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概念及其与直观的区别
一切知识,这就是说,一切有意识地与一个客体相关的表象,都要么是 直观 ,要么是 概念 。直观是 个别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singularis),概念是 普遍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per notas communes)或者 反思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discursiva)。
通过概念而有的知识叫做 思维 (cognitio discursiva)。
※ ※ ※
附释1 概念与直观相对立,因为它是一种普遍的表象,或者是对许多客体共有的东西的表象,因而是 一种能够包含在不同的客体之中 的表象。
附释2 说普遍的或者共同的概念,这纯属同义反复——是基于把概念不正确地划分为 普遍的 概念、 特殊的 概念和 个别的 概念的一个失误。可以如此划分的不是概念本身,而只是 概念的使用 。
§2 概念的质料和形式
在每一个概念上,都可以区分 质料 和 形式 。概念的质料是 对象 ,概念的形式则是 普遍性 。
§3 经验性的概念和纯粹的概念
概念要么是一个 经验性的 概念,要么是一个 纯粹的 概念(vel empiricus vel intellectualis)。一个 纯粹的 概念是一个并非得自经验,而是 在内容上 也源自知性的概念。
理念 是其对象根本不能在经验中遇到的理性概念。
※ ※ ※
附释1 经验性的概念是通过比较经验的对象而源自感官的,通过知性仅仅获得普遍性的形式。这些概念的实在性基于现实经验,它们就其内容而言汲取自现实经验。但是,是否有 纯粹的知性概念 (conceptus puri),它们作为这样的概念不依赖于一切经验而仅仅源自知性,这是形而上学必须研究的。
附释2 理性概念或者理念根本不能导向现实对象,因为现实对象必须都包含在一个可能的经验中。但是,理性概念或者理念毕竟用于通过理性在经验和经验规则极大完善的使用方面引导知性,或者也表明,并非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是经验的对象,以及经验的对象之可能性的原则并不适用于物自身,也不适用于经验的作为物自身的客体。
理念包含着知性使用的 原型 ,例如关于 世界整体 的理念,它是必然的, 不是作为 经验性的知性应用的 建构性 原则,而是仅仅作为旨在我们经验性的知性应用之普遍联系的 范导性 原则。因此,理念可以被视为一个必然的基本概念,以便要么 客观地完成 隶属的知性行动,要么将之视为 不受限制的 。——理念也 不可通过复合 而获得,因为整体先于部分。然而,毕竟有一些理念可以向其接近。 数学的 理念或者 在数学上产生一个整体的 理念就是这种情况,它们与 动力学 的 理念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与一切具体的概念完全 异质 ,因为整体不(像在数学的理念那里一样)是在量上,而是在 种类 上与具体概念不同。
人们不能使理论理念获得客观的实在性,或者证明这种实在性,惟有关于自由的理念除外,确切地说,是因为这个理念是 道德法则 的条件,而道德法则的实在性是一个公理。关于 上帝 的理念的实在性惟有通过关于自由的理念,因而惟有在 实践的 意图中才能得到证明,也就是说: 要如此行动 , 就好像有一个上帝似的 。
在一切科学中,尤其是在理性的科学中,科学的理念是科学的一般 草图 或者 轮廓 ,因而是属于它们的一切知识的范围。这样一个整体理念——人们在一门科学中必须关注和寻找的首要的东西,是 建筑术的 理念,例如法学的理念。
大多数人缺少人类、一个完善的共和国、一种幸福的生活诸如此类的理念。许多人关于自己想要的东西没有任何理念,因此他们是按照本能和权威行事的。
§4 ( 先天地或者后天地 ) 被给予的概念和被制成的概念
在质料上 ,一切概念要么是 被给予的 概念(conceptus dati),要么是 被制成的 概念(conceptus factitii)。被给予的概念要么被先天地给予的,要么是被后天地给予的。
一切经验性地 或者后天地被给予的概念叫做 经验概念 ,先天地被给予的概念叫做 知性概念 。
※ ※ ※
附释 一个概念作为论证的表象,其形式在任何时候都是被制成的。
§5 概念的逻辑起源
仅就形式而论 ,概念的起源基于反思,且基于对由某个表象所标明的事物之区别的抽象。因此,这里产生的问题是: 知性的哪些行动构成了概念 ,或者——这是一回事—— 为从被给予的表象产生一个概念需要知性的哪些行动 ?
※ ※ ※
附释1 既然一般逻辑学通过概念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或者抽掉了思维的一切质料,所以,它只能就思维的 形式 而言,也就是说,只能 主观地 衡量概念;不是衡量概念如何通过一个特征规定客体,而是衡量概念如何能够与诸多客体相关。因此,一般逻辑学不应当研究概念的 源泉 ,不应当研究概念如何 作为表象产生 ,而是仅仅研究 被给予的表象如何在思维中成为概念 ;此外,这些概念可能包含着某种取自经验的东西,或者也包含着某种虚构的东西,或者从知性的本性借来的某种东西。——概念的这种 逻辑的 起源——其仅就形式而言的起源——在于反思,通过反思产生了多个客体共有的表象(conceptus communis),作为判断力要求的形式。因此,在逻辑学中,在概念上探讨的 仅仅是反思的区别 。
附释2 就 质料 而言,一个概念要么是 经验性的 ,要么是 任意的 或者 理智的 ,概念在质料方面的起源是在形而上学中考虑的。
§6 比较 、 反思和抽象的逻辑行为
概念在其形式上由以产生的逻辑行为是:
1. 比较 ,也就是说,在与意识的统一性的关系中各表象的相互比较;
2. 反思 ,也就是说,怎样才能把不同的表象包括在一个意识中的考虑;最后
3. 抽象 或者隔离被给予的表象在其中相互区别的所有其余的东西。
※ ※ ※
附释1 因此,为了用表象制成概念,人们必须能够 比较 、 反思 和 抽象 ,因为知性的这三种逻辑操作是产生任何一般概念的根本的和普遍的条件。例如,我看到一棵云杉、一棵柳树和一棵椴树。当我首先把这些对象相互比较时,我发现,它们在干、枝、叶等方面互不相同;但现在,我随即只反思它们相互之间共有的东西,即干、枝、叶本身,并抽象掉它们的大小、形状等,这样,我就得到了关于树的概念。
附释2 在逻辑学中,人们并非总是正确地使用 抽象 这个表述。我们切不可说:抽出 某物 (abstrahere aliquid),而必须说:抽掉 某物 (abstrahere ab aliquo)。例如,当我在鲜红的布中只想到红颜色时,我就是抽掉了布;如果我把这也抽掉,并且把鲜红色当做一般物质材料来思考,则我们就抽掉了更多的规定,而我的概念就由此变得更为抽象。因为从一个概念中删去的事物区别越多,或者说,在概念中抽掉的规定越多,概念就越抽象。因此,真正说来,人们应当把抽象概念称为 进行抽象的 概念(conceptus abstrahentes),也就是说,在其中发生许多抽象的概念。例如, 物体 概念真正说来并不是抽象概念,因为我不能抽掉物体本身,否则我就不能有关于物体的概念。但是,我必须抽掉大小、颜色、硬度或者流动性,简言之,抽掉特殊物体的一切种属规定。 最抽象的 概念是与同它不一样的东西不共有任何东西的概念。关于 某物 的概念就是这样,因为与它不同的东西是 无 ,因此它与某物不共有任何东西。
附释3 抽象只是普遍有效的表象能够在其下产生的 否定性 条件, 肯定性的 条件是比较和反思。因为通过抽象不 生成 任何概念,抽象只是完成概念,并把它包括在它的明确的界限内。
§7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每一个概念, 作为分概念 ,都包含在事物的表象中,而作为 知识根据 ,亦即作为 特征 ,这些事物包含 在它下面 。在前一种考虑中,每个概念都有一个 内涵 ,在后一种考虑中,都有一个 外延 。
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成反比例。也就是说,一个概念 在其下 包含的越多, 在其中 包含的就越少,反之亦然。
※ ※ ※
附释 概念的普遍性或者普遍有效性并不基于概念是一个 分概念 ,而是基于它是一个 知识根据 。
§8 概念外延的大小
一个概念,能够处在它下面并且通过它被思维的事物越多,它的外延或者 范围 就越大。
※ ※ ※
附释 就像关于一个一般而言的 根据 ,人们说它把 结果 包含在自身之下一样,关于概念,人们也能够说,它 作为知识根据 把所有它被抽掉的事物包含在自身之下,例如金属的概念把金、银、铜等包含在自身之下。因为既然每个概念作为普遍有效的表象,都包含着不同事物的许多表象共有的东西,所有这些就此而言被包含在它下面的事物就都能够通过它而被表象。而正是这一点构成了一个概念的 可用性 。于是,通过一个概念能够被表象的事物越多,这个概念的范围就越大。例如, 物体 概念的外延就大于 金属 概念的外延。
§9 较高的概念和较低的概念
概念如果有其他概念在自身之下,就叫做 较高的 概念(conceptus superiores),与之相比,那些其他概念就被称为 较低的 概念。一个特征的特征—— 远离的 特征——是一个较高的概念,与一个远离的特征相关的概念则是一个较低的概念。
※ ※ ※
附释 既然较高的概念和较低的概念只是 相对而言 (respective)这样叫的,所以,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关系中,就能够同时是一个较高的概念和一个较低的概念。例如, 人 的概念与 黑人 的概念相关就是一个较高的概念,与 动物 的概念相关就是一个较低的概念。
§10 属和种
较高的概念就其较低的概念而言叫做 属 (genus),较低的概念就其较高的概念而言叫做 种 (species)。
就像较高的概念和较低的概念一样, 属的概念 和 种的概念 也不是就其本性,而是就其在逻辑隶属中的相互关系(termini a quo 或者 ad quo)而言来区分的。
§11 最高的属和最低的种
最高的 属是不是种的属(genus summum non est spe-cies),就像 最低的 种是不是属的种(species,qua non est genus,est infima)一样。
然而,根据连续律,既不能有 最低的 种,也不能有 最近的 种。
※ ※ ※
附释 如果我们设想一系列互相隶属的许多概念,例如铁、金属、物体、实体和物,则我们在这里就获得越来越高的属,——因为任何 种 都总是能够同时就其较低的概念而言被视为 属 ,例如, 学者 概念就 哲学家 概念而言就能够被视为属——直到我们最终达到一个不再能够是 种 的 属 。而且我们最终必然能够达到这样的属,因为毕竟最终必须有一个最高的概念(conceptum summum),对它不能再抽掉任何东西而不使整个概念消失。——但是,一个最低的概念(conceptum infimum)或者一个在其下不再包含任何别的种的最低的种,在种和属的系列中是不存在的,因为这样一个概念是不可能规定的。即便我们有 直接 运用于个体的概念,就它而言,也毕竟可能还存在着我们要么没有觉察、要么忽略的种差。惟有 相对于应用 ,才有最低的概念,它们仿佛是人们一致同意不再更深入时,通过约定俗成获得这种意义的。
因此,就种属概念而言,适用的是如下普遍的法则: 有不能再是种的属 , 但没有据说不能再是属的种 。
§12 较宽的概念和较狭的概念 —— 代换概念
较高的概念也叫做 较宽的 概念;较低的概念也叫做 较狭的 概念。
具有同样范围的概念被称为 代换概念 (conceptus reciproci)。
§13 较低的概念与较高的概念 、 较宽的概念与较狭的概念的关系
较低的概念并不包含在较高的概念之中,因为它在自身中比较高的概念包含 更多 ;但它毕竟包含在较高的概念 之下 ,因为较高的概念包含着较低的概念的知识根据。
此外 ,一个概念比另一个概念 更宽 ,不是因为它在其下包含 更多 ——因为人们不能知道这一点——,而是就它把 另一个概念 以及 除此之外更多的概念 包含在自身之下而言的。
§14 概念隶属方面的普遍规则
在概念的外延方面,适用的是如下普遍规则:
1.凡适合较高的概念或者与之矛盾的,也适合包含在那个较高的概念之下的所有较低的概念或者与之矛盾;以及
2.反过来:凡适合 所有 较低的概念或者与之矛盾的,也适合其较高的概念或者与之矛盾。
※ ※ ※
附释 由于事物在其中一致的东西,都来自其 普遍的 属性,而事物在其中彼此不同的东西,都来自其 特殊的 属性,所以,人们不能推论说:凡适合 一个 较低的概念或者与之矛盾的,也适合与它一起属于一个较高的概念的 其他 较低的概念或者与之矛盾。例如,人们就不能推论说:凡不适合人的,也不适合天使。
§15 较高的概念和较低的概念产生的条件 : 逻辑抽象和逻辑规定
通过持续的逻辑抽象,产生出越来越高的概念,就像与此相反,通过持续的逻辑规定,产生出越来越低的概念。最大可能的抽象给出最高的或者最抽象的概念——不能再想去掉任何规定的概念。最高的圆满规定会产生一个 被通盘规定 的概念(conceptus omnimode determinatum),也就是说,一个不能再想加上任何进一步的规定的概念。
※ ※ ※
附释 既然只有个别事物或者个体是被通盘规定的,所以能够有的被通盘规定的知识也只是作为 直观 ,但不是 作为概念 ;就概念而言,逻辑规定绝不能被视为圆满的(第11节附释)。
§16 概念的抽象使用和具体使用
每一个概念都能被 普遍地 和 特殊地 (in abstacto和in concreto)使用。较低的概念就其较高的概念而言被抽象地使用,较高的概念就其较低的概念而言被具体地使用。
※ ※ ※
附释1 抽象 和 具体 这些表述与概念自身无关——因为每个概念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倒是与其 使用 相关。而且这种使用又可以有不同的级别,依人们或多或少抽象地或者具体地对待一个概念,亦即或多或少要么从它去掉要么给它增添规定而定。通过抽象的使用,一个概念接近最高的属,与此相反,通过具体的使用,它接近个体。
附释2 在概念的抽象使用和具体使用中,哪一种使用比另一种使用更优越?对此不能作出任何裁定。不能把一种使用的价值估评为比另一种使用的价值更小。通过很抽象的概念,我们在 许多 事物上知之甚 少 ,通过很具体的概念,我们在 少数 事物上知之甚 多 ;因此,我们在一方面获得的,又在另一方面失去。范围大的概念,就人们能够把它运用于许多事物而言,是很有用的;但也因此而在它里面包含的东西更少。例如,在 实体 这个概念中,我想到的就不如在 粉笔 的概念中想到的那样多。
附释3 通俗性的艺术 就在于,在同一知识的抽象介绍和具体介绍之间,因而在概念和使概念无论就外延而言还是就内涵而言均达到知识的最大值的阐述之间,找到合适的关系。
§17 对一般判断的解释
不同表象如果构成一个概念,判断就是其意识统一性的表象,或者是其关系的表象。
§18 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任何判断,作为其本质性成分而属于它的,是 质料 和 形式 。判断的 质料 在于被给予的、在判断中结合为意识的统一性的知识,判断的 形式 在于对不同的表象作为表象而属于一个意识的方式的规定。
§19 逻辑反思的对象 : 判断的纯然形式
既然逻辑学抽掉知识的所有实在的或者客观的区别,则它就像不研究概念的内容一样,也不研究判断的质料。因此,它仅仅考虑判断在其纯然形式上的区别。
§20 判断的逻辑形式 : 量 、 质 、 关系和样式
判断在形式方面的区别可以追溯到 量 、 质 、 关系 和 样式 这四个要素,就它们而言,正好规定出这样多的不同判断种类。
§21 判断的量 : 全称的 、 特称的和单称的
就量而言,判断要么是 全称的 ,要么是 特称的 ,要么是 单称的 ,依主词在判断中是 完全 被谓词的概念所 包含 或者 排斥 ,还是仅仅 部分地 被其所 包含 或者 排斥 而定。在 全称 判断中,一个概念的范围完全被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范围中;在 特称 判断中,前者的一个部分被包含在后者的范围之下:最后,在 单称 判断中,一个根本没有范围的概念因此就纯然作为部分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范围之下。
※ ※ ※
附释1 就逻辑形式而言,单称判断在使用上可视同于全称判断,因为在这两种判断中,谓词无例外地适用于主词。例如在单称命题“ 卡尤斯有死 ”中,和在全称命题“ 所有的人都有死 ”中一样不可能发生例外。因为只有一个卡尤斯。
附释2 就一种知识的普遍性而言,在 总括 命题和 普泛 命题之间有一种实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当然与逻辑学无关。也就是说, 总括 命题是这样一些命题,它们仅仅包含着关于某些对象的共相的某种东西,因而并不包含归摄的充分条件,例如“人们必须使证明缜密”这个命题。 普泛 命题则是关于一个对象普遍地断言某种东西的命题。
附释3 普遍的规则要么是 分析地 普遍的,要么是 综合地 普遍的。 前者 抽掉差异, 后者 关注区别,从而也在区别方面作出规定。一个客体越是被想得单纯,依据一个概念的分析的普遍性就越是可能。
附释4 如果不具体地认识全称命题,就不能看出其普遍性,那么,它们就不能用做准绳,因而在运用上就没有 启迪的 效力,而是仅仅为了研究在特殊场合被首先认识的东西的普遍根据而成为课题。例如“ 谁没有兴趣说谎并且知道真情 , 谁就说真话 ”这个命题,就是无法看出其普遍性的,因为我们惟有通过经验,才认识到是限制在无兴趣者的条件上,亦即人可能出自兴趣说谎,这源于他们未坚守道德性。这是一种教会我们认识人性的弱点的观察。
附释5 关于 特称 判断要注意:如果它们应当能够通过理性看出,因而具有一种理性的、并非纯然理智的(抽象了的)形式,则主词必然是一个比谓词更宽的概念(conceptus latior),如果谓词在任何时候都是○,主词是□,那么,下图就是一个特称判断,属于a下面的有一些东西是b,有一些不是b,——这是从理性得出的。但是,如果是下图:那么,至少倘若a较小,则所有a都能够包含在b下面,但如果a较大,则并非所有a都能够包含在b下面,因此它只是以偶然的方式是特称的。
§22 判断的质 : 肯定的 、 否定的和无限的
就质而言 ,判断要么是 肯定的 ,要么是 否定的 ,要么是 无限的 。在 肯定的 判断中,主词在一个谓词的范围 之下 被思维;在 否定的 判断中,主词被设定在一个谓词的范围 之外 ;而在 无限的 判断中,主词被设定在一个概念的范围 之内 ,而这个范围却在另一个概念的范围之外。
※ ※ ※
附释1 无限判断不仅表明一个主词并不包含在一个谓词的范围之下,而且表明它在该谓词的范围之外,处在无限的范围中的某个地方;因此,无限判断表示谓词的范围 是受限制的 。
一切可能的东西要么是A,要么是非A。因此,如果我说:某种东西是非A,例如人的灵魂是 非有死的 ,一些人是 非学者 ,等等,则这就是一个无限的判断。因为通过这个判断,超出A的无限范围而不能规定客体属于哪个 概念 之下,而只能规定客体属于A之外的范围,这真正来说根本不是范围,而只是 一个范围与无限者的接壤 或者 接壤本身 。尽管排除是一种否定,但毕竟对一个概念的限制是一个肯定性的行动。所以,界限是被限制的对象的肯定性概念。
附释2 按照排中律(exclusi tertii),一个概念的范围相对于另一个范围要么是排除的,要么是包含的。而今,既然逻辑学只谈判断的形式,不在其内容上谈概念,则无限的判断与否定的判断的区分就不属于这门科学。
附释3 在否定判断中,否定总是涉及系词,而在无限判断中否定涉及的就不是系词,而是谓词,这在拉丁语中表现得最好。
§23 判断的关系 : 定言的 、 假言的和选言的
就关系而言,判断要么是 定言的 ,要么是 假言的 ,要么是 选言的 。也就是说,判断中被给予的表象为了意识的统一性而一个隶属于另一个,要么是作为 谓词 隶属于 主词 ,要么是作为 结果 隶属于 根据 ,要么是作为 划分的环节 隶属于 被划分的概 念 。第一种关系规定的是 定言 判断,第二种关系规定的是 假言 判断,第三种关系规定的是 选言 判断。
§24 定言判断
在定言判断中,主词和谓词构成判断的质料,规定和表述主词和谓词之间关系(一致或者冲突)的形式,则叫做 系词 。
※ ※ ※
附释 定言判断虽然构成其他判断的质料,但人们切不可像许多逻辑学家那样相信,无论是假言判断还是选言判断,都无非是定言判断的不同表述,因而全都可以归结为定言判断。所有这三种判断都基于知性的本质上有别的逻辑功能,因而必须按照其种属的差异来衡量。
§25 假言判断
假言 判断的质料由两个判断组成,它们作为根据和结果而相互联结。这两个判断中包含着根据的那一个是 前件 (antecedens,prius),作为结果而与前者相关的另一个判断则是 后件 (consequens,posterius),两个判断相互之间联结成意识的统一性的这种方式的表象则被称为 连贯性 ,它构成假言判断的形式。
※ ※ ※
附释1 对于定言判断来说是系词的东西,对于假言判断来说就是连贯性——假言判断的形式。
附释2 一些人相信,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一个假言命题转换成一个定言命题。然而,这是行不通的,因为二者在本性上是彼此完全不同的。在定言判断中,没有任何东西是或然的,一切都是实然的,与此相反,在假言判断中,只有连贯性是实然的。因此,在假言判断中,我可以把两个虚假的判断彼此联结,因为这里只取决于联结的正确性—— 连贯性的形式 ,这些判断的逻辑真理性就基于此。在“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和“如果一切物体都是复合的,则它们就是可分的”这两个命题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区别。在前一个命题中,我直截了当地断定事物,在后一个命题中我只是在一个或然地表述的条件下断定事物。
§26 假言判断中的联结方式 : 肯定式和否定式
假言判断中的联结形式有两种: 肯定式 (modus ponens)和 否定式 (modus tollens)。
1.如果根据(前件)真,则由它规定的结果(后件)也真;这叫做肯定式。
2.如果结果(后件)虚假,则根据(前件)也虚假;这叫做否定式。
§27 选言判断
如果一个被给予的概念的范围的各个部分在整体中相互规定,或者作为补充(complementa)相互规定成一个整体,那么,一个判断就是 选言的 。
§28 选言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选言判断由以复合而成的诸多被给予的判断,构成选言判断的质料,并且被称为 选言支或者对立支 。这些判断的形式就在于选言本身,亦即在于把不同的判断作为被划分的知识的整个范围之相互排斥和相互补充的各支,对其关系的规定。
※ ※ ※
附释 因此,一切选言判断都把不同的判断表现 为共处在一个范围之中的 ,并且每个判断都是惟有通过就整个范围而言对其他判断的限制才产生的,因此,它们规定着每个判断与整个范围的关系,并由此同时规定着这些不同的分支(membra disjuncta[选言支])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一个支规定着其他每个支,只要它们全都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范围的各部分而共处,而 在这个范围之外则无法以某种关系来设想任何东西 。
§29 选言判断的独特性质
就关系要素来看,一切选言判断的独特性质规定着它们与其余判断,特别是与直言判断的区别,这种独特性质就在于:各选言支全都是或然判断,关于它们想到的无非是,它们像一种知识的范围的各部分,每一个都是在把另一个补充成整体(conplementum ad totum)一样,合起来就等于这种知识的范围。而且由此得出:真理必定包含在这些或然判断的某一个里面,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这些判断中的某一个必定 实然 有效,因为除了这些判断,该知识的范围在给定的诸条件下就不再包含任何东西,而且一个条件与另一个条件相对立,所以 既不能 在它们 之外 有某种别的东西是真的, 也不能 在它们 中间 有不止一个是真的。
※ ※ ※
附释 在一个定言判断中,其表象被视为另一个上级表象的范围之一个部分的事物,被视为包含在它的这个上级概念之下,因此,这里在范围的隶属中,部分是从部分而与整体相比较的。但在选言判断中,我却是从整体走向所有合起来而言的部分的。包含在一个概念的范围之下的东西,也包含在这个范围的各部分的某一个之下。据此,必须首先对范围进行划分。例如,当我作出选言判断“一个学者要么是一个历史学者,要么是一个理性学者”时,我由此就规定,这些概念就范围而论都是学者范围的部分,但绝不相互是部分,而且这些部分合起来是完全的。
在选言判断中,并非被划分的概念的范围被视为包含在划分的范围之中,而是包含在被划分的概念之下的东西,被视为包含在划分的各支的某一个之下,定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之间进行比较的下图将会使这一点更为直观。
在定言判断中,包含在b之下的x也包含在a之下:
在选言判断中,包含在a之下的x要么包含在b之下,要么包含在c之下,如此等等:
因此,选言判断中的划分表明的不是整个概念的各部分的同位排列,而是其范围的所有部分。在这里,我通过一个概念思维许多事物,在前者,我通过许多概念思维一个事物,例如通过同位排列的所有特征来思维被定义者。
§30 判断的样式 : 或然的 、 实然的和必然的
整个判断与知识能力的关系是通过样式这个要素来规定的,就样式来看,判断要么是 或然的 ,要么是 实然的 ,要么是 必然的 。或然判断伴随判断的纯然可能性的意识,实然判断伴随判断的现实性的意识,最后,必然判断伴随判断的必然性的意识。
※ ※ ※
附释1 因此,样式这个要素仅仅表明判断中某种东西被断定或者否定的方式,即:人们是否对一个判断的真或者非真未澄清任何东西,像在或然判断“人的灵魂可能不死”中;或者人们是否就此规定了某种东西,像在实然判断“人是有死的”中;或者最后,人们是否甚至以必然性的威严来表述一个判断的真理性,像在必然判断“人的灵魂必然不死”中。因此,对纯然可能的或者现实的或者必然的真理性的这种规定仅仅涉及 判断本身 ,绝不涉及判断的 事物 。
附释2 人们也可以把或然判断解释成其质料是与谓词和主词之间的可能关系一起被给予的判断,在这些判断中,主词的范围在任何时候都比谓词的范围小。
附释3 判断与 命题 之间的真正区别就基于或然判断和实然判断之间的区别,人们通常习惯于错误地认为判断与命题的区别仅仅在于用词表述,没有这些词人们当然到处都不能作出判断。在判断中,不同表象与意识的统一性的关系仅仅被思维成或然的,与此相反在一个命题中则被思维成实然的。一个或然命题是一种contradictio in adjecto[用词自相矛盾]。在我有一个命题之前,我毕竟必须先作出判断;而且我对许多我未澄清的东西作出判断,但我一旦把一个判断规定为 命题 ,我就必须澄清它们。此外,在人们实然地接受判断之前,最好先或然地作出判断,以便以这种方式检验它。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也没有必要总是拥有实然判断。
§31 指称判断
判断中包含着一种肯定,但同时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一个否定,以至于肯定固然是清晰地发生的,否定却是隐蔽地发生的,这样的判断是 指称 命题。
※ ※ ※
附释 在例如“少数人是有学问的”这个指称判断中,包含着:1.“多数人不是有学问的”这个否定判断,但这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以及 2.“一些人是有学问的”这个肯定判断。既然指称命题的本性仅仅取决于语言条件,人们按照这些条件就能够一下子简短地表述两个判断,所以就要注意到,在我们的语言中有必然被指称的判断,不是在逻辑学中,而是在语法中。
§32 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
与对象相关并且规定什么应归于或者不应归于对象的命题,叫做 理论 命题;与此相反, 实践 命题是陈述作为对象的必要条件、使一个客体由以可能的行动的命题。
※ ※ ※
附释 逻辑学只探讨 形式上的 ,就此而言与 理论 命题相对立的实践命题。 内容上的 ,并且就此而言与 思辨 命题不同的实践命题,属于道德。
§33 不可证命题和可证命题
能够有一个证明的命题,就是 可证 命题;不能够有任何证明的命题,被称为 不可证 命题。直接确定的命题是不可证命题,因而被视为 基础命题 。
§34 原理
直接确定的先天判断可以叫做原理,只要其他判断能够从它们得到证明,但它们自己却不隶属任何别的判断。它们因此缘故也被称为 原则 (开端)。
§35 直觉的原理和论证的原理 : 公理和论理
原理要么是 直觉的 ,要么是 论证的 。前者能够在直观中展现出来,并且叫做 公理 (axiomata),后者只可以用概念来表述,并且可以被称为 论理 (acromata)。
§36 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
其确定性基于概念(谓词与主词的概念)的 同一性 的命题,叫做 分析 命题。其真理性并不建立在概念的同一性之上的命题,必须被称为 综合 命题。
※ ※ ※
附释1 “物体概念(a+b)应归之的一切x, 广延 (b)亦应归之它”,这是 分析 命题的一个实例。
“物体概念(a+b)应归之的一切x, 引力 (c)亦应归之它”,这是 综合 命题的一个实例。综合命题在质料上增加知识,分析命题仅仅在形式上增加知识。前者包含着 规定 (determinationes),后者仅仅包含逻辑 谓词 。
附释2 分析的原则并不是公理,因为它们是 论证的 。而综合的原则也只有在它们是 直觉的 时,才是公理。
§37 同义反复的命题
分析判断中概念的同一性可以要么是一种 表述性的 (explicita)同一性,要么是一种 非表述性的 (implicita)同一性。在前一种情况下,分析命题就是 同义反复的 。
※ ※ ※
附释1 同义反复的命题是能力上空洞的或者 没有结果 的,因为它们毫无用处。例如,同义反复命题“ 这人是人 ”就是这类东西。因为如果我关于这个人除了知道说他是人之外什么也不知道,则我关于他就根本没有进一步知道任何东西。
与此相反,非表述性的同一命题不是无结果的或者无成果的,因为它通过 展开 (explicatio)使未展开地(implicite)包含在主词的概念中的谓词成为清楚的。
附释2 无结果的命题必须与 无意义的 命题区别开来,后者之所以在理解上空洞,乃是因为它们涉及的是对所谓 隐秘的属性 (qualitates occultae)的规定。
§38 公设和问题
公设 是一个实践的、直接确定的命题,或者是规定一个可能行动的原理,对于这个可能行动来说,前提条件为:实施它的方式是直接确定的。
问题 (problemata)是可证的、需要一种指导的命题,或者陈述一个其实施方式并不直接确定的行动的命题。
※ ※ ※
附释1 也可以有为了实践理性的 理论 公设。这就是理论的、在实践理性意图中必要的假说,如上帝存在、自由和来世的假说。
附释2 属于问题的有:1.包含着应为之事的 询问 ;2.包含着能成应为之事的方式的 解答 ;3.如果我如此行事,我要求的事情就将发生的 演证 。
§39 定理 、 绎理 、 外来命题和注疏
定理 是能够并且需要有一个证明的命题。 绎理 是从先行命题的某一个中产生的直接结果。科学中预设为已得到证明的命题,不是来自本门科学,而是借自其他科学,则叫做 外来命题 (lemmata)。最后, 注疏 纯然是解释性的命题,因此它们并不作为环节属于体系的整体。
※ ※ ※
附释 每一个定理的根本的和普遍的要素就是论题和演证。此外,人们也可以把定理与绎理的区别设定在:绎理是直接推论出来的,与此相反,定理则是从直接确定的命题通过一系列结果得出来的。
§40 知觉判断和经验判断
知觉判断是纯然主观的,来自知觉的客观判断是经验判断。
※ ※ ※
附释 来自纯然知觉的判断之所以可能,无非是因为我把我的表象当做 知觉 来陈述:知觉到一座塔楼的我,在它上面知觉到红的颜色。但是我不能说: 它是红的 。因为这会不仅仅是一个经验性的判断,而会是一个 经验判断 ,也就是说,是一个我借以对客体获得一个概念的经验性判断。例如,“ 在触及石头时我感觉到热 ”,这是一个知觉判断;与此相反,“ 石头是热的 ”,这是一个经验判断。对于后一个判断来说,我并未把仅仅在我的主体里面的东西归给客体,因为一个经验判断就是关于客体的一个概念由以产生的知觉;例如,“月亮中光点是 在空气中 运动 还是在我的眼睛中 运动”。
§41 一般推理
推理 可以被理解为从一个判断推导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功能。因此,一个一般推理就是把一个判断从另一个判断推导出来。
§42 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
所有推理都要么是 直接的 ,要么是 间接的 。
一个 直接 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就是无须一个中介判断(judicium intermedium),而把一个判断从另一个判断推导出来(deductio)。如果人们为了从中推导知识,除了一个判断自身所包含的概念,还需要其他概念,则推理就是 间接的 。
§43 知性推理 、 理性推理和判断力推理
直接推理也叫做 知性推理 ,与此相反,所有间接推理要么是 理性推理 ,要么是 判断力推理 。这里,我们先讨论直接推理或者知性推理。
§44 知性推理的独特本性
一切知性推理的根本特性及其可能性的原则,仅仅在于判断的 纯然形式 的一种改变,而判断的 质料 ,即主词和谓词,则保持 同一不变 。
※ ※ ※
附释1 由于在知性推理中被改变的只是判断的形式而绝不是其质料,这些推理就与一切间接推理有本质区别。在间接推理中,诸判断即便 在质料上 也各不相同,因为在这里必须添加一个新概念,来作为中介判断,或者作为中项概念(terminus medius),以便把一个判断从另一个判断中推论出来。例如,如果我推论说:所有人都有死,所以卡尤斯也有死,那么,这不是一个直接推理。因为在这里,我为了推论还需要一个中介判断:卡尤斯是一个人;但是,通过这个新的概念,判断的质料被改变了。
附释2 在知性推理中,固然也可以构成一个judicium intermedium[中介判断],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中介判断就仅仅是 同义反复 。例如在“所有人都有死, 一些人是人 ,所以一些人有死”这个间接推理中,中项概念是一个同义反复的命题。
§45 知性推理的样式
知性推理贯穿判断的逻辑功能的所有类别,因此其主要方式是通过量、质、关系和样式这些要素来规定的。如下对这些推理的划分就基于此。
§46 1.通过从属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 ( 与判断的量相关 )
在per judicia subalterna[通过从属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中,两个判断在 量 上有所区别,而且在这里,从全称判断推导出特称判断,依据的原理是: 从普遍到特殊的推理有效 (ab universali ad particulare valet consequentia)。
※ ※ ※
附释 一个判断,如果它包含在另一个判断 之下 ,就叫做从属的;例如, 特称 判断就包含在 全称 判断之下。
§47 2.通过对立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 ( 与判断的质相关 )
在这类知性推理中,变化涉及判断的 质 ,确切地说与 对立 有关。而今,既然这种对立是一种 三重的 对立,由此就产生如下对直接推理的特殊划分: 通过矛盾对立的判断进行 、 通过反对对立的判断进行 , 通过次反对对立的判断进行 。
※ ※ ※
附释 通过 对等 判断(judicia aequipollentia)进行的知性推理,真正说来不能被称为推理,因为在这里并没有产生结果,它们毋宁说应当被视为表示同一个概念的语词的纯然替换,在这里判断本身即便在形式上也保持不变。例如,“并非所有人都是有德性的”和“一些人不是有德性的”。两个判断说的是同一件事。
§48 a.通过矛盾对立的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
在通过互相矛盾对立并这样构成真正的、纯粹的对立的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中,矛盾对立的判断的一个为真,是从另一个为假推论出来的,反之亦然。因为这里出现的真正对立所包含的,不多不少就是属于对立的东西。因此依据 排中律 ,两个矛盾的判断不能皆真,但也同样不能皆假。因此,如果一个为真,则另一个为假,反之亦然。
§49 b.通过反对对立的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
反对的或者抵触的判断(judicia contrarie opposita)是这样一些判断,它们中一个普遍肯定,另一个则普遍否定。既然它们中的一个判断说的多于另一个判断所说,并且在另一个判断的纯然否定之外所说的多余成分中可能有虚假,所以,它们固然不能够皆真,但却能够皆假。因此,就这两个判断而言, 从一判断之真到另一判断之假 的推理有效, 但反之并不然 。
§50 c.通过次反对对立的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
次反对的判断是这样一些判断,它们中一个 特称 (particulariter)肯定或者否定的,是另一个特称否定或者肯定的。
既然它们能够皆真,但却不能够皆假,则就它们来说,惟有如下推理有效: 如果这些命题中的一个为假 , 则另一个命题为真 , 但反之并不然 。
※ ※ ※
附释 在次反对的判断中,并没有出现纯粹的、严格的对立,因为在一个判断中并不是就 同一些 客体来否定或者肯定在另一个判断中所肯定的或者否定的东西。例如,在“一些人是有学问的,因此一些人不是有学问的”这个推理中,在前一个判断中并不是就 同一些 人来断定在另一个判断中所否定的东西。
§51 3.通过换位判断或者通过换位进行的知性推理 ( 与判断的关系相关 )
通过 换位 进行的直接推理涉及判断的关系,并且在于主词和谓词在两个判断中的更易,使一个判断的主词成为另一个判断的谓词,反之亦然。
§52 纯粹换位和有变换位
在换位时,判断的量要么被改变,要么保持不变。在前一种场合,被换位者(conversum)与换位者(convertente)在量上有区别,换位就叫做一种 有变 换位(conversio per accidens),在后一种场合,换位被称为一种 纯粹 换位(conversio simpliciter talis)。
§53 换位的普遍规则
就通过换位进行的知性推理而言,如下规则有效:
1. 全称肯定 判断只能有变换位;因为这些判断中的谓词是较宽的概念,因此,谓词中只有一些东西包含在主词中。
2.但是, 全称否定 判断可以纯粹换位;因为在这里,主词被从谓词的范围里取出。最后:
3. 特称肯定 判断可以纯粹换位;因为在这些判断中,主词范围的一个部分被归摄在谓词之下,因此也可以把谓词范围的一个部分归摄在主词之下。
※ ※ ※
附释1 在全称肯定判断中,主词被视为谓词的一个con-tentum[被含之物],因为它包含在谓词的范围之下。因此,我只可以推理说:所有人都有死,因此,被包含在有死者概念之下的,有一些是人。但是,全称否定判断就可以纯粹换位,其原因就是:两个全称的矛盾概念是 在同样的外延中 相矛盾的。
附释2 有些全称肯定判断固然也可以纯粹换位,但其根据却不在于 形式 ,而是在于其 质料 的特殊性状;例如,“一切不变者都是必然的”和“一切必然者都是不变的”这两个判断。
§54 4.通过换质判断进行的知性推理 ( 与判断的样式相关 )
通过换质进行的直接推理方式在于判断的这样一种更易(metathesis),在这种移位时,惟有量保持同一,与此相反, 质 却被改变。它们仅仅涉及判断的样式,因为它们是把一个实然判断转变成一个必然判断。
§55 换质的普遍规则
就换质来说,有效的普遍规则是:
所有全称肯定判断均可纯粹换质 。因为如果把主词包含在自身之下的谓词被否定,从而整个范围都被否定,那么,它的一个部分,亦即主词,也必然被否定。
※ ※ ※
附释1 因此,就换位仅仅改变量,换质仅仅改变质而言,判断因换位而更易和因换质而更易是相互对立的。
附释2 上述几种直接推理方式仅仅与 定言 判断相关。
§56 一般理性推理
理性推理是通过把一个命题的条件归摄在一个给定的普遍规则之下而对其必然性的知识。
§57 所有理性推理的普遍原则
所有通过理性进行的推理的有效性所基于的普遍原则,可以明确地表述为如下程式:
处于一个规则的条件之下的 , 也处于该规则本身之下 。
※ ※ ※
附释 理性推理以一个 普遍规则 和 归摄 在这个规则的 条件 之下为前提。由此,人们不是在个别中认识先天结论的,而是把它认做包含在普遍之中的,认做必然地处在某个条件之下的。而一切都处在普遍之下,并且在普遍的规则中可以规定,这一点正是 合理性 或者 必然性 的原则(principium rationalitatis sive necessitatis)。
§58 理性推理的根本组成部分
属于每一个理性推理的,有如下三个根本成分:
1.被称为 大前提 (propositio major)的普遍规则;
2.把一个知识归摄在普遍规则之下、叫做 小前提 (propositio minor)的命题;最后
3.就被归摄的知识来肯定或者否定规则的谓词的命题: 结论 (conclusio)。
前两个命题相互结合,被称为 先行命题 或者 前提 。
※ ※ ※
附释 规则是在一个普遍的条件之下的断言。条件与断言的关系,亦即后者处在前者之下,就是规则的 指称者 。
条件(在某个地方)出现的知识,就是 归摄 。
被归摄在条件之下的东西与规则的断言的结合,就是 推理 。
§59 理性推理的质料和形式
理性推理的 质料 存在于先行命题或者前提中,理性推理的 形式 存在于结论中,只要它包含着连贯性。
※ ※ ※
附释1 因此,在任何理性推理中,首先就要检验前提的真理性,其次要检验连贯性的正确性。在指责一个理性推理时,切不可首先指责结论,而是始终先要么指责前提,要么指责连贯性。
附释2 在任何理性推理中,一旦前提和连贯性被给予,结论就马上被给予。
§60 理性推理划分为定言的 、 假言的和选言的
一切规则(判断)都包含着知识的杂多之意识的客观统一,从而包含着一个条件,在这个条件下,一个知识和另一个知识同属一个意识。但现在,只能设想这种统一的三个条件,亦即:诸特征的自存性的主体,或者一种知识对另一种知识的依存性的根据,或者最后,整体中各部分(逻辑划分)的结合。因此,也只能有同样多的普遍规则(大前提),一个判断出自另一个判断的连贯性以它们为中介。
一切理性推理之划分为 定言的 、 假言的 和 选言的 ,其根据就在于此。
※ ※ ※
附释1 理性推理 既不 能按照 量 来划分,因为任何大前提都是一个规则,从而是某种普遍的东西; 也不 能就 质 而言来划分,因为不管结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同样有效;最后, 也不 能考虑 样式 来划分,因为结论总是伴随有必然性的意识,因而有一个必然命题的威严。所以,就只剩下 关系 来作为理性推理的惟一可能的划分根据。
附释2 许多逻辑学家都只把定言的理性推理视为 正常的 ,而把其余的理性推理视为 非正常的 。然而,这是没有根据的和错误的。因为所有这三种推理都是理性的同样正确的、但相互之间又同样有根本差异的功能的产物。
§61 定言的 、 假言的和选言的理性推理之间的独特区别
上述三种理性推理的区别在于 大前提 。在 定言的 理性推理中, 大前提 是一个定言命题,在 假言的 理性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假言命题或者或然命题,而在 选言的 理性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选言命题。
§62 1.定言的理性推理
在每一个定言的理性推理中,都有三个 主要概念 (termini),亦即:
1.结论中的谓词,这个概念叫做 大概念 (terminus ma-jor),因为它的范围比主词的范围更大;
2.(结论中的) 主词 ,其概念叫做 小概念 (terminus minor);以及
3.一个中介特征(nota intermedia),它叫做 中项概念 (terminus medius),因为一个知识是通过它被归摄在规则的条件之下的。
※ ※ ※
附释 上述概念的这种区别只出现在定言的理性推理中,因为只有定言的理性推理才通过一个中项概念来推论;与此相反,其他理性推理只通过一个在 大前提 中或然地和在 小前提 中实然地表现的命题的归摄来推论。
§63 定言的理性推理的原则
所有定言的理性推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所基于的原则就是:
应归于一个事物的特征的 , 也应归于事物本身 ; 与一个事物的特征相矛盾的 , 也与事物本身相矛盾 (nota notae est nota rei ipsius;repugnans notae,repugnant rei ipsi)。
※ ※ ※
附释 从刚刚提出的原则中,可以轻易地演绎所谓的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称肯定和否定命题],而且因此缘故,它无论对于一般理性推理来说,还是对于特殊的定言理性推理来说,都不能不被视为最高的原则。
也就是说, 属概念 和 种概念 是处在这些概念之下的一切事物的普遍特征。据此,这里有效的规则是: 应归于属或种或者与之相矛盾的 , 也应归于包含在该属或种之下的一切客体或者与之相矛盾 。这个规则才叫做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称肯定和否定命题]。
§64 定言的理性推理的规则
从定言的理性推理的本性和原则中,得出其如下规则:
1.在任何定言的理性推理中,所包含的主要概念(termini)只能是 三个 ,不能多也不能少;因为我在这里应当通过一个中介特征把两个概念(主词和谓词)结合起来。
2.先行命题或者前提不可以全都是否定的(ex puris negativis nihil sequitrur[从纯粹否定的命题不能得出任何东西]);因为小前提中陈述一个知识处在规则的条件之下的归摄必须是肯定的。
3.前提也不可以全都是 特称 (particulare)命题(ex puris particularibus nihil sequitur[从纯粹特称的命题不能得出任何东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没有任何规则,也就是说,没有从中能够推论出一个特殊知识的全称命题。
4. 结论永远遵循推理的较弱部分 ;也就是说,遵循前提中的否定命题和特称命题,它们被称为定言的理性推理的较弱部分(conclusio 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结论遵循较弱的部分])。因此,
5.如果先行命题中有一个是一个否定命题,那么,结论就必须也是否定的;而且
6.如果一个先行命题是一个特称命题,那么,结论也必须是特称的。
7.在所有定言的理性推理中, 大前提 必须是一个全称命题(universalis),但 小前提 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affirmans),最后,由此得出
8.结论就 质 而言必须遵循 大前提 ,但就 量 而言必须遵循 小前提 。
※ ※ ※
附释 结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前提中的否定命题和特称命题,这是很容易看出的。
如果我使小前提只是特称的,并且说:一些东西包含在规则之下,那么,我在结论中也只能说,规则的谓词应归于一些东西,因为我 并未 把 比这更多的东西 归摄在规则之下。而如果我把一个否定命题当做规则(大前提),那么,我就必须也使结论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大前提说:就处在规则的条件之下的一切而言,这个或者那个谓词必须被否定,那么,结论也必须就被归摄在规则的条件之下的东西(主词)而言否定谓词。
§65 纯粹的和混合的定言理性推理
如果在一个定言的理性推理中没有混入直接推理,前提的合乎法则的次序也没被改变,则该推理就是 纯粹的 (purus);否则,它就被称为一个 不纯粹的 或者 混合的 定言理性推理(ratiocinium impurum oder hybridum)。
§66 通过命题的换位进行的混合理性推理 —— 格
通过命题的换位而产生,因而在其中这些命题的位置并不是合乎法则的位置的推理,被算做混合的推理。这种情况出现在定言的理性推理的后三个所谓格中。
§67 推理的四个格
格可以被理解为推理的四种方式,它们的区别是通过前提及其概念的特殊位置来规定的。
§68 通过中概念的不同位置规定其区别的根据
也就是说,在这里真正说来取决于中项概念的位置。中项概念可以要么1.在大前提中占主词的位置并且在小前提中占谓词的位置;要么2.在两个前提中都占谓词的位置;要么3.在两个前提中都占主词的位置;要么最后4.在大前提中占谓词的位置并且在小前提中占主词的位置。四个格的区别就是通过这四种情况来规定的。S表示结论的主词,P表示结论的谓词,M表示中项概念,则所谓四个格的图式可以如下表所示:
§69 惟一合乎法则的第一格的规则
第一格的规则是: 大前提是一个全称命题 , 小前提是一个肯定命题 。而既然这必须是一切一般定言的理性推理的普遍规则,由此就得出,第一格是惟一合乎法则的格,是所有其余各格的基础,而且所有其余各格如果应当有效的话,都必须能够通过前提的换位(metathe sin praemissorum)还原成第一格。
※ ※ ※
附释 第一格能够有具有一切量和质的结论。在其余各格中,只有某种结论;结论的一些式在这里被排除了。这已经表明,这些格不是完善的,而是有某些限制,这些限制使结论不能像在第一格中那样在所有的式中出现。
§70 后三个格还原成第一格的条件
在后三个格的有效性的条件下,每一个格中都有一个推理的正确式是可能的,这个条件归结为: 中项概念 在命题中获得这样一个位置,由它能够通过直接推理(consequentias immediatas)产生出其遵照第一格的规则的位置。——由此得出后三个格的如下规则。
§71 第二格的规则
在第二格中, 小前提 正常,因此 大前提 必须 换位 ,确切地说,它必须保持 全称 (universalis)。这惟有在它 全称否定 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但如果它是 肯定的 ,则它就必须换质。在这两种情况下,结论都是 否定的 (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它遵循较弱的部分])。
※ ※ ※
附释 第二格的规则是:一个事物的一个特征与什么东西相矛盾,这个东西就与事物本身相矛盾。在这里,我必须先换位,并且说:一个特征与什么东西相矛盾,这个东西就与该特征相矛盾,或者我必须把结论换位:一个事物的一个特征与什么东西相矛盾,事物本身就与这个东西相矛盾,因而这个东西就与事物相矛盾。
§72 第三格的规则
在第三格中, 大前提 正常,因此 小前提 必须换位;不过是这样换位,即由此产生一个肯定命题。但这惟有在肯定命题 特称 的时候才有可能,因此, 结论 是 特称的 。
※ ※ ※
附释 第三格的规则是:应归于一个特征或者与之相矛盾的东西,也应归于包含在这个特征之下的一些事物或者与之相矛盾。在这里我才必须说:它应归于包含在这个特征之下的一切事物或者与之相矛盾。
§73 第四格的规则
如果在第四格中 大前提 是全称否定的,那么,它就可以纯粹(simpliciter)换位, 小前提 特称时亦复如是;因此,结论是否定的。与此相反,如果 大前提 是全称肯定的,则它只可以要么变换位,要么换质;所以结论要么是特称的,要么是否定的。如果结论不应换位(PS转换成SP),那么,就必须对前提进行更易(metathesis praemissorum)或者对两个前提进行换位(conversio)。
※ ※ ※
附释 在第四格中是这样推理的: 谓词 依附于中项概念,中项概念依附于(结论的) 主词 ,所以 主词 依附于 谓词 ;但这根本不是得出的,而充其量是它的被换位者。为了使这可能,就必须使大前提成为小前提,反之亦然,并且把结论换位,因为在前一种变化中,小概念转变成了大概念。
§74 关于后三个格的总的结论
从后三个格的上述规则可以看出:
1.在这三个格的任何一个里面都没有全称肯定的结论,结论永远要么是否定的,要么是特称的;
2.在每一个格中都混入一个 直接推理 (consequentia immediata),这个直接推理虽然没有明确地标出,但却必须默认,因此缘故
3.所有这后三个格的推理都不可被称为纯粹的推理,而是必须被称为非纯粹的推理(ratiocinia hybrida,impura),因为每个纯粹的推理都不能多于三个主要命题(termini)。
§75 2.假言的理性推理
假言推理是以一个假言命题为大前提的推理。因此,它由两个命题构成:1.一个 先行命题 (antecedens);2.一个 后随命题 (consequens);而且要么是按照modo ponente[肯定式],要么是按照modo tollente[否定式]来推论的。
※ ※ ※
附释1 因此,假言的理性推理没有中项概念,而是在这些推理中,指明了一个命题出自另一个命题的连贯性。也就是说,在假言的理性推理的大前提中,表述了两个命题相互出自对方的连贯性,其中第一个命题是前提,第二个命题是结论。小前提是或然的条件转变成一个定言的命题。
附释2 假言推理只有两个命题组成,而没有一个中项概念,由此就可以看出:它真正说来并不是理性推理,而毋宁说只是一个直接推理,从一个先行命题和一个后随命题按照质料或者形式得到证明(consequentia immediata demonstrabilis [ex antecedente et consequente]vel quoad materiam vel quoad formam)。
每一个理性推理都应当是一个证明。但假言的理性推理只带有证明根据。因此,由此也可清楚看出,它不可能是理性推理。
§76 假言推理的原则
假言推理的原则是 理由律 :A ratione ad rationatum;a negatione rationati ad negationem rationis valet consequentia[从理由到结论、从对理由的否定到对结论的否定的推理有效]。
§77 3.选言的理性推理
在选言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 选言 命题,因此作为这样的命题,必然有划分支或者选言支。
在这里,要么1.从一个选言支的真推论到其余选言支的假;要么2.从一个选言支之外的所有选言支的假推理到这个选言支的真。前者是通过modum ponentem[否定式](或者ponendo tollentem[肯定否定式])进行的,后者是通过modum tollentem[肯定式](或者tollendo ponentem[否定肯定式])进行的。
※ ※ ※
附释1 一个选言支之外的所有选言支合起来,构成这个选言支的矛盾对立面。因此,这里出现了一种二分法,按照这种二分法,二者中一者为真,则另一者必然为假,反之亦然。
附释2 因此,一切具有多于两个选言支的选言理性推理,真正说来都是 多重推理 。因为一切真正的选言都只能是bimembris[两支的],逻辑划分也是两支的,但为了简短起见,membra subdividentia[次划分的支]被置于membra dividentia[原划分的支]之下。
§78 选言的理性推理的原则
选言的理性推理的原则是 排中律 :A contradictorie oppositorum negatione unius ad affirmationem alterius,a positione unius ad negationem alterius valed consequentia[从对矛盾对立面中的一个的否定到对另一个的肯定、从对一个的肯定到对另一个的否定的推理有效]。
§79 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是一种假言选言推理,或者是一个其后件为一选言判断的假言推理。一个假言命题,其后件为选言的,是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后件(per omnia membra[通过所有选言支]为假,而结论则肯定前件为假(A remotione consequentis ad negationem antecedentis valet consequentia[从排除后件到否定前件的推理有效])。
※ ※ ※
附释 古人们用二难推理搞出很多名堂,并且把这种推理称为cornutus[有角者辩]。他们善于这样来把对手逼入困境,即他们历数对手能够求助的一切,然后也向他反驳这一切。他们向对手指出其接受的任何意见都有许多困难。但是,不径直反驳命题,而只是指出困难,这是一种诡辩的技巧;尽管在许多,甚至极多事物上是可行的。
如果我们想马上把这一切存在困难的东西都宣布为虚假的,那么,摈弃一切就是一种轻而易举的游戏。虽然指出对立面的不可能性是好的,然而,如果人们把对立面的 不可理解性 视为它的 不可能性 ,其中就毕竟有某种骗人的东西。因此, 二难推理 即便能够正确推理,自身也有许多尴尬之处。它们能够被用来为真命题辩护,但也被用来通过人们针对真命题提出的困难来攻击真命题。
§80 正规的理性推理和隐蔽的理性推理
(ratiocinia formalia und cryptica)
正规的 理性推理是不仅在质料上包含一切所需的东西,而且在形式上也表述正确和完备的理性推理。与正规的理性推理相对立的,是 隐蔽的 (cryptics)理性推理,一切在其中前提被更易,或者前提中的一个被忽略,最后或者惟有中项概念与结论相结合的理性推理,都能够算做隐蔽的理性推理。在其中没有表述,而只是一同想到某一前提的第二种隐蔽的理性推理,叫做 残缺的 理性推理或者 省略的 理性推理。第三种隐蔽的理性推理被称为 收缩的 理性推理。
§81 规定的判断力和反思的判断力
判断力有两种: 规定的 判断力或者 反思的 判断力。前者 从普遍到特殊 ,后者 从特殊到普遍 。后者只有 主观的 有效性,因为它从特殊前进到普遍,这种普遍只是一种 经验性的 普遍性——纯属 逻辑的 普遍性的一个类似物。
§82 (反思的) 判断力的推理
判断力推理是某些从特殊概念到普遍概念的推理方式。因此,这不是 规定的 判断力的功能,而是 反思的 判断力的功能;因此,它们也不规定 客体 ,而是仅仅规定为达到知识而 反思 客体的 方式 。
§83 这些推理的原则
作为判断力推理的根据的原则是: 多在一中相一致并非没有一个共同根据 , 而是以这种方式应归于多者 , 出自一个共同的根据而是必然的 。
※ ※ ※
附释 既然判断力推理以这样一个原则为根据,则它们因此缘故而不能被视为 直接 推理。
§84 归纳和类比 —— 判断力的两种推理方式
判断力在为了从经验,因而并非先天地(经验性地)得出全称的判断而从特殊前进到普遍时, 要么 是从一个种的 许多 事物推论到 所有 事物, 要么 是从同一个种的事物在其中相一致的 许多 规定和属性推论到 其余的 规定和属性, 只要它们属于同一个原则 。前一种推理方式叫做 通过归纳 进行的推理,后一种叫做 依据类比 进行的推理。
※ ※ ※
附释1 因此, 归纳 从特殊推论到普遍(a particulari ad universale),依据的是 普遍化 原则: 应归于一个属的许多事物的 , 也应归于其余的事物 。 类比 从两个事物的局部的相似性推论到全部的相似性,依据的是 类属化 原则:如果人们从一个属的事物中认识到许多相一致之处,则这些事物在人们从该属的一些事物中认识到,但从另一些事物中未察觉的东西上也相一致。归纳就 许多对象 而言把被经验性地给予的东西从特殊扩展到普遍,与此相反,类比把 同一个事物 的 被给予的属性 扩展到同一个事物的更多的属性。——“ 一种东西在多个事物中 ,因而在一切事物中”,这是 归纳 ;“ 多种东西在一个事物中 (也在其他事物中),因而其余的亦在此事物中”,这是 类比 。例如,从每一个造物的自然禀赋的完全发展来证明不死性的根据,就是一种依据类比进行的推理。
此外,依据类比进行的推理并不要求 根据的同一性 (par ratio)。我们依据类比只能推论到有理性的月球居民,而不能推论到人。人们依据类比也不能推论到tertium comparationis[比较的第三者]之外。
附释2 每一个理性推理都必须提供必然性。因此, 归纳和类比 都不是理性推理,而仅仅是逻辑的 推测 或者也是经验性的推理;而且通过归纳也许获得总括的命题,但并未获得普泛的命题。
附释3 为了扩展我们的经验知识,上述判断力推理是有用的和不可或缺的。但是,既然它们只提供经验性的确定性,所以我们必须谨慎小心地使用它们。
§85 简单的理性推理和复合的理性推理
一个理性推理如果只由一个理性推理构成,就叫做 简单的 ,如果由多个理性推理构成,就叫做 复合的 。
§86 多重理性推理
在一个复合推理中,多个理性推理不是通过纯然的同位,而是通过 隶属 ,亦即作为根据和结果彼此相结合,该推理就被称为理性推理的链条(ratiocinatio polysyllogistica[多重理性推理])。
§87 前进三段论和后退三段论
在复合推理的系列中,人们能够以两种方式推论,要么从根据下推到结果,要么从结果上推到根据。前者是通过 后退三段论 进行的,后者是通过 前进三段论 进行的。
也就是说,后退三段论在推理的系列中是这样一种推理,它的前提就是一个 前进三段论 的结论,而前进三段论则以后退三段论的前提为结论。
§88 复合三段论或者连锁推理
由多个简化的、为了一个结论而彼此结合的推理组成的推理,叫做 复合三段论 或者 连锁推理 ,它可以要么是 前进的 ,要么是 后退的 ;依人们是从较近的根据上升到较远的根据还是从较远的根据下降到较近的根据而定。
§89 定言的复合三段论和假言的复合三段论
无论是前进的还是后退的连锁推理,又能够要么是 定言的 ,要么是 假言的 。 前者 由作为谓词系列的 定言 命题组成, 后 者 由作为连贯性系列的 假言 命题组成。
§90 谬推 —— 错推 —— 诡辩
尽管自身带有一个正确推理的外观,但在形式上却虚假的理性推理,叫做 谬推 (fallacia)。这样一种推理如果是人们借以自欺的,就叫做 错推 ,如果是人们试图借以欺人的,就叫做 诡辩 。
※ ※ ※
附释 古人们很热衷于编造这类诡辩的艺术。因此,出现了很多这类诡辩;例如fugurae dictionis[修辞格的]诡辩,其中中项概念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fallacia a dicto secundum quid ad dictum simpliciter,sophisma heterozeteseos,elenchi,ignorationis[从有所依据的言说到简单的言说的谬推、可能有不同答案的问题的诡辩、反诘、无视的反诘]等等,诸如此类的东西。
§91 推论中的跳跃
推论或者证明中的跳跃(saltus)是一个前提与结论的结合使得另一个前提被忽略。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轻而易举地想到缺少的前提,这样一种跳跃就是合法的(legitimus),但如果归摄不清楚,这样一种跳跃就是非法的(illegitimus)。在这里,一个远离的特征不用中间特征(nota intermedia)而与一个事物联结起来。
§92 预期原则 —— 循环论证
人们把petitio principii[预期原则]理解为把一个命题当做直接确定的命题接受为证明根据,尽管该命题还需要证明。而当人们把自己想要证明的命题当做他自己的证明的根据时,就犯了 循环论证 的错误。
※ ※ ※
附释 循环论证经常是很难揭露的,而且恰恰在证明难的地方,这种错误通常犯得最频繁。
§93 多余论证和欠缺论证
一个证明可能证明太多,但也可能证明太少。在 后一种 情况下,它只是应当证明的东西的一个部分,在 前一种 情况下,它也关涉虚假的东西。
※ ※ ※
附释 一个证明太少的证明可能为真,因此不可摈弃。但如果它证明太多,则它所证明的就多于真的;而这就是虚假的。例如,反对自杀的证明“谁不能给予自己生命,就不能夺取自己生命”就证明太多;因为从这个根据出发,我们也不能杀死动物。因此,它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