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的是,本书无意探讨一个产品是否为认知税产品,也无意对认知税的概念进行定义,关于什么是认知税,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仅以认知税来涵盖所描述的某一类产品及其所采用的模式。
本书所指的认知税产品是这样的产品:针对特定人群的特定需求打造,不管在表现形式上是实物,还是服务或机会,以认知税模式自身愿意承受的最大限度风险来制造出一种幻象,这样的幻象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这部分人群的特定需求,以期获取与“能够解决特定人群特定需求”相匹配,而与产品实际功用不相匹配的经济利益。
这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一是特定需求指的是错误认知所对应的需求,从需求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可能是现阶段根本不可能达到的需求,也可能是伪需求,还可能是被外界所强加的需求;从这些需求的满足方式上来说,首先可以排除该需求消费者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满足,其次几乎可以排除消费者可以通过正规实物产品、服务和机会进行满足,这部分需求可以说是认知税类和诈骗类产品才会涉足并承诺在一定程度上 “满足”的。
二是不相匹配的经济利益不仅指把用很低的价格就能买到的东西卖得很贵,也包括把本身没有价值的东西卖出价格,还包括把本身完全卖不动或者有严重缺陷以至于严重影响使用的产品用套路重新包装过以后卖得很好。
三是认知税产品与犯罪诈骗类、传统传销类、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类、虚假宣传类,以及高溢价类产品在思路和表象上可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仅属于上述类别的产品很可能不属于认知税的范畴。
对于认知税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按如下思路可以进行简单的剖析。
首先要分视角来看。
一个视角是从自身出发,那么在对方没有被定性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只要是自己感觉这个产品不值,或没有宣传所宣称的那么好,或根本没用,或家人被骗了,或自己被骗了还掰扯不清楚心里很难受等等,都可以认为这个产品是认知税产品,这样就会涉及非常广泛的内容。而因产生上述感受,就得出产品是认知税的结论,可以说是更加主观的结论。
另一个视角是从对方出发,这时候还要再进一步细分。
如果从对方的出发点来看,那么就是“针对特定人群的特定需求打造出了幻象”,也就是说只要是往这个方向做虚假宣传的产品,其实也都可能被认为是认知税,这又会涉及较大的范围。这类虚假宣传的产品希望达成的结果是什么,比如是为了产生溢价、覆盖不同的消费者群体,还是为了掩盖产品的缺陷、更契合特定渠道。产品最终的诉求是什么也是这类虚假宣传的产品之间的重要区别。再对应到本书所指的认知税产品,虚假宣传只是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虚假宣传作为重要的手段仍然要以完整方法论作为支撑。
如果从对方希望达成的结果来看,那么就是“获取与产品实际功用不相匹配的经济利益”,按照这样的理解,高溢价类产品又都可能被认为是认知税产品,也会涉及较大的范围。高溢价类产品是基于什么原因进行的溢价,比如是基于品牌、情怀,还是历史的辉煌、实现相同功用的不同手段,也会是高溢价类产品之间的重要区别。只将产品的价格与实际功用相对应,就得出是认知税的结论,也可以说这是更加主观的结论。
对应到本书涉及的认知税产品,高溢价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很多认知税产品除了可以拿来骗人以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功用,甚至由于对应领域的特点可能都无法充当安慰剂,而没有基础价值又怎么可能产生溢价呢?
二是对于具有一定功用的认知税产品(先不谈功用被虚构了多少),也谈不上溢价的问题,因为对于所针对的特定人群,认知税产品并不是自身能够认知到的,也愿意承受的溢价很高的产品,而是价格与“能解决特点人群特定需求”相匹配的产品,至于价格是高是低则主要取决于根本需求满足的难易程度和满足后的收益。
再退一步说,到底什么产品才能满足自身的特定需求,或者更准确地说,能产生可以满足自身特定需求的幻象,不同的人群,也很可能会对应到差别极大的产品。比如消费者的特定需求是快速根治癌症,那么能满足这种需求幻象的产品可能是民间“高人”的偏方和替代疗法,也有可能是保健品公司推出的“包治百病”的神丹、玉石床、“健康”食品,还有可能是“源于”封建迷信的各类“法术”、摆件,同时也有可能是对邪教的盲目信仰和实践,更有可能是该消费者各种类型的产品都会尝试。产品之间的差别如此之大,是因为产生“可以满足自身特定需求的幻象”既可以脱离产品,又可以脱离产品一般意义上的功用,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对客观的参照系已经不复存在了,因而已经不是溢价能够涵盖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