕。而它的旧注也适合这个比喻。不过,同样是多层蛋糕挤压在一层,职文是统一的体系,它的多层性是由旧制度的淘汰和沉淀而形成。旧注则是历代文献的汇集,是不同时期的单个材料累积在一起。分析二者的方法也有极大区别,职文必须用体系的眼光看待,旧注则必须一条条单独对待。职文和注文又分别对应两条主线,一条是周制,另一条是非周制。所谓“非周制”,一是战国时期七国的制度,如《士师职》注的“什伍”,说齐制和秦制都不错,然而断不是周制。二是有的注文纯属理论,找不到现实对应的制度,大约是归纳了不同国家或不同时代的制度,如《小司寇职》注的“八议”。将它们一并辑出,可以勾勒出非周制的早期形态。凡是春秋以来产生的非周制,本应看成王制以外的异端,最初可能是单独的、个别的,当它们以注的形式汇聚到了《周官》之内,因经注混淆,被东汉以后的儒生当作经文看待,从而变成了事实上的整体。再由历代儒生为其注疏,消弭其间的内在矛盾,最终变成内在自洽的制度体系。

某种程度上,西汉以来的制度史有两条主线。一条是不断地向周制回归,另一条是非周制的逻辑自洽与自我开展。两条主线配合起来看,就是中古制度变迁的全貌。周制和非周制,各自指引了后世的制度改革,明明宗旨不同,却都打着《周官》的旗号。围绕周制和非周制的制度改革,贯穿一千三四百年的时间。所谓制度烂熟的时期,换个角度看,就是《周官》中的周制和非周制融为一体,不再排异的时期。

《周官》旧注的研究刚刚开始,若将来有“《周官》学”,则旧注研究必成为独立而重要的一支。

三、《〈周官>职文复原》

注文原就是附属于职文的,没有独立地位。在经注混淆之前,不管是从其他文献中截引的,还是专门为职文创作的注文,都处于从属于职文的地位。因此,《周官》注文不但不能删除,而且不能独立成篇,必须保留在紧随职文之后的位置。研究经文可以不看注文,但研究《周官》的注文必须先看经文。

现在,我试着校出今本《周官》中的职文和旧注,定名为《<周官>职文复原》,作为本书的附录。它分五个部分,按现存的天、地、春、夏、秋等五官分类。虽然称为附录,却是本书的基础。失去它,本书所有的阐述和结论都会坍塌。它采用旧刻本的经注合刻版式,大号字是职文,小号字是注文,自然都是繁体字。它一定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希望其中的错误可在将来不断地纠正。

庆幸的是,校出注文之后,会发现职文保存得基本完整。这得感谢郑玄,他相信当时看到的文本就是经文原貌,不敢删改。后来固然有经师说《周官》是假的,但严守郑玄读法的经师仍是大多数,断不敢轻易删改郑注本。否则,此经很可能在印刷术普及之前就看不到全本了。当然,郑注也带来一些弊病。郑注为囫囵本背书,以后的经师很少敢于往经注混淆的方向去想。此经自然万分难读,原本简短平易的句子变得冗长不通。有的虽能大致猜到意思,却错综复杂,不得其解。近代,孙诒让为郑注本疏解,成就《周礼正义》这一鸿篇巨制,被章太炎先生推崇为今古文经学之集大成者。但是,这个大部头加剧了前一个副作用,即《周官》太难读。我制作《<周官>职文复原》,一是为了恢复经注的旧貌,二是要借此展示《周官》并不难读。《周官》的纂定时间在战国末期,文字虽有先秦遗风,却经过刻意的浅白化。稍有古文基础,能读《史记》的高中生,阅读此经就没问题。不至于还没看就被吓死,也不会认为“经学”二字难到无法接近。

需要说明的是,《<周官>职文复原》仍是讨论稿。为慎重起见,也是为避免烦碎,本书凡引用《周官》的职文,除非特别申明,一律与今本《周官》保持一致,并不采用《<周官>职文复原》。至于我认为哪些是职文,哪些是注文,请读者查阅《<周官>职文复原》。还要说明的是,《<周官>职文复原》采用王文锦、陈玉霞点校的《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为工作底本,异俗字尽可能与该版一致。但注文与职文分离之后,断读不同,标点改动很大,恕不能一一指出。 H4ukl6+GtF9vLPrtezvBSBD1+IzuYe9qDZupKXSP8+QJtNWRukZZBcif68OH6D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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