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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类劳动行为由人类的动物性本能或寓于人体内的基因决定,所具有的动因及作用形式

如果人们能够理性地认同人类首先是作为自然界中的动物(生物)类成员之一这个客观事实的话,实际上并不难以去认同人类为实现其繁衍生息的目标相应所不得不发生的劳动行为,首先也一定是由其动物性本能,或寄居于其体内的基因不断复制和扩张自身所具有的动因及作用形式使然的客观性(因为,人类从自然界中同样都是作为基因载体的其他动物类中分离出来,按照公认的有关考古证据的时间算起,距今也不过有数十万年。而这点时间对于生物的进化史说来,只是弹指一挥间的事。而且人类文明史中有文字记载的时间,据称也仅仅只有数千年)。

但人类要能够揭示发现或认识到上述意义上的所谓动物性本能或基因,对其劳动行为所具有的动因及作用形式的客观性,却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人类的意识观念能力及相应的文明成果,已使得人们能够认识到并坦然地去认同,人类与其他动物(生物)类及类似的行为之间所具有的共性或同一性;二是科技的发展进步,也已有助于人们能够据以去揭示发现那些决定人类劳动行为的所谓动物性本能或基因的动因及作用形式的诸多奥秘。

显然,只有当人类社会或文明进入了 19 世纪以后,人们才开始逐渐具备了上述条件。一方面,此时由达尔文等科学家们提出的进化论和有越来越多的人逐渐接受或认同了这些思想观点,使得有更多的人能够更为理性和坦然地去认同,人类及其劳动行为与其他动物(生物)类及其类似的行为之间所具有的共性或同一性;另一方面,现代基因或DNA科学的出现和不断发展,也使得人们能够据以不断更为客观科学地去揭示发现,人类劳动行为所具有的所谓动物性本能或基因的动因及作用形式的奥秘等。

尽管基因或DNA科学今天已有的科研成果,仍然尚远不能为揭示或解析人类劳动行为所具有的上述动因及作用形式的奥秘,提供一把终极版的钥匙。但如果人们能够结合已有的科研成果,并充分运用自然选择或进化论法则所提供的认识方法论去认识探究上述问题的话,也是足以有助于人们推理出人类劳动行为客观上所具有的所谓动物性的本能或基因的动因及作用形式的相关内容的。(参见[美]托马斯·A·巴斯著《再创未来》第 180—208 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

而在由众多学者们所提出的有关理论观点中,我更赞同[英]理查德·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他认为,人类有能力选择通过基因及其所具有的意识观念能力这两种方式进行复制或进化(而这个过程,实际上一定是由包括人类劳动行为和相关的社会关系形式及其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内的众多内容形式所构成的。本章所提出的人类劳动行为所具有的二元动因及作用形式的观点,也就是因受到了这个观点的启发后提出的),这也是人类与其他动物类之间所具有的最大区别。本节将着重对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前一种方式的相关内容展开分析讨论,而其中的后一种方式的相关内容,则在下一节中分析讨论。

关于前一种复制或进化方式,道金斯指出:“寄居于人体内并幸存了几百万年的基因,是人体内唯一永恒的部分。”人类之所以能够在与其他生物或动物类的生存竞争过程中幸存下来,其秘密就隐藏于其体内的基因。这个基因存在于人体内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要使其能不断地被复制和扩张下去。为了实现或达到这一目的,它具有典型的“冷酷自私”的特征,并会为此而不择手段。而人类相对于寄居于其体内的基因来说,除了是作为基因的载体暂存于世的机器之外,什么也不是,像汽车那样,是为他人的利益前进。他进而指出:“上述逻辑推理结果并非只是一种比喻,而是一种真理。”

尽管道金斯的上述逻辑推理可能仍然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地方,但这些推理对于帮助人们认识探究和坦然地认同人类劳动行为及相关问题,客观上所具有的由其的动物性本能或基因决定的动因及作用形式特征的那一面;对于帮助人们能够更为客观科学地揭示发现人类社会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形成和发展规律所具有的奥秘等问题来说,无疑都将是大有助益的。显然,这些推理与那些所谓的社会达尔主义者们提出的观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因而人们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认识论方法及相关的文明成果,将人类劳动行为和相关的社会关系形式及其所涉及的社会现象问题,因受到寓于其体内的基因的动因及作用形式或其的动物性本能地决定所具有的实质内涵特征及客观性,概括为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所构成。

当然,在认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之前,应当强调指出:由于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人类劳动行为和社会关系形式及相应的社会现象问题,实际上都已不同程度上地受到了人类的意识观念能力和相应的文明成果在当时所具有的发展程度或水平的影响或决定,并以相应的人类文明成果的形式出现。即或说,此时的它们都已不同程度上地披上了华丽的人类文明的外衣。所以,既容易因此而掩盖了它们原本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在类似情形方面,客观上所具有的那些共性或同一性即本质。也是之所以人们往往都难以更为客观科学地理解和把握它们所具有的上述共性或同一性即本质的主要原因。

一、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类似情形完全相同,至少在自人类文明发源至今的漫长历史时期内,人类作为自然界中的社会性动物类的一个独立的物种,要不断地实现其物种整体不断繁衍生息的目标,也必然始终都是要以其的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性群体或社会单位形式(最初表现为以族群、部落等形式出现,之后不断发展演变为是以国家等形式出现。下同)为最为基本的繁衍生息的单元,并在确保这些相应的社会单位形式整体和其中的个体及家庭成员繁衍生息的目标,都能够不断历史性地通过其劳动行为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方才有可能得以实现(人们从现存的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进化史中,也能够找到充分的证据)。

尽管理论上,基因才有可能是相应的生命现象及其进化过程中最为基本的单位形式或单元(这可能是大多数基因科学理论所持的观点),但是,至少在地球环境条件下的自然界的现实中,基因往往又都是要由作为其载体的包括人类在内的众多不同的生命体形式中的每一个个体成员及家庭为最为基本的繁衍生息的单位形式或单元,并通过他(它)们不同的行为方式实现了各自及其物种整体的繁衍生息目标之后,去实现基因不断复制或扩张的目标的(这特别是在其中的动物类中的非社会性动物类物种和植物类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而这一特征似乎也是与西方文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模式所推崇的个人主义和超历史性的自由民主的理念或价值观更相吻合)。

但是,上述基因的众多不同的载体或生物体形式中有一部分包括人类在内的动物类物种,可能主要是因为要受到各自在身体构造、行为方式和相应能力、食物构成、天敌或生存竞争环境、食物链中的位置等客观条件方面所具有的不足或缺陷的决定,却并不能像其他生命体形式或物种那样(如动物类中的诸如虎、豹、熊等和植物类),可以根据自身所特有的客观条件,选择以其的每一个个体成员及家庭为最为基本的繁衍生息或进化的单位形式或单元,在通过各自相应的行为实现了其繁衍生息的目标后,去实现其物种整体和寓于其体内的基因不断繁衍生息和复制或扩张的目标的策略。而是不得不选择以上述个体成员及家庭繁衍生息的单位形式或单元为基础,由符合一定基数要求的若干个体成员及家庭繁衍生息的单位形式或单元所构成的一个个独立的社会性群体或社会单位形式,作为其最基本的繁衍生息的单位形式或单元,并在通过相应的行为确保实现了以整体形式存在的后者繁衍生息目标的前提条件下,去实现其中的个体成员及家庭繁衍生息的目标,从而去实现其物种整体和寓于其体内的基因不断繁衍生息和复制或扩张的目标的策略。且这些独立的社会性群体或社会单位形式和其中的个体成员及家庭的数量,理论上还必须既要符合相应的基数要求,又不得超过由相应的生存资源和空间所决定了的上限。

而这种繁衍生息的策略,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方面,它因此而使得这些物种能够简单地利用成员在数量上所具有的优势,既可以更好地优化和整合其众多不同的个体成员及家庭各自所具有的繁衍生息的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物种在前述的那些客观条件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从而非线性地大大提高了其每个个体成员及家庭,以及其每一个社会单位形式或种群和物种整体所具有的繁衍生息的相应能力和机会。

另一方面,也因此而使得这些物种与前述的那些非社会性动物类的物种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实现其繁衍生息目标的模式。这个模式所具有的核心内容就表现为:理论上,这些物种都必须是要在其相应的社会单位形式或单元整体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行为,首先确保其每一个社会单位形式或单元整体的繁衍生息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方才既有可能更为理想地去实现其中的每一个个体成员及家庭繁衍生息的目标,也才有可能确保更好地去实现其物种整体和寓于其体内的基因不断繁衍生息和复制与扩张的目的或目标(显然,这一特征与西方文明提出的前述那些理念或价值观和相应的政体模式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又是完全相悖的)。

因而,人们有可能也正是根据上述特征或客观性,将包括人类在内的那些动物类物种,定义和划分为所谓的社会性动物(生物)类的。而这些特征,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社会性动物类物种与其他非社会性动物类物种之间所具有的最大区别之一。所以,如果人们能够更为客观理性地从进化史的维度去研究和比较一下,人类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生物)类物种之间所具有的上述同一性或共性,就一定会发现:人类社会及其的劳动行为和社会关系形式及相应的社会现象问题,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类似情形相同,客观上也必然具有以下一些内容形式或同一性特征。

1.除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前述那些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单位形式或单元和个体成员及家庭的数量,都必须要保持在由不同的历史条件所决定了的一定基数范围内之外。每一个社会单位形式或单元,客观上往往还具有以下一些要素:即其中的个体成员及家庭相互之间具有亲缘上的关系(特别是人类社会的早期);拥有足以能维系其社会单位形式整体实现繁衍生息的目标所需的领地和相关生存资源;以及拥有相同或相容的文化(可能自人类文明的原始公社时期)等。

2.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所具有的全体成员,理论上也必然是要划分为由首领或统治集团和非首领或非统治集团阶层两大类成员所构成(实际上,在这两大类成员之间也一直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与双方相衔接或过渡且被今天的人们称之为是所谓中产阶层的成员。后面要探讨相关的问题)。

他们为实现其社会单位形式整体的繁衍生息目标,往往都必须要通过相应的分工关系形式去从事不同的社会劳动形式或事宜,或者去承担实现或完成其中所具有的不同的劳动职能或目标任务。且一般说来,在人们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劳动形式或事宜中,往往更多的都是由前类成员(包括中产阶层的成员)分工去承担实现或完成其中的有关决策、组织、管控和分配等方面的劳动职能或目标任务,而后类成员则往往都是要在接受前类成员提出的相关决策、组织、管控、分配形式的条件下,分工去承担实现或完成其中的另外一些相关的劳动职能或目标任务。

3.人类社会的整体、每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的整体和其中的每一个个体成员及家庭所具有的繁衍生息目标或权益,都是不尽相同的。而且,在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众多不同的个体成员或家庭相互之间及其与该社会单位形式的整体之间,不同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以及所有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和全体成员与人类社会的整体之间,在涉及相应的繁衍生息目标或权益的相关问题时,客观上始终存在着矛盾对立或排他性的竞争关系。

但是,上述竞争关系都必须要遵循可能同样是由相关的自然法则所决定了的不得违背的一些规则。一方面,同一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每一个个体成员及家庭的相关权益,都必须要历史性地服从或服务于该社会单位形式整体的相关权益;而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及个体成员的相关权益,又都必须要历史性地服从或服务于人类社会整体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任一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和人类社会的整体的相关权益,又都必须是要建立在历史性地满足或符合其中不同的个体成员及家庭和不同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的相关权益的基础之上。

二、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中的不同成员,都必须要严格地根据各自在相应的社会群体中所具有的社会地位,来确定其进食顺序、交配权、在有关行为活动的分工中所担当的任务或角色、屈尊服从的对象等相关权益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形式相类似。即或说,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及相应的社会单位形式都要选择通过相应的等级制的社会关系形式,去实现其社会单位形式及物种整体的繁衍生息目标的策略相类似。人类社会也必然始终都只能选择与上述从人类文明的视角看是不平等甚至是血腥野蛮的社会关系形式相类似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式,方才有可能更为理想地去实现其前述所具有的那些不同层次的繁衍生息目标。即或说,人类社会也始终只能选择通过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式,去实现其不断繁衍生息或发展进步的目标的策略。

人类文明史表明,任何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的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及其中不同的个体成员及家庭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如此,人类社会整体中不同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或文明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只是后一种情形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到一定程度后,方才有可能显现得更为突出而已。

但正如本章第二节中所述,由于人类社会的上述社会关系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往往都会因人类特有的意识观念能力和相关文明成果所具有的程度或水平及作用形式的不同,而使得上述社会关系中的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相类似的一些情形不断地得以进化或演变,且因此还披上了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类似情形中不可能拥有的人类文明华丽的外衣。加之,人类社会的上述社会关系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历史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因而,这又很容易由此而掩盖了其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类似情形之间客观存在的前述那些共性或同一性和内在联系。

尽管胸怀各种理想信念的人们,从未停止过试图要去消灭或改变上述社会关系形式的努力和尝试。但遗憾的是,自然界中的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进化史和人类文明史似乎都充分地证明,它(他)们之所以都能够繁衍与生存发展延续至今,人类文明之所以还能够取得今天如此骄人的成果,实质上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得益于它(他)们为实现其繁衍生息的目标所选择的上述社会关系形式。即或说,上述社会关系形式实质上正是它(他)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上述成功的奥秘所在。因而,即使上述社会关系形式及其在人类文明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不同历史表现形式,客观上确实始终都存在着从人类文明的视角所看到的那些不平等甚至是野蛮血腥等负能量作用形式及后果,但后者客观上却一定都不过是它(他)们为上述那些选择所必须付出的一些成本代价而已。

因为,如果当真的有人试图通过人为干预而在诸如狮、狼、猿猴之类的社会性动物类物种中,试行拥有类似于所谓均贫富或完全自由民主之类的内容或特征的社会关系形式时,那么对它们所可能产生的后果都一定将是灾难性的。因为,人们肯定会由此而很快就只能在类似于动物园或基因库之类的环境条件下,方才有可能再看到它们了。理论上,不同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的人类社会或文明发展进步的过程亦必然如此。比如,人们曾经无数次试图要去否定上述社会关系形式的种种乌托邦式的努力,实际上都是完全以失败告终的。

因而,如果人们要更为客观科学地认识人类社会所特有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式所具有的实质内涵和客观性,首先就必须要去揭示发现后者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等级制关系形式之间,所具有的内在联系和共性或同一性关系等相关内容。而一般说来,与大多数社会性动物类物种为实现其繁衍生息的目标赖以的等级制社会关系形式所具有的实质内涵和作用形式或奥秘相类似,或者说与它们所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相类似,人类社会称雄于自然界赖以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式所具有的实质内涵和作用形式或奥秘,即或人们在其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则或规则,也可概括为由以下方面的内容所构成:

1.现实中,一直都是由在人类社会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成中处于上中层位置的成员(也即任一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首领或统治集团和中产阶层的成员,以及那些全球和地区或区域范围内的强国),去掌控绝大多数从事当时主要的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所必需的相关资源或财富,且也主要都是由他们负责承担实现或完成其中的诸如决策、投资、组织管控、财富分配等相关劳动职能或目标任务,并因此而使得他们享有比那些处于底层的成员和相对更为贫穷落后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更多的权益或财富等社会现象问题。也许即是人类社会或文明之所以能够取得前述的那些成功的主要条件或奥秘之一。或者说是人类社会或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则或规则之一。

因为,几乎全部的人类文明史似乎都充分地表明,人类社会只有选择采用了上述社会关系形式或遵循了其中的相关法则或规则,方才有可能整合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每个个体成员的相关能力和有限资源,开发和从事那些事关该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和人类社会整体相关权益或存亡的社会劳动形式或文明事宜项目(至于作为主要负责实现或完成这些职能任务的那些首领或统治集团和中产阶层的成员们是否和能否更好地这样去做,或者说怎样才能使他们更好地去做,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后面还会谈到);也才有可能使得人类社会涌现出更多的所谓“闲人”,专职或专业地去从事诸如发明创造、发展科技和满足人们精神方面需求等方面的不同劳动种类形式,从而促进人类文明得以更为快速和全面的发展进步。

当然,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也曾多次出现过要么可能是因未能遵循甚至是完全否定了上述社会关系形式及其所必须遵循的那些法则或规则,要么则是因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上述社会关系形式及其所具有的相应法则或规则,即或未能更为客观科学或全面准确地遵循它们,而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逾越了上述法则或规则所不得逾越的某种神秘的度或红线,从而导致人类社会出现在招致了相应的惩罚或付出相应的代价后,最终被强制性地予以纠正的两大类社会现象问题。

关于前一类社会现象问题,典型的是诸如那些具有众多不同类型或性质的乌托邦主义思潮,以及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后果。显然,由于它们的共性都是不同程度地有违了前述的人类社会关系形式及其所必须遵循的那些法则,因而其结果往往都无一例外的是要在使得人们为此付出了相应的惨痛代价后,以失败而告终或强制性地被予以纠正了的。

关于后一类社会现象问题,则要显得更为复杂一些。根据导致它们产生或出现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可能主要是因为当任一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那些首领或统治集团和中产阶层的成员,以及人类社会整体或某区域中的那些发达或强势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已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得其所拥有的前述那些相关的资源和社会财富或权益,与此时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或欠发达、落后弱小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所存在的差距,严重地逾越了当时历史条件下所不得逾越的某种由自然法则决定的度或红线时,在人类社会或文明发展过程中相应所出现的社会现象问题及后果。

而上述所谓的度或红线,即是指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首领们拥有的前述那些特权,客观上不得危及其种群中的其他非首领成员获得当时最为基本的繁衍生息的权益的要求相类似。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那些上中阶层成员或人类社会中的发达、强盛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所拥有的生存资源和社会财富或权益,也始终都必须要确保其中的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或人类社会中欠发达、落后弱小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都能够历史性地获得体面或有尊严的相关繁衍生息的权益为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在确保不得严重逾越上述度或红线的前提条件下,方才既有可能确保上述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处于上中阶层地位的成员和发达、强盛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能够稳定可持续地获得已有的相关权益,也才有可能确保任一人类社会单位形式或人类社会整体繁衍生息的目标,能够稳定可持续地得以实现。或者说,方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大同的世界或真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而如果当人们因自觉或不自觉地严重逾越了上述度或红线时,就必然使得那些在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处于底层地位的成员或欠发达、落后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在此时的人类社会或文明的发展进步过程中丧失或缺乏相应的动力,并可能因此而导致出现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以及人类社会或文明的发展进步过程出现效率低下、停滞甚至是倒退等社会现象问题或后果。显然,人类文明史中因此而出现的类似的案例也不胜枚举。

其二,则主要有可能是因人们受到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成果的影响或决定,而对人类社会关系形式中所客观存在的、从人类文明的视角看是不平等甚至是野蛮血腥的那些内容形式,不断进行历史性或必要的变革或完善发展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得上述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式,未能达到当时历史条件下客观上必须要达到的某种程度时所出现的。如由今天的西方文明推崇的超历史性或乌托邦式的个人主义与自由民主思潮或价值观和福利及相应的社会实践所导致的后果。

因为,如果当人们在对人类社会关系形式中的相关内容形式进行必要的变革时,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地严重逾越了其中所具有的那些神秘的度或红线,即或使得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不同阶层成员和不同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在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富裕、发达或强盛的程度等方面所具有的差距,未能达到当时历史条件下客观上必须要达到的一定水平时,一方面就必然使得相应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前述那些上中阶层的成员,以及人类社会中的那些发达、强盛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因此而在人类社会或文明的发展进步过程中,缺乏或丧失其原本所具有的相对更大的主动、积极和创造性或动力,以及他们在上述过程中所具有的必不可少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也会使得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由此而缺乏必需的所谓蓝领或低端的劳动力。从而导致相应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和人类社会或文明整体的发展进程,由此而出现停滞甚至是倒退等社会现象问题及后果。除了西方世界今天因此已出现了种种衰退现象的后果外,人类文明史中也不乏类似的案例。

2.人类所具有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式的另一个神奇和重要的奥秘,即或人们在其中所必须遵循的另一个法则或规则表现为:由于在上述社会关系形式中,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那些不同阶层的成员所具有的繁衍生息目标或权益的侧重点不同,且相互之间往往既是矛盾对立或冲突,又是互为条件的。客观上便必然使得他们在参与从事相应的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动机完全不同,促使他们在上述过程中具有更为主动、积极和创造性或动力所需的激励机制不同,且因而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一个极为复杂和具有神奇的互动效应的竞争关系及机制。

而且,上述不同的动机与相应的激励和竞争关系及机制,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所具有的互动关系或内在联系,可使得那些不同阶层的成员各自侧重点不同的繁衍生息目标或权益,都有可能因此而不断历史性地得以实现;同时,这也是人类社会或文明之所以能得以不断发展进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因为,一般说来,在其中作为首领或统治集团和所谓中产阶层的那些成员,他们繁衍生息的目标或权益的侧重点,往往首先更多的是要巩固其已有的政治经济地位、谋求更多的社会财富和拥有相应的权威或尊严等。而在其中作为底层的那些成员们繁衍生息的目标或权益的侧重点,则往往首先更多的是要实现或满足类似于其在当时条件下的简单再生产,以及争取改善或改变其低等级的地位等最为基本的需求。人类社会中的那些发达或富裕和发展中或贫穷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的类似问题,亦是如此。

尽管从表面现象上看,上述不同阶层的成员们各自侧重点不同且矛盾对立或冲突的繁衍生息的目标或权益,似乎意味着他们道不同而不相为谋。但实质上这些不同的目标或权益及相应的不同行为,却又是互为前提条件或相互依存的。因为理论上,只有当他们以不同的方式或角色所参与和从事的前述那些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活动,都能与他们各自的上述目标或权益的侧重点相关度更高或对其更有利时,方才有可能有效地激励他们在其中具有更为主动、积极和创造性或动力。而只有当他们在上述活动过程中都能具有相对更高的动力时,即或只有当他们各自的上述目标或权益的侧重点,都既能更为理想或历史性地得以实现或满足,又与其所属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或人类社会整体当时相应的繁衍生息目标或权益相吻合或不严重冲突矛盾时,方才有可能使得上述活动具有更高的效率和取得更佳的效果,从而促进人类文明得以可持续性的发展进步。反之,则都必然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应和后果。

因而,如何通过更为客观准确或历史性地满足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不同阶层的成员侧重点不同的相关权益,最大程度上去调动或激励他们在参与或从事相应的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时所具有的动力,似乎从来也都是人类社会或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永恒的课题(本章的第二节还将进行一些分析讨论)。而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也能为上述客观性提供许多相当翔实且具有正反两方面效应后果的案例。

当然,人类社会整体中的不同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特别是其中的发达、强盛的与欠发达、弱小的人类社会单位之间所具有的上述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形式,客观上也必然是要严格地遵循上述法则或规则的。

3.人类社会特有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关系形式,还具有另外一个奥秘或必须遵循的法则或规则。这就是任一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不同阶层的成员之间,以及人类社会整体中的发达或强盛与欠发达或落后弱小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在数量的比例结构关系方面,客观上也始终都存在着一个有可能仍然是由相应的自然法则决定了的、既必须要达到又不得逾越的某种神秘的度或红线的相关问题。

理论上,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的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需要或能够容忍接受多少数量或规模的首领或统治集团和中产阶层的成员都是不同的。他们的数量或规模往往都取决于:不同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为实现其当时的繁衍生息的目标或权益所必需的相应的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的数量或规模,以及其所拥有的相关资源和社会财富量等条件。而其中的社会底层成员的数量或规模,则往往取决于他们能否胜任和实现或完成上述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中的那些必需的,从人类的视角看却是具有社会地位低下、风险高、收入低等特征的那些劳动种类形式或相应的劳动职能和目标任务。

一般说来,当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上述不同阶层的成员的数量或规模的比例关系,都能够较好地符合上述客观要求时,往往不仅将有可能使得上述不同阶层的成员各自侧重点不同的相关权益,都能够得到较为理想的实现;而且也必然由此而使得该社会单位形式相关的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能够得以更好和更快的发展,并因此而可能使其更为富有、强大和在地区或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反之,则有可能会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

纵观人类文明史,与上述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形,往往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当某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前述那些上中阶层的成员,在所具有的数量或规模和必备的相应能力等因素方面,都难以适应该社会单位形式相关的社会劳动或文明事宜的发展和应对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竞争关系时,便往往都会使得其因此而缺乏必要的可引领该单位整体不断发展进步的领导和主导的力量,也更容易导致其在区域或全球的范围内处于相对更为贫穷落后、缺乏竞争力,以及缺乏相应的话语权或地位和易被人欺侮的境地。

其二,当某社会单位形式中的上述上中阶层成员所拥有的数量或规模及其所消耗和占有的资源或财富,已使得其当时所拥有的可予以供养的资源或财力不堪重负或难以承受,或者与社会底层成员所拥有和消耗、占有的相比差距已严重逾越或突破了前述的那些红线或度时,却往往都必然会导致出现社会矛盾恶化和社会动乱等灾难性的后果。

其三,当某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底层成员所具有的数量或规模,已难以去胜任或实现其单位整体的繁衍生息的目标或权益所必需的、上述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相关劳动种类形式时,客观上往往导致其出现社会发展停滞或衰退趋势等后果现象(而这恰恰也有可能正是类似于今天的西方国家所普遍出现的所谓“中产阶层陷阱”和不得不依赖移民来维持其正常发展等社会现象后果中的一个主要内容)。

其四,当某人类单位形式中的上述底层成员所具有的数量或规模,已出现了被人们所称的所谓过剩现象时,这有可能主要是由上述的前两种情形所导致的后果。而这些后果不仅是容易引发出现诸如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和消极思潮和悲观情绪的主要原因,也是容易诱发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然,人类社会的整体或某区域范围内的发达、强盛与欠发达、弱小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所具有的类似的比例关系的相关问题,理论上同样也必然是要由上述的那些法则或规则予以确定和进行调节的。

三、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类似情形相同,人类社会或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的整体,为实现其繁衍生息目标所必须从事的完整的人类劳动行为,客观上也始终都是要由具有完全不同的劳动职能和目标任务的两大部分所构成。

第一部分,即人类社会或不同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为实现其繁衍生息目标所从事的生产创造相应的劳动成果及其财富形式的那些劳动行为部分。也即相当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每天都不得不要去觅食或捕食和采集等的那些行为部分。即或说,实质上就相当于是由亚当·斯密所提出的人类劳动行为中的所谓生产性劳动部分。

显然,上述意义上的人类劳动行为部分,并非人类社会或任一人类社会单位形式所具有的全部或完整意义上的人类劳动行为,而只是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而已。因而它们尚只是不完整或狭义的人类劳动行为。但在人们传统的有关理论或观念中,一直以来却似乎都是直接将其等同于完整意义上的人类劳动行为或劳动范畴的。

第二部分,即人们或不同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为应对那些危及到实现其繁衍生息的目标或妨碍其相应的劳动等行为活动正常开展的突发事件,为应对与其他物种和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之间所存在的生存竞争关系,为维护其本社会单位形式内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或调节其中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为提高其整体的劳动行为的能力及效率、竞争力和满足人们在精神层面上的需求等问题时,所发生或从事的有关应急或救助、军事、司法、科研、文化教育、宗教或意识形态等种类形式的劳动行为部分。也即相当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为占有和捍卫领地或生存资源,为族群的安全放哨值班和轮流留守看护或养育子代,以及为维持族群内的成员在进食、交配等行为过程中的社会秩序等事宜时,相应所发生的行为及过程部分。即或说,实质上相当于是由亚当·斯密所提出的人类劳动行为中的所谓非生产性劳动部分。

显然,与前述的第一个部分劳动职能和目标任务及相应的行为相比,尽管从表面现象上看,上述后一部分的那些劳动职能和目标任务及相应的行为过程,似乎并不能像前者那样可以生产创造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可直接满足人们的繁衍生息所需的东西。即或说,用传统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它们似乎并不直接生产创造劳动成果或社会财富,且维持其运行却还要占用或消耗一部分有限资源,以及由前一部分劳动职能和目标任务及相应行为所生产创造的劳动成果或社会财富。但是,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几乎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对于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单位形式说来,是否拥有更为强大和高效的具有后一部分劳动职能和目标任务的劳动种类形式或非生产性劳动部分,却既是其前一部分劳动职能和目标任务及相应行为过程或生产性劳动部分能否得以高效、顺利地进行和实现的保证或前提性条件,也是其繁衍生息目标能否得以实现或更为理想地实现的必要或充分的条件。因而,上述非生产性劳动部分所占用和消耗的资源、财富或产生的成本,客观上也应当是人类社会或该人类社会单位形式整体的完整或广义的人类劳动行为的总成本中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

而与其他社会性动物类物种的类似行为职能和目标任务及行为过程部分不同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不仅它们在完整的人类劳动行为中所占的份额和具有的地位作用会愈益更多和更为重要,所占用和消耗的资源或社会财富量越来越多;而且它们也已经从最初由人类社会单位形式中的全体成员兼职或轮流去承担和完成,逐步发展演变为分工由其中的不同成员专职或专业地去承担和完成了。

可见,至少对于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单位形式说来,完整意义上或广义的人类劳动行为,都必然是要由类似于上述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及其所具有的两大职能和目标任务及相应的行为部分所构成。故亦可将由上述两部分所构成的人类劳动行为,称之为是完整或广义的人类劳动行为或劳动(本书的第三、四章还将专门分析和讨论这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本节只是简要地对由人类的动物性本能或基因对其劳动行为所具有的动因及作用形式进行了一些概括。人类文明史充分证明,至少到未来可预见的人类尚未被智能机器人完全取代之前的历史时期,它们都是永恒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文明只能不断历史性地改变或完善发展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或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不同历史表现形式,却有可能永远都改变不了它们所具有的本质。当然,要更为全面准确或客观科学地揭示发现其中的秘密,既非本书所要实现的目标,也非作者能力所能胜任的。 ht6Y7YFAuOZlBZ7uJ9e7VT525BLGadVVmSNd2ZvMXDRcOczE7ibhWAdqoUadry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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