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致罗伯特·M.哈钦斯 [1]

汉娜·阿伦特-晨边快速路180号-纽约27号,纽约

1957年1月27日

纽约,纽约17号

东42街60号

共和国基金有限公司

主席,罗伯特·M.哈钦斯先生

亲爱的哈钦斯先生:

正如几周前我在午餐会上承诺的那样,我已经考虑过你所提的那些问题,现在我来就费里先生(Mr.Ferry)发给我的材料说说我的看法。

Ⅰ.基本问题

我也认为,经验探究若不与基础性的基本问题联系在一起,其效力是可疑的。不过我觉得,对基本问题的理解应当出自对依情形或急或缓的具体问题的理解和解答的尝试。我不认为这些探究应“出自对基本问题和基本观念的理解的尝试”,理由如下:

a)基本观念的研究既无法组织,也无法委托,最多能够被一个组织激励,比如共和国基金。

b)“基本问题和基本观念有哪些,它们应在何种秩序下加以研究”,对此的回答只有基于一种既定的政治哲学才可能。尽管这样的理论无疑有很多,但其中没有任何一个理论拥有足够的智识权威或普遍认可的效力,让基金仅依赖于它。此外,出自这种预先指定秩序的探究会是毫无生气和干瘪的,因为探究者不会觉得有义务要从经验和数据本身中学习,而更可能会把事实仅仅用作预先构想的理论的例子。

c)我认为,正是在政治的本性中,每一个具有经验重要性的事实问题才揭示了自身的基础。因此,我们才有权在政治研究中从表层开始,因为根据定义,每一个政治上的危险点都是基本问题冲破表层的地方。因此,“在表层运作”并不是这样来进行经验研究,即有意地忽略经验所揭示的基本问题;相反,深入研究意味着具体明确地与经验所揭示的基础性的基本问题联系在一起。

d)因此,我倾向于认为,最好的做法是遵循现实本身所拟定的秩序,即处理在急迫且政治上重要的问题的发展过程中所显示的基本问题。通过这种方法,就有可能尝试如下这一否则就无法进行的任务,即重审基本观念和传统上根深蒂固的概念。

e)从一开始,运作的范围就应大到足以包括近来的急迫问题,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变得急迫的问题。我们今天面对越来越多这样的潜在问题,它们随时可能变得现实和急迫。同样地,我们今天认为是急迫的问题,很可能会从公共场景中暂时消失,当然这不应阻止基金继续资助对它的研究。

Ⅱ.基本问题、潜在问题与急迫问题之间的关系

最好是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关于它们我认为存在的区别和联系。我选择的例子是宗教自由。

在我看来,这是您的提纲中所列的最不急迫的问题。它没有受到国家或社会的威胁,而且在这个国家,教会与宗派之间的相互宽容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似乎就不应该把宗教自由当作一项具体研究的主题。然而,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所谓的宗教复兴,让宗教和宗教方案回到了政治讨论之中,从而使得近年来宗教自由成了一个潜在的问题。比如,人们说唯有基督徒和畏惧上帝的人才能构成一种民主国家,或者说,宗教是西方唯一能够有效抵抗共产主义的力量,等等。我认为,宗教与政治的这种重新混同极其有害,而且对宗教的危害更甚于对政治的危害。

宗教自由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是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或者历史地说来,是国家与教会的分离所带来的断裂。世俗化尽管意在把政治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但它有双重结果:宗教丧失其政治要素,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对死后永恒惩罚的畏惧,政治则丧失了它的宗教约束。世俗化同时解放和净化了宗教和政治,我个人认为世俗主义对于信仰潜能的益处,不少于其对纯粹世俗的政治领域更显而易见的益处。自基督教兴起以来,宗教自由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信仰自由。这种早期的基督徒艰难地发现,用以抵抗罗马帝国——我们所知的在宗教上最为宽容的政治体——的新自由,就是基于宗教而免于政治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只有通过教会与国家的分离才能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世俗化所引发的危险如下:如果我们认为政府主要是一种强制人民行为的工具,即一个“反映人性”的机构,要是人们都是天使(我认为,如麦迪逊所说的那样),政府就是多余的,那政府就因其与教会的割裂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为如果人们不再畏惧死亡(死刑)或痛苦(折磨),那就没有什么可以用来处罚人,没有什么可以等同于对永恒死亡和永恒痛苦的畏惧。我忧虑的是,在频繁推荐畏惧上帝的共同体的背后,恰恰是一种可理解的遗憾,即我们在政治上不再与畏惧地狱的人打交道。易言之,国家与教会的分离使作为一种强制工具的政府概念过时了,从而需要重审。

潜在的危险是宗教——由于我们时代的困惑,以及我们的政府概念尚未根据世俗化加以重审——成了达成政治目的的一个手段,政府用于强制的一种工具。吁求宗教来帮助解决纯粹世俗的问题——比如共产主义和其他意识形态的兴起,或者我们在定义民主、政府目标、政治本性等问题上的无能——的诱惑极大,但这样做只能导致政治上的逃避主义和宗教上的亵渎,而绝不会是中世纪那样的重新整合。宗教退化为政治的一个工具,无疑危及了宗教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自由确实是一个潜在问题。

Ⅲ.急迫问题

对急迫问题的列举只能是尝试性的;甚至这样做是充满争议的,因而需要纠正和补充。目前来说,可能包括下列一些问题:

a) 南方的种族问题 。——涉及的基本问题有1.平等;2.州权利与联邦权利的对抗,即这个国家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

1:平等。对这一情境的经验研究必须牢记,平等无论如何都是政治科学中最为严重、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它首先是公共领域的一个属性,有别于生活的私人领域。正如平等是公共事务的内容,区别则是人在私人问题上的行为。在私人生活中,我们区别对待,比如选择朋友、排斥某些同伴,等等,若没有这样的区别,一种私人意义上的个人生存是无法想象的。任何反对种族隔离的立场,都必须使私人生活中的区别权利保持完整,合法地产生的问题涉及的是区别的私人领域与平等的公共领域之间的界线。

实际上,在这一具体情形上更强调基本问题,可能会导致对近来为进一步消除种族隔离所采取的步骤的重新评估。比如,区别是否可以延伸到选择邻居的权利上,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无疑,种族隔离最让人无法容忍的方面之所以在于公共交通领域,恰恰是因为它们是公共的;铁路和公共汽车上的区别对待侵犯了我们作为人的尊严感,因为它发生在我们都是平等者的领域。学校,以及一般而言的教育,是一个临界区域,在那里私人和公共的权利和利益有所重叠。因此,从教育领域开始消除种族隔离可能并不明智,还不如从居住开始明智,不过,对于结束公共交通领域的种族隔离,开始消除最不具争议的领域的种族隔离而言,它又必不可少——如近来事件清楚指明的那样。 [2]

2:州权利与联邦权利的对抗。整个国家的结构依赖于州权力与联邦权力的充分平衡。这里的基本问题是权力的本性。权力不是不可分的,恰恰相反,它是可分的,而且不会因此而减少其强力,这一观念是宪法的核心概念之一。正是这一可分性使得权力有别于力量和武力:被分割的权力对于所有相关方都意味着更多的权力,而被分割的武力总是意味着更少的武力。

这实际上意味着,消除种族隔离的安排也必须根据权力平衡来判断,任何对州权利的侵犯,它们实际上得到宪法的保证,都将导致区域权力的削弱,最终可能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作为整体的联盟的削弱。

b) 对隐私的侵犯 。——几个显然不相干的事件促使这个主题在今天成了一个特别急迫的问题。尽管某些我们认为属于隐私权的本质的个人权利——在我看来,比如“免于被非法搜寻和逮捕”的权利或自己的财产权——没有明显受到威胁,然而其他从未提及的权利却突然因国会委员会而受到损害,它要求人们提供亲朋好友的信息或自己私下里表达的意见,方式包括窃听、探询个人问题的工厂问卷调查、报纸以及觉得有权进行采访的记者,等等。仿佛政治和社会力量一起合谋反对隐私的存在。

这里的基本问题涉及的是我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三个领域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我们在其中作为公民的公共领域;我们在其中谋生的社会领域;以及私人领域,在其中我们需要合理地摆脱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因此隐于四面墙之内而受其保护。近来对隐私的侵犯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来阐明政治科学数世纪以来一直保持沉默的问题,它们几乎被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无休止的抽象争论所掩盖,在这些争论中,一切问题都得到了讨论,唯独财产相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时有何意义这个问题除外。在这个问题上公共舆论的混乱,至少部分地,仅仅反映了专业意见的缺乏;这种情形可以通过一项探究来澄清,这项探究根据人类活动和经验揭示了这三个领域各自的独特重要性,其中一些领域需要隐私,而另一些领域则需要公开性。

c) 护照签发 。——这里的关键问题无法通过探究护照被拒签的各种案例得到阐明,因为问题在于行政部门近来的立场,它认为持有护照是美国公民的一项特权,而不是一项权利。显而易见,这个问题在权利法案中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在法律上来说仍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近年来有哪些类型的人因此受到折磨,这样的研究会导致无休止的争论,而且只会混淆问题。

这里的基本问题是活动自由,这或许可以说是我们所珍视的最基本的、显然最重要的自由。(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可能会记得希腊关于奴隶解放的方案,它把不受限制的活动权利算作一起构成个人自由的四种自由之一——其他三种是身份地位、个人不受侵犯和职业自由。)在没有护照就无法旅行的时代,移动自由就受到了限制,或者成了一种“特权”,因为政府并不是必须为每一位申请的公民签发护照。拒绝申请的权利应该局限于无论如何其移动自由都要受到限制的案例,比如罪犯、重要证人或被逮捕但可以保释的人。出于类似的原因,目前申请包括申请者打算出国的地点和待多久的信息则十分令人反感。最近在去中国的记者的情形中所引发的问题则有所不同。因为护照确保其持有者在国外受到政府保护,因此政府必须有权拒绝对与其没有正常外交关系的国家承担责任。问题是它是否有权超越明确的免责声明,使那些国家的护照失效。

个人的处境只能通过引入宪法修正案加以补救,然而这只能阐明权利法案保障的自由; [3] 它不会为宪法引入一种新的观念。

d) 剥夺公民身份作为惩罚 。——欧洲国家在应对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不断增长的无国籍者上的无助,是欧洲民族国家体系衰落未曾注意到的信号之一。无国籍问题二战期间第一次在这个国家成了急迫问题,当时政府决定扣押日裔美国公民并剥夺他们的宪法权利。这一事件之后,这个问题仍潜伏着,直到近年来政府开始剥夺已归化公民的公民身份,并把他们当作不受欢迎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当布劳内尔(Brownell) [4] 宣称他的意图是剥夺原生公民和归化公民的公民身份,以惩罚他们的共产主义活动时,这个问题就成了急迫问题。

要是这个提议得到实施,无国籍作为惩罚就会纳入这个国家的法律结构,从而把所有公民置于危险境地,而不只是共产主义者。与此同时,所有信奉共产主义的原生公民和大多数归化的公民,都会自动成为无国籍者;由于这样的人是不可驱逐的,所造成的这样一种处境就使得集中营是唯一合乎逻辑的答案。无国籍立刻就在美国成了一个主要的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

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如下:只要人类是在国家中按照民族和领土组织起来,那么一个无国籍的人就不只是从一个国家被驱逐,无论是这个国家是他的原生国家还是移居国家,而是从所有的国家被驱逐——没有哪个国家必须接受他入籍——,这就意味着他实际上已经从人类中被驱逐了。因此,剥夺公民身份可以算作反人类罪,事实上并非偶然,这类罪行中一些公认最严重的犯罪恰恰是发生在大规模的剥夺国籍之后。与剥夺国籍的权利相比,国家在谋杀案中的死刑权利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因为罪犯的审判所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在这些法律框架下,罪犯拥有权利,他绝没有被完全置于法律的范围之外。

布劳内尔的提议,不过是在一个问题上普遍盛行的那种无知和无思的明显例证,归根结底,这个问题是20世纪至关重要的最新现象之一。就今天所知的无国籍——其危险不仅涉及相关人员,而且涉及收容大量无国籍者的国家的法律结构——而言,我们有充分理由改善美国目前关于归化公民的做法。看似荒谬却是事实的是,在这个国家的政治环境下,可能需要一个宪法修正案来确保美国公民不会因其所作所为而被剥夺公民身份。关键在于,这种(未被承认的)公民身份权利,比具体的公民权利更为基本,后者是一个罪犯可以因其活动而失去的权利。同样地,剥夺归化公民的公民身份应该在宪法上不可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如今这些归化公民在这个国家比在其他国家更容易丧失公民身份——,除非出现双重归化(这样无国籍状态无论如何都不会产生)和个人身份造假(姓名、出生地和出生日期等等)的情形。其他所有造假问题都应该在法律下加以惩罚,而不是剥夺国籍。

e) 避难权 。——最后一个不那么急迫,但更加复杂的问题,它因近几个月的匈牙利事件以及匈牙利难民的到来而浮出水面,那就是联合国和国际法学家的向来要求,即一种得到宪法保障的避难权,尽管20世纪动荡不安,但这种避难权不见于任何成文法、宪法或国际协定,也不见于原来的国际联盟和新的联合国的宪章。在政治难民不再是个别特例,而是每一次重大事件中在世界某个地方占据人口的可观比例之后,这一要求可能比以往更难以实现。尽管如此,即便没有唾手可得的直接结果,一个谨慎、明智的尝试或许还是值得的。目前的时机非常有利,因为国家和政府都急于提供帮助,而对法律上的障碍极不耐烦。如果匈牙利革命爆发之际存在着避难权,那就有可能暂时接受大量的难民,而无需国家向新移民做出承诺,也无需改变配额制。难民权应受时间限制,并应在适当考虑原籍国不断变化的环境的情况下延长居留期限。最后三点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基金会是否有智慧去着手一项“重审权利法案的非官方宪法公约”。我个人的感觉是,基金会应该避免重新对宪法进行全盘考虑。我不认为“18世纪以来发生的巨大变化”让这样的重新考虑成了必需,而且这样的做法是危险的;宪法依然可以通过修正案来应对这些变化。与重审宪法相比,我认为应该考虑的是国会这么多年来避而不用宪法规定的立法权的原因,尽管它们通常被各种各样的修正提议所淹没。因为这种怯弱实际上等于在结构性问题上回避行动,而未能直面提出前所未有新问题的事情。

Ⅳ.潜在问题

我已经提及作为潜在问题的宗教自由,对于其他方面我将不会详述。一般来说,把潜在问题与基本观念联系在一起,和把它与急迫问题联系在一起同样重要,但这样做会困难得多,而且在这个方向的尝试更容易受到不相干的、抽象的普遍性的影响。正是问题的急迫性,让我们对基础性的基本问题更加敏锐。要是没有这种急迫性,我们唯一具体的帮助就是历史,即在问题变得急迫时想起一系列相关的事物;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形中很有帮助,比如宗教问题,但在其他一些情形上不那么有益。

这时,所有在麦卡锡 [5] 危机期间浮出水面的问题都是潜在的问题——表达自由、学术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这些潜在的问题还包括某种形式的歧视和种族仇恨,奇怪的是它们并未出现在麦卡锡运动中,但它们在过去已经表明是危险的,比如反犹主义、反天主教运动,以及和平时期专属于极端主义者的其他事件。

所有这些情形,都需要持续的监控以确定危险到来的时刻及其程度,以便在危险到来之际做好准备面对。然而,基于过去的经验和简单的常识,需要给予特别的关照,以免那些有监视之责的人赋予指派给他们的“运动”本身并没有的动力。尽管非常有害但极其自然的是,监视反犹主义的委员会一旦开始对仇犹产生既得利益,若不被允许夸大其词就会倍感沮丧。针对这一危险的补救措施,就是规模小、完全没有公共性,雇佣具有良好判断力、特别诚实的人,他们对政治的充分兴趣超过了工作带来的利益。

Ⅴ.结论

a) 基本问题 :基金会应该公开其对基本问题和基本观念的高度关注,承诺尽一切努力去激发新思考。最好的直接方法就是每年为关于政治理论和政治哲学领域基本问题的最佳著作颁发一笔可观的奖金,其次就是每年奖励一部致力于具体政治分析、最敏锐地意识到当前事件背后的基本问题的著作。

除了这些经常性奖项之外,基金会可以适时颁发一些特别奖,比如从现在开始以三年为期,奖励那些对基金会预先规划、认为最值得重新分析的主题作出长篇论述的作品。我想到的一个主题是在控制人类心灵方面的科学“进步”导致的对自由的威胁;获奖著作应该全面阐述生物化学、脑外科、心理学、社会工程、行为科学以及其他学科在这一方向上的尝试,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这些奖项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意外作用,那就是可以激发个体的学术和思想,从而有助于抵抗思想以及生活的其他领域的制度化趋势。

b) 急迫问题 :为了根据基本问题来列举和评估急迫问题,应该接触这一领域的一些人。同时也建议接触一下近年来从事实际政治的一小部分人,最终的目的当然是把这两类人结合在一起。后者的功能在于对照他们的日常实践经验来核查“思想家们”的问题,帮助在操作层面把观念转化为充分实践。我想到的是那样一些人,比如他们在麦卡锡的指控期间承担了具体的操作活动。

基金会所信托的那些人应该组成一个咨询委员会,以考量每个问题的最佳研究路径。重要的是不要为所有问题提出一个统一的方法;相反,无论是基于观念和基本问题,还是基于处理相关主题的路径,独立地对待每一个主题应当确立为一个原则。举一个例子:对南方种族关系的研究可能最好沿着严格经验的、事实调查的路线进行。对隐私的研究则可能必须在三个层面展开;经验研究必须确定社会压力、政治因素和警察行为的影响;法律方面以及对个体心理的影响则要有深度的考察;公共领域、社会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联,则要进行历史研究和理论研究。另一方面,护照情况的研究,则根本不应涉及事实调查,也无需太多理论。它应交给各种国籍法专家和国际法学家,他们通过比较各种不同国家的行政实践和权限,最终让宪法学家去准备一个宪法修正案。无国籍问题可以通过国际法学家和积极从事难民工作的人得到恰当处理。

这些研究一旦完成,在每一种情形中该如何操作的决定一旦达成,从事实际工作的群体就形成了。最终成果会是出版的一系列作品。

c) 潜在问题 :也必须像急迫问题那样以同样的方式、由同样的人来确定。这里接下来的步骤应该是建立小型运作机构,它的最终目标不应是充满抱负的研究,而是对基金会提供日常报告。机构本身的工作不应公开,而要由基金会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公开使用他们的成果。机构的雇员无需是政治科学的研究者,也无需受过理论训练。不过他们必须要有实践经验、地方知识、良好的判断力,并且正直诚实。

d) 宪法修正案 :针对那些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得到充分解决的问题,可能必须设计一个特别程序。我不是完成可能会促使国会采取行动的某些步骤的合适人选,不过在我看来,重要学术机构的讨论应遵循法律专家和政治专家在宪法问题上的考虑和阐述。唯有在这些非公开活动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果之后,人们才开始在全国通报情况,并通过各种传播媒体、杂志文章、广播、电视等了解各方的反应。我想要表明的是,只有在采取一切措施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之后,去接触国会议员才可能是明智的做法。

若觉得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讨论和澄清,请您随时给我电话。

你最真诚的
汉娜·阿伦特

附:由于准备匆忙,我很抱歉未能复印一份寄给费里先生和考格雷(Cogley)先生。

1957年

[1] 罗伯特·梅纳德·哈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是一位打破传统的人,他对毫无意义的空洞言词或毫无目的的制度没有耐心。他担任芝加哥大学校长二十二年,其影响可以说登峰造极,他曾说:“大学的目的无非是在整个世界实现一次道德、智识和精神革命。”他与汉娜·阿伦特成为朋友,这一点也不奇怪。1952年,罗伯特·M.哈钦斯设立了共和国基金(the Fund for the Republic)。——编者注

[2] 比如,1955年发生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的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事件,就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新开端。——编者注

[3] 阿伦特大概指的是第九修正案。——编者注

[4] 赫伯特·布劳内尔(Herbert Brownell,Jr.),美国司法部长(1953—1957)。——编者注

[5] 约瑟夫·麦卡锡(Joseph McCarthy),来自威斯康辛州的美国参议员(1947—1957),一个极具煽动性的反共产主义者。——编者注 k388m2zifaewN6VJlhUI5F8qLG8GKpD3G8uisZn/8E8ihHNB3us7SYMdUCr0LHMq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