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探讨在那些年多方讨论的主题(例如参见艾勒斯[M.Ehlers]:《论书籍翻印之不允许》,德绍和莱比锡, 1784)。
1784年12月31日,它与论文《论月球上的火山》同时寄给比斯特尔(参见康德致比斯特尔的信,《康德全集》,第ý 卷, 140~141页)。它发表于《柏林月刊》第5期, 1785年5月。比斯特尔在1785年6月5日的一封信中涉及它(《康德全集》,第Ⅹ卷, 380[404]页)。
刊印: 1.——,《柏林月刊》, 1785年,第Ⅴ期, 403~417页。
2.《伊·康德散落文章集》, 50~64页,法兰克福和莱比锡, 1793。
3.《伊·康德短文全集》,第Ⅲ卷, 189~206页,哥尼斯贝格和莱比锡(实际上是福格特在耶拿), 1797—1798。
4.《伊·康德杂文集》,蒂夫特隆克编,第3卷, 17~32 页,哈勒, 1799。
想把一本书的出版视为对一个样本上的所有权(无论是作为手稿从作者,还是作为手稿的印刷从一个已经存在的出版商来到拥有者手中)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毕竟通过保留某些法权,无论是作者的法权还是由作者指定的出版商的法权,还把这种使用限制在不允许翻印上,这些人绝不能由此达到目的。因为作者在他思想上的所有权(尽管人们承认,这样一种所有权是按照外在的法权出现的)即使翻印也还是他的;而既然 明确地赞成 一本书的购买者限制他们的所有权,这根本不能适当地进行 [1] ,所以,一种纯然 假定的 限制,对于购买者的责任来说,是怎样更不够用得多呢?
但我相信,有理由不把出版视为以 他自己的名义 进行商品买卖,而是视为以 另一个人的名义 ,亦即以作者的名义 照管一项业务 ,并且以这种方式就能够轻而易举并且清晰地阐明翻印的不合法性。我的论据包含在一个证明 出版商法权 的理性推理中;继之而起的是应当驳斥 翻印者要求 的第二个理性推理。
[1] 一个出版商会敢于让每个人在购买他的出版社作品时受这样的条件约束,即如果由于此人蓄意或者也由于不小心,出版商所出售的样书被用于翻印,就被起诉盗用一个外来的、被托付给此人的财物吗?很难会有某人同意,因为他由此会使自己招致各种各样探究和负责的麻烦。因此,出版社会为那人操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