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眼见AI绘画算法日渐成熟,传统画师纷纷开始怀疑自己的努力是否还有意义——毕竟只需要告诉AI“油画,毕加索风格”就可以,而不再需要投入以年为单位的油画学习时间;另一方面,AI绘画创作者以强劲势头席卷而来,开始迅速抢占市场和用户的注意力。
每一次生产力级别的技术的进步和变迁,必然会引发巨大影响和争议。代表传统绘画的一方应该何去何从?AI绘画这颗创意新星是否“戴着镣铐,约束起舞”?
在AIGC时代的大背景下,科技与艺术交融,AI绘画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如春笋般涌现,引领着人们进入崭新艺术纪元。不仅是绘画领域,AIGC已近乎在人类所有领域大放异彩。同时,我们也不应遗忘传统绘画所持有的深厚文化与历史底蕴。两者间的关系和区别成为我们值得探讨和思考的话题。
(1)创作过程的差异。
AI绘画与传统绘画在创作过程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绘画是人类艺术家通过对自然、生活的感悟,借助于画笔和颜料,把自己的情感、理念、哲学观念等投射在画布上的过程。传统绘画包含着艺术家对世界的个人理解和感受。相较之下,AI绘画则是通过算法和机器学习,根据大量的艺术作品数据,生成具有特定风格和主题的画作。
古斯塔夫·克林姆特(德语:Gustav Klimt,1862年7月14日—1918年2月6日)《吻》如图1-12所示,原作创作于1907~1908年,现收藏于奥地利美景宫美术馆。
图1-12 《吻》克林姆特
(2)风格和技术的区别。
AI绘画能够模仿不同的艺术风格,包括一些复杂的绘画技法,它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作品的创作,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传统绘画则更注重个人独特的艺术风格和技巧的展现,艺术家通过长时间的练习和探索,最终形成自己的艺术语言。
图1-13所示是由AI创作的作品,调用了古斯塔夫·克林姆的画风。
图1-13 AI仿克林姆特风格《母亲的吻》
提示词:mother and baby, Paintings by Klimt, gold, sparkle, museum collection --ar 3:4 --v 5
(1)市场和就业的冲击。
AI绘画的普及无疑会对传统绘画市场和从业者产生一定的冲击。AI可以更快速、高效地完成绘画作品,降低了创作的门槛和成本。这一现象可能会引起传统画作市场的饱和和从业者就业的压力。
(2)艺术创作的多元化。
尽管有所冲击,但AI绘画的出现也推动了艺术创作的多元化发展。它挑战了人们对艺术和创作的传统认知,让更多人有机会接触和参与到艺术创作中来。
(1)AI第一写作案始末。
2018年8月20日11时32分,股市收盘仅2分钟,腾讯证券就完成一篇股评文章,名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正文内容共计949个字。
这篇文章是由腾讯机器人Dream Writer自动撰写的,也就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腾讯给DreamWriter的定义: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于2015年8月开发完成,每年能够用它完成大约三十万篇作品,主要用于应对需要播报关键业务数据、不需要复杂分析的通报类稿件生成。
但是这篇文章竟然被网贷之家一字不差地搬运到自己网站上,然后腾讯就把网贷之家的运营方,即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有两个,一是侵犯了著作权,二是不正当竞争。
2019年9月,深圳市南山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于2020年1月进行了宣判,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法制时报的报道中,也进一步披露了法院的判决依据。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 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 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因此,深圳市南山法院最终审定,腾讯胜诉,为AI生成的作品到底应不应该享有著作权提供了一个判例。
(2)版权保护的核心逻辑。
当人们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一个问题悄悄浮现,即“人工智能绘画”作品的版权究竟应该如何界定?
从“深圳南山案”腾讯公司的胜诉中可以了解到,虽然DreamWriter软件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工具,但是该软件是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且最终生成的文章是经过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及文章结构和表达逻辑设计,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拥有著作权的情形,依照其规定。”当我们站在法律视域的高度,针对人工智能绘画的两种可能情境稍加思索,就能窥见其中的玄妙。
情境一: 艺术创造的源头 —— 软件研发机构
在那片由算法掌控的画布上,如果“创作者”未能有效调教、掌控AI绘图程序,仅提出一些笼统的、宽泛的需求,而本质上是依赖绘画软件制作者所提供的数据与参数进行图像生成,我们或许可以认定,图片的创意源泉,实际上是软件制作团队或个人思想的延续。
虽然画布上涌动的色彩与线条,看似是“创作者”驱动AI完成的创作,但其背后隐藏的是程序作者的算法最终完成结果。这一情况下,理当认为,这些瑰丽的电子画卷,其著作权应归属于软件制作人。
情境二: 人类智慧闪耀时 —— 真正的创作者
而在另一个维度中,若AI绘图程序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度,而创作者也通过对工具的使用和调教,使得用户可以通过它倾注自己的创造智慧,那么这部分的创造成果是否应该属于用户呢?在这种情况下,软件成了一个工具,一个可以让用户抒发自己情感、展示自己智慧的平台。
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的法律透镜,我们可以依法推导,在这种情况下,AI绘画的著作权或许应当归属于用户。软件制作人提供了可能性,用户则赋予了这个可能性形态和生命。这样的合作,生发出了一种新的创造力量。
我国版权中有一条重要原则: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作为一名深爱这片土地的赤子,同时又掌握了AI绘画技能,我们可以尝试使用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来描绘祖国大好河山,表达自己的热爱。鉴于作品创作过程中并非简单的提示词陈列,而是加入了前期调研、设计、思考等工作,在画作生成过程中又不断调整参数,在画作生成后又借助各类其他绘图软件进行后期效果编辑等。经过如此多步骤最终得到的作品,才是真正属于创作者个人的作品,真正拥有版权的作品。
图1-14所示为希望“借用”摄影器材(单反相机),搭配高阶摄影手法,即双重曝光和极长镜头来表达一位女生在上海的街头美拍。本图虽然并非真实摄影,但是经过创意、构思、提示词测试及调整、最终定稿等一系列工作,作者认为这是一张属于创作者本人的图片。
人类才是创作的主体,是驱动设计的核心。在驱动AI工作时,请用户尽情发挥想象力。
图1-14 AI生成的摄影作品
提示词:Double exposure(双重曝光),stars of human wisdom shine(人类智慧之星闪耀),chinese girl holding ink brush pen drawing rainbow(中国女孩拿着毛笔钢笔画彩虹),extremly long shot(极长镜头),DSLR(单反相机),shanghai city(上海)--ar 16:9
(1)《黎明的查莉娅》判例。
美国版权局(USCO)于2023年3月发布规定称,人工智能(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如图1-15所示。
在这份文件中,USCO表示,与人工参与创作的Photoshop作品比较,通过Midjourney、Stability AI、ChatGPT等平台自动生成的作品完全由AI完成,根据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用户对于输出的内容不具有创造性贡献和控制,应当拒绝版权注册申请。因此不受版权法保护。
但此法规显然无法有效应对来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代的挑战,USCO随后在2023年3月16日发布《“含有AI生成元素的作品”的版权注册指南》(下文简称“《指南》”),进一步澄清了实践中USCO对于AI生成元素进行审查和注册的基本政策。
根据《指南》,USCO对包含AI生成元素的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是“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是否为人类完成。
如果人类仅通过向AI工具进行提示(Prompts),例如我们向ChatGPT下指令,要求其完成一段“莎士比亚风格的诗歌”,这是无法使生成物具有版权性的。
另一方面,人类如果对AI生成元素进行了充分的修改、选择和安排,并且这些修改、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这将使得整个生成物可以构成版权法下的作品,这和人类艺术家使用Adobe Photoshop编辑、修改的图像一样。但版权也仅保护其中人类完成的部分。
一个经典判例来自2023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对美国艺术家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Kristina Kashtanova)的漫画作品《黎明的查莉娅》(Zarya of the Dawn)的版权界定:作者拥有在文字、视觉元素的协调和编排部分的版权,但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部分,如图1-16所示。
美国版权局在回信中称,该部门将重新发布Zarya of the Dawn这一漫画作品的版权注册信息,以删除那些因不是人类创作的作品而不能获得版权的图像。
在本案中,卡什塔诺生成了Zarya of the Dawn的文字,Midjourney则根据她的提示去创作书中的插图,如图1-17所示。
在本案中,美国版权局第一次较为清晰地界定了对于AI生成作品的版权问题,对规范这一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如何清晰量化和明确界定人类和机器的工作贡献度,纵观全球各主要经济体,目前依然没有妥善的解决方案。
图1-15 美国版权局(USCO)2023年3月16日规定原文
图1-16 美国版权局(USCO)针对《黎明的查莉娅》回复函原文
图1-17 Zarya of the Dawn作品中的第1、2页(图源:美国版权局)
(2)美国版权局要点复盘。
在本案中,版权局对几个重点词汇进行了单独解释,如版权、科技工具、作品等。
USCO认为,著作权只能保护由人类运用其创造力生产的内容。“作者”在宪法和著作权法中都不包含非人类。这是USCO历史上秉承的一贯立场,也是美国法院所支持的立场。
美国最高法院将“作者”(author)定义为“他是任何事物的起源、发起人、创造者、完成科学或文学作品的人”(he to whom anything owes its origin; originator; maker; one who completes a work of science or literature)。最高法院反复强调,“作者”是人,版权是“一个人依靠自己的才能或智力创造的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the exclusive right of a man to the production of his own genius or intellect)。
联邦上诉法院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第九巡回法庭在一个案件中认为,猴子不能为它用相机所拍摄的照片申请版权登记,因为著作权法提到了作者的孩子、遗孀、鳏夫、孙辈,这些身份名词都暗示作者应当是人类,而不应当包括动物在内。
基于上述“所登记作品的作者应当为人类”这一认知,对于包含AI生成内容的作品,USCO将考察AI对作品的贡献是否属于机械复制,或者AI仅仅是对作者的原创概念进行了可视化表述。如果一部作品传统的原创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的表达、选择、编排等)是由机器产出的,那么这一作品就不满足作者是人类的要求,USCO将不予登记。
根据USCO对生成式AI的理解,当AI仅依据其接收的用户指示就进行复杂的内容产出时,作品应具有的传统原创要素是由AI而不是人类进行确定和执行的。AI在识别用户指示后确定并输出内容、实现指令,但用户本身无法对这一过程进行创造性控制。
例如,用户可以指示生成式AI模仿莎士比亚的风格写一首与著作权有关的诗,用户可以预见系统生成的内容是一首诗歌,提到了著作权,并且类似于莎士比亚的风格,但只有AI技术本身能够决定其押韵模式、所用的单词、文本的结构等内容。因此,这一由AI确定其输出的表达元素的作品,不满足作者是人类这一条件。
人类和AI可能会共同创作作品,例如本节所探讨的案例《黎明的查莉娅》,是由人类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同时作者本身在AI生成作品后加入了大量的“人肉修图”工作,即人类艺术家对AI生成的作品进行调整,最终使其达到著作权保护的标准等。
对于上述情况,著作权将仅仅保护由人类创作的、独立于且不影响AI生成内容本身版权状态的部分。
本质上,美国版权局(USCO)强调的都是人类在多大程度上创造性地掌控了作品的表达,并且实际形成了传统的原创要素。这也正是本书希望读者始终思考的一个话题:在AI绘画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人类究竟投入了多少“创作”?
(3)本案值得关注的要点。
· 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美国宪法和版权法中使用的“作者”一词不包括非人类。
· 科技工具可以是创作过程中的一部分,但作品表达的创造性必须是由人类控制的。如果只是AI技术根据人类的提示产生作品,则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不受版权保护。如果人类艺术家以足够有创意的方式选择或安排AI生成的材料,以及艺术家修改AI生成的材料以符合版权保护标准,使得AI生成的作品包含足够的人类作者身份,则可以支持版权主张。
· 对于包含AI生成物的作品,美国版权局将考虑AI的贡献是“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包含作者“创造性的想法(智力活动),(由作者)赋予表现形式”的结果。答案将取决于具体情况,特别是AI工具如何运作以及作者如何使用AI工具创建最终作品。
这份版权登记指南也对申请者提出了版权注册的具体要求,部分内容如下。
申请人有义务披露提交注册的作品中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简要说明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例如,将AI生成的文本合并到更大的文本作品中的申请人应该声明文本作品中人工创作的部分。
如果已经提交申请的作品包含AI生成材料,那么申请人需要重新检查是否充分披露了这些材料,以便申请有效。如果未披露,那么申请者需要联系版权局进行补充注册。
美国版权局最后表示,其将持续监测涉及AI和版权的新事实和法律发展,并可能在未来发布与注册或该技术涉及的其他版权问题相关的其他指南。
这份版权登记指南,阐明了美国版权局对于AIGC的态度。当且仅当AIGC具备“作者的创造性想法(智力活动)、(由作者)赋予表现形式”时,才有可能获得版权法保护。
总而言之,美国版权局采取“独创性”为判断依据,作者向版权局证明自己的“独创性”即可拥有版权。
截至2023年11月,全球各主要经济体仍未能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作品、数据、版权等问题形成统一共识。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首次遇到一个“成长和进化速度远远超出预期”的全新物种,它是如此的“新鲜”,以至于过往所有法律法规在它面前都略显陈旧和迂腐,但它的成长和进化速度又是以天,甚至小时为单位计算的。
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关注点在于,首先作者必须是“人”,必须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或者是“法人”;其次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主导创作过程”并“完成了智力贡献”。但如何精确界定“智力贡献”有多大,还需要继续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步。
所以本节主要目的在于为读者呈现中国、美国、欧盟当前政策风向及司法实践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