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与脉络
我们研究周史与周制,不仅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抱着自审与自新的决心。
周史已亡,人物、事件俱成传说。近代以来,考古学昌明,又从地下挖出一些。然而,把这些加起来,对于全部的周史来说,仍像是碎缕之于衣裳,让人不禁废叹。周史不明,则华夏文明的起源、形态与特征俱不明。世人喜说文明复兴,原型不明,何来复兴?!又不止于此,周史不明,读《左传》就有隔膜。《左传》有隔膜,虽然殚精竭虑,春秋战国史终不明。春秋战国是华夏文明的大转型时期,春秋战国史不明,则理解此次转向必有窒碍。
人类世界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有形的器物、建筑等物质世界,另一部分是无形的制度等精神世界。无形的又何止是制度。观念、德性、美感、意境,凡能够定义人的属性和人类社会,往往是无形的。但凡是有形的,不过是人的创造物或生产物,为人所定义,而不能定义人。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形的,人文社科却要同时研究有形与无形,而且无形的往往更重要。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强加于人文社科,是自然科学家的狂妄。把自然科学的评价方式用到人文社科,是人文社科的沉沦。
制度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均致力于通过制度来解释世界。制度既是人创造的,又反向规定人,所以,它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系统性,二是稳定性。一种制度形成之后,可以数百上千年稳定运行。同时,一种制度绝不孤立,而是与其他制度组成系统,在系统中相互牵制,不允许轻易变化。一旦变化,又会引发其他制度随之改变,最终导致整个系统的转型、巨变、崩溃或重新平衡。制度的系统性,使制度史具有整全的性质。制度史之于历史就像恐龙的骨架化石。若恐龙的血肉已无存,能得到整全的骨架,岂非幸事。制度的稳定性,则使其可以记录,可以执行,可以复述,可以科学研究。利用这个特征,只要有可靠的文献,不但可以辨别史之真伪,还可以顺藤摸瓜,恢复一个时代的制度全貌。
话虽如此,难就难在什么是“可靠的文献”。顺藤固然可以摸到瓜,却要知道藤在哪里。若藤已不存,瓜也遥不可及。幸好中国是历史文献的大国,有一部专门记录周制的书保留下来,这就是《周官经》(简称《周官》,俗称《周礼》)。《周官》是“六经”之一,而且是“六经”中唯一的古文经(不算伪古文《尚书》)。古文经是西汉时期陆续发现的先秦文献,以《周官》为本,以《左传》和《尔雅》为两翼。它们与今文经的区别,只在于今文经在西汉时尚有经师讲说,而古文经已失师说。西汉以下两千余年,很多学者知道《周官》的重要,但有更多人不承认,这是莫大的遗憾。知道它重要的学者,误以为今本《周官》就是入室管钥,不知道真正的钥匙封存于其中,这是更大的遗憾。
本书的任务分两步:第一步,把封存的钥匙取出来;第二步,找到锁孔,把钥匙放进去。全书分为三编:1.序编;2.上编;3.下编。
序编专讲如何打破今本《周官》,把封存的钥匙找出来,所以它的副标题叫“《周官》复原”。全书还有一篇附录,题为《<周官>职文复原》。看名字就知道附录原是序编的一部分,为了查阅方便才放在末尾。我在书中会解释它的用途,阅读本书离不开它,请读者随时查对。
上编的标题叫“疆域国家”。“疆域”一词不是随便用的,它呈现了古人对国家的理解角度,下文再详。这里要说的是,疆域看上去好像归属于历史地理专业,怎么会成为本书的中心问题呢?原因很简单,国家就是制度的集合体,所有的国家问题都离不开从制度方面解锁。一个国家的疆域,首先要看它的国境线,而国境线就是制度。其次要看国内的各种政治实体,而政治实体仍然无非是制度。搞不清这些制度,就无法定性各种疆界与区域。定性尚且不准,这个国家的政治地理也不可得。我很喜欢老派史家常用的“名物制度”一词,四个字道尽了历史研究的主要对象。遗憾的是,在一些人眼中,名物是名物,制度是制度,史学割裂成两个截然不相关的门类,一是名物考订,二是制度梳理。学者们可以各据一门,老死不相往来。这在当今尤其突出。然而,任何东西只要进入人眼所及的范围,就不再是自然物,而且不可避免地被人类重新定义,成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进一步,它一旦进入国家的视野,就不可避免地被国家重新定义,成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所有的自然物都被规定,甚至名字也是制度赋予的。鉴于此,我想大胆地说:山川名物,无非制度。
下编的标题叫“周制”。该编主要讨论王国的制度,诸如官制、城邑、万民等。从《周官》中得到的信息,已足以把周制从遮蔽和孤立状态中解救出来。这是因为,认识一个时代的制度,最好的方式是利用具有系统性的法典,而《周官》正是一部近似法典的文献。迄今为止,考古工作者尚未发现周的法律简牍,估计永远也不会发现了。王国维先生的“二重证据法”,对于商制研究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商制的传世文献,更别说法典,研究商制只有依靠出土物。对于周制研究却不适用。《周官》的传世,使得周制研究必须以它为主心骨,考古资料只能处于辅助地位。说《周官》是解锁周制的唯一钥匙,丝毫不为过。但需申明的是,《周官》仅仅记载了官制,不及其他。先贤虽尊其为“周礼”,那只是想突出它在群经中的重要性。周制的范围非常广,比如与器物有关的制度,凡宫殿、玉器、兵器、车马、符节、墓葬等,在《周官》中虽有记载,但细节不详,对它们的研究,文献与出土实物具有同等重要性。又需指出,器物制度依附于国家制度,尤其依附于等级制与礼制,犹如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换言之,器物制度只是等级制和礼制的一部分,就像枝叶是树干的一部分,若以为器物制度可以代替国家制度,无异于本末倒置。
二、疆域国家
疆域,是上古中国的特有概念,类似今天的国家领土。
(一)疆
疆,泛指人工设置的各种边界,通常采用封、沟、树等办法。封是堆垒大型土堆,沟是人工挖掘界沟,封和沟结合称为“沟封”,通常用于国界或城池。 树是立界石,又称树石。沟和树结合称为“沟树”,用于较小的地域单元,如邻里、县鄙等。 古人称周王的国土为王畿。畿是面积方千里的简称,也指国家的形体。但没有边界不成形体,《大司徒职》说“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表示王畿是疆界围出来的。封疆树界的王官叫封人,他不但负责在王国边境上设置疆界,还负责为诸侯国、城池等设立疆界。也就是说,疆界不只在王国的边境线上,而是密布于王畿内外。实际上,凡是人工的建筑物,如城郭、宫殿、坟墓、田亩、道途等,皆有疆界。又凡是自然的地理地形,如原野、沼泽、山陵、河川等,也有疆界。周王命令官吏把订立疆界的事情办妥,叫“体国经野”。《周官》现存五篇《叙官》,开篇都是“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可见体国经野是建立王国的首要任务。
体国经野是浩大的土木工程,这一工程完成之后,全国分出不同的地域层级。比如,最低层级的邑坐落在四井之中,井田是邑的次级单元。又如,最高层级是王都,周边方百里以内的城邑,均设为王都的附属单元。在每一层级中又分割出不同的地域单元,每个单元都被冠名,同时定义它们的用途,不但人工筑造的城池、宫殿、道路等如此,自然资源也不例外。河流的某段用于灌溉,某段用于渔猎;森林,或用于狩猎,或用于伐采;山脉,或用于采矿,或用于祭祀,或用于设险防御等。国土的每一部分都被规划,再分界,再根据实际情况定义用途,以便随时利用。体国经野并不仅仅是设置一条条界线,而是规划与定义全部国土。古中国以农为本,土地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既然每一份土地都被定义,可以想象,与这些土地捆绑在一起的人也被定义。随着进一步开疆拓土,不断纳入的土地和人口又按相同办法规划与定义。“疆域国家”的第一层含义,指国家自建立之初就成了规划和定义的结果。在王国中,没有一块土地是自然的,也没有一个人是自由的,土地和人都是资源。疆界设立妥当之后,才把围出来的各种地域画在地图上,标注名称,这种地图叫做“土地之图” 。疆界和地图完成之后,国家就算造好了。在此意义上,疆域国家是统一规划和整体筑造的结果。
(二)域
域,也指边界。 人的一切居住单元都有边界,这就是“地域”。 此时,域和疆界的意思相同。但是,域在古汉语中还有一种特指,即兆之域,或称兆域。 兆是祭神的坛位。 坟墓也是一种兆域,用于祭鬼。 周人的观念是,鬼神降临的时间通常比国家诞生时间更早,国家是人类与鬼神共同居住的地方。人类必须祭祀鬼神,并通过祷祠或祝诅等通神方法,为自己祈福或免去灾殃,当然,鬼神也可以主动赐福或降殃于人类。
安妥鬼神和察知鬼神意图是极高深的学问,由专门的官署掌握和研究,主要是春官的属官,即祝、宗、卜、史四官。在出现祥瑞或灾害时,由他们判断是何鬼神,并根据各种异象解释鬼神的意愿。他们掌握着不同鬼神的名号,在祝祈时必须正确地呼唤名号。又精通各种祭祀或祝祈仪轨,保证鬼神愿意接受人类的奉献。在定期举行的祭祀中,比如周王主祭的天地、先王、五岳、四渎等,鬼神名号和祭仪已经为人所熟知,春官只需在一旁备询。真正由春官主持祭祀的是一些较小的鬼神,又分两种,一种有固定坛位,分散在国内,地址登记在宗伯的官署里。另一种无固定坛位,需要祷祠时,由小宗伯与肆师为其临时筑造坛位,叫做“为位”。又据《封人职》,所有的社神坛位由封人设立。封人属于地官,不是春官。由封人创建社坛,是因为规划封国、都市的职责属于地官。这意味着,社坛与封国、都市是同时创建的。社是一种按人的等级和地域加以划分的神灵,最大的社坛是“王之社壝”,与天帝、先王的兆域相当,代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往下则是诸侯的“社稷之壝”。再往下,凡在都邑的封域之内,一概建立社坛。都邑的都,专指大城,邑则是散落在大城外的小型聚落。总之,神与人是杂居的,兆域与人类聚居区相邻。
疆域国家的第二层含义,是世俗领土与神圣兆域的总和。周人的世界观中,人类日常生息的区域也是神灵随时降临与眷顾的。没有神灵的福佑,政治活动与日常生活均无法开展。疆域不仅与鬼神相关,而且决定了祭祀鬼神的资格。只有天神不受疆域限制,祭仪是最高等级,薄有四海的天子才有这等资格。诸侯偏居一隅,不祭国境外的鬼神,也不能祭天神。可以说,在信仰鬼神的时代,疆域与鬼神相互依存,也与政权合法性相互依存。
三、周制
“周制”是本书的标题之一。这里只解释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不用“周礼”,二是为什么不用“王制”。
(一)“制度”释义
“制”,原指裁剪布匹、衣服等。做动词时,可以说“制礼”“制刑”“制禄位”“制生死”等。在古人看来,制定礼和刑,决定禄位或赏罚,都是斟酌裁断的结果。作名词时,原指匹帛的规定尺寸。匹帛即成匹的布帛,具有货币属性。在贸易中可作计量单位,又称币帛,简称币,是货币的源头之一。纳币,是婚聘六礼之一,此币也指匹帛。后世才用金银、货币代之。据说币帛的一匹等于二丈。但朝贡用的币帛,一匹定为一丈八尺,称为制币 ,表示合乎礼仪的匹帛。而拿制币裁成的衣服就叫“製”。 为什么制币的尺寸小于市面流通的币帛?我怀疑制币以丝质为主。若是麻质,其做工之细密也远优于常品。
度,也分动词和名词。做动词时,有谋划、规划、测量的意思。 做名词时,度是各种长度单位的总称,周时常用的长度单位是尺、咫、寻、常、仞。后世是分、寸、尺、丈。其实古长度单位还有很多,不赘。 长度单位与容积、重量单位合称度量衡,度在量、衡之前,可以代表一切度量单位,进而衍生出内在标准的含义,如过度、适度的度。
制和度连用,有两层重要的指向。第一,是自然生成的规则。这是从度字衍生出来的。人们无不自觉地服从度量衡,而古人发现,度量衡不知由谁创制,无法追溯渊源,是无始无终的。这代表了制度的某些特征。第二,制度又是强制的结果,这是从制字衍生出来。比如,一匹的惯例是二丈,但可以强行规定为一丈八尺。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人有权修改制度。制和度合起来,就是包含一切自然与人为的规范体系。
严复曾指出,英文的LAW可以翻译成:“理、礼、法、制。”金敏说“制”字“能更全面地指称、覆盖中国传统法的疆域”。 甚是。“法”字原是后起的、贬抑的、狭隘的,而“制”字起源更早,褒义,且深广。用“制”或“制度”对译LAW更恰当。先说广狭。吕思勉的《中国制度史》共十七题,依次是:农工商业、财产、钱币、饮食、衣服、宫室、婚姻、宗族、国体、政体、户籍、赋役、征榷、官制、选举、兵制、刑法。均省略了“制度”二字。可以加回去,比如“饮食制度”“衣服制度”“宫室制度”等,无不妥。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能随便加“法”字。比如,不能说“饮食法”“衣服法”“宫室法”,也不能说“科举法”“财产法”。
再说褒贬。英文的LAW,底层含义是规律,有秩序的、安全的感觉。法,西周时训为废。汉字毕竟是象形的底子,“法”字的底层义,像是废疾、残废、残缺、废黜等,昭示残忍的结果而不讲理由,令人恐惧。古代字书中也有“法”字贬义的证据。《尔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包括“法”的十三个字均可释为恒常。同书还列举了八个与“法”字同义的字:“柯、宪、刑、范、辟、律、矩、则。”这两组字,有的取自动作,如宪是悬挂与公布。大多取自器物,比如矩取自规矩,刑取自铸造铜器的模范,律取自乐器发出的声音。它们的特点是不褒不贬,寓意中性,只能拿恒常归纳它们的共同性。而所有与制度相近的字不在其中,比如,制、度、量、衡、节、臬。我们知道,提刑按察使司俗称臬司。若说古代有指代制度或法律的字,臬是当仁不让的。但是,《尔雅》不认为它与“法”字相近,制或度也是。难道臬、制没有恒常之义?不是。如果了解这些字的早期内涵,就知道它们都与美好的器物有关,各有美好的寓意。臬是直立的木表,表示中正。节表示节制,不淫不滥。度、量、衡是标准器,表示平准与适度。制是制币的简称,寓意不多不少,符合嘉礼。它们是吉祥的,当然不与贬义或中性的字混淆。
最后来说起源的先后。制或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标准器,此时法还训为废。《老子》说“地法天,天法道”。用法字表示效法、遵循的意思。黄老又说“道生法”,“法”字名词化,含有自然的、规律的意思。经此一番改造,“法”字在战国时期已获重生,表面意思更加偏中性。然而,影响最大的还是《说文》,许慎说“法”字取义于“平之如水”。平的义象,原取自水器和衡器。许慎肯定知道《考工记》的“立者中县,衡者中水”,知道古人用水器取平。他把法字与水器联系起来,不知何据。但经他这一联系,法就相当于度量衡了。
汉语中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概念有很多,著名而常见的如:典、法、则、律、规、例、刑、范等。它们之间的组合,有的偏人为的、成文的,如“法典”“法律”“律例”等。有的偏向自然的、不成文的,如“规则”“规范”等。考究起来,在汉语语境中,制度可以涵盖所有其他的概念,反之则不然。制度当然包含了成文法,法典、法律、律例等,无不属于制度,但是断不可说制度属于法典或法律。因为度量衡器最先源于约定俗成,制度包含了自然生成的规则,这也是成文法无法涵盖的。
历史不能假设。但我仍希望假设,如果当年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翻译的书名不是《万国公法》,而是《万国公制》,那么或许今天叫宪法为“宪制”,叫刑法为“刑事制度”,叫民法为“民事制度”,法学院都叫“制度学院”。若如此,一些中西概念之争也就不必要了。
(二)礼与制度
本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西周春秋时期的国家制度。在这段时间里,礼就是仪,仪就是礼,礼的意思几乎与仪相当。礼与仪的分道扬镳要到春秋中晚期了。即使如此,礼仍然只是制度的一部分,适用的范围有限,可称为礼制。在语言逻辑中,修饰词的内涵和外延必定小于被修饰的词,“礼”可以修饰“制”,这已经说明一切。
实际上,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制度,如兵制、刑制、官制、赋役制度、选举制度等,断没有称它们为“兵礼”“刑礼”“官礼”的道理。《周官》一书原本记载的是官制,汉以后俗称“周礼”,严格说来是张冠李戴。本书依靠《周官》去研究的,不只官制,还涉及爵制、赋役制度、城邑制度、田亩制度、户籍制度等,其范围远非礼制所能涵括,这是标题不能用“周礼”的缘由。
(三)周制与王制
至于为什么不用“王制”,则有断代和等级两方面的顾虑。众所周知,战国至西汉时期有两篇《王制》保存下来,一篇在《荀子》,另一篇在《礼记》。篇名相同,指向却大不同。《荀子》那篇《王制》应该写于战国晚期,是站在周制衰微的时代回望,奉周王之制为圭臬,内容尽可能地复述周制,心里想的也是如何恢复周制。其实,荀子想说的王制就是周王之制。这就像孔子说“先王之制”就是周先王之制,是有实指的。《礼记》那篇《王制》则不然,虽然也有怀念周制的心理,却是向前看,内容也未忠实于周制,而是描述汉儒们心中的理想制度,或者说,是实现王政与王道必须推行的制度。所谓“王”,可以是任何愿意奉行王道的王者,最好是汉王,汉的诸侯王也可以。若秦王能行王政,汉儒也许之,总之不必一定是周王。自此以后,王制的意思也就泛化了,成了抽象的概念,每个儒生都可以赞成一套自认为好的王制。而本书的宗旨是尽可能忠实地还原周王之制,故不敢用“王制”,以免读者误判成另一篇《礼记·王制》。
另外,断代也是一个障碍。以称王为标准,周可以分为三期。第一期,武王伐商以前的周先公时期。此时的周不过是商诸侯,周制尚非王制。然而制度有滞后性,这一时期的制度与后一时期很难截然分割,本书有一些章节必须讨论这一时期的制度。若书名为“王制”则不妥。第二期,武王伐商至三家分晋,是为王国时期。又以平王东迁为界,前段即西周时期,王畿基本完整。整个东亚大陆上,周王在名义和事实上都是毫无争议的王者,周制也就等于王制。后段即春秋时期,西部王畿尽丧,东部王畿遭不断蚕食。但齐、晋先后为北方诸侯的盟主,奉周王,北方尚无敢称王者,周制对于北方诸侯来说,勉强还可称为王制。第三期,三家分晋至周覆亡(公元前249年),此期大部分在战国时期,姬姜诸侯已不能结盟以奉周王。而且北方诸侯也陆续称王。王者不并立,并立皆不王。此时的东亚大陆上,无论名实,皆无王者。本书研究的周制,主要包括以上所说的第二期和第三期,也即常说的西周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从制度的内容看,战国时期的周制与以前相比并无大改,然而,至周覆亡前,周制施行于成周至河南王城一带的狭小区域,早已不配称为王制。王制是王国之制,周从诸侯国发展为王国,又经衰微而至于灭亡,时间跨度八百年以上,本书的研究虽以西周春秋时期的王制为重点,但很难细分,说周制则无不可,说王制则不安。
本书是一部历史著作。历史以求真为要务,本书的主要任务是辨别制度的真伪。辨别制度的真伪,不是指考订它是否存在过,而是要锁定制度与时代的关系。把一种制度放到它实际有效的时代,是存真。把它放到没有产生的时代,或者放到它已经无效的时代,就是伪制,就是错误。本书的研究方法没有越出历史研究的范畴,不过是依靠基础文献,再加一切可资利用的文献相互验证而已。若有什么特别,不过是特别重视“以经注史”四字。古文献按经、史、子、集分为四等,经排在首位。以经注史是上古史研究的基本方法,说不懂经学就不必谈上古史,似不为过。问题在于,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本书把一经(《周官》)作为基础文献,而此书一直存在真伪的争议,又因真伪争议而遭谪贬,这使本书的写作存在极大风险。笔者也曾踌躇多年,思前想后,写出来总比让经籍腐烂好,遂一吐为快。其中所说,俱是我理解的《周官》,若我水平低下,理解错了,本书自然是错的,不必看。又若今本《周官》全是汉晋儒生伪托之作,无一句真,本书自然全错,也不必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