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在《柏林月刊》1785年第11期(11月),参见比斯特尔1785年12月3日的信,第1段(《康德全集》,第Ⅹ卷, 406[429~430]页)。看来,它是由康德早期关于人的种族的论文(《康德全集》,第Ⅱ卷, 427页以下)所经历的评判引起的。
刊印: 1.《人的种族的概念规定》,载《柏林月刊》,Ⅵ, 390~417页, 1785。
2.《伊·康德散见文章集》, 64~89页,法兰克福和莱比锡, 1793。
3.《伊·康德早期尚未结集的短文集》, 107~128页,林茨, 1795。
4.《伊·康德短文全集》,第3卷, 531~558页,哥尼斯贝格和莱比锡, 1797—1798。
5.《伊曼努尔·康德杂文集》, 633~660页,第2卷,哈勒, 1799。
新的旅行关于人类中的多种多样性所传播的知识,迄今与其说有助于满足知性,倒不如说有助于刺激知性在这一点上进行探究。很多情况下这是因为,在人们为了自己的缘故征询经验之前,没有事先清楚地规定要通过观察来澄清的概念;因为人们只有在事先知道自己应当寻找什么的情况下,才在经验中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关于不同的 人种 有很多谈论。一些人把它们干脆理解为人的不同 种属 ,另一些人与此相反,虽然把自己限制在比较狭窄的意义上,但看起来却认为这种区别并不比人们通过化妆或者穿衣而在彼此之间造成的区别更显著。现在,我的意图只是精确地规定这个 种族 概念,如果在人类中存在种族的话;对人们认为能够使用这个称谓的现存种族的起源作出解释,只不过是人们可以随意去喜爱的副产品罢了。不过我看到,除此之外一些敏锐的人士在评判若干年前仅仅以那个意图所说的东西 [1] 时,只关注这件次要的事情,亦即原则的假说性运用,但对于原则本身却是轻描淡写,而毕竟一切都取决于原则。这是更多的回溯到原则的探究所遭受的一种命运;因此,这种命运能够劝阻在思辨事物上的一切争执和辩护,但与此相反却仅仅把对被误解的东西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和澄清称赞为可取的。
[1] 参见 恩格尔 的《世界哲学家》,第Ⅱ部, 125~12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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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康德全集》,第Ⅱ卷,427页以下。——科学院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