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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康德 委托我整理出版他在公开讲课时为其听众讲授的 逻辑学 ,并以 简明手册 的形式将它交付公众以来,已经一年有半。为此目的,我从他那里得到了他自己在讲课时使用的手稿,他对我表示了特别的、令人荣幸的信任,即我熟知他的体系的一般原则,在这里也容易进入他的思路,不致歪曲或者篡改他的思想,而以必要的清晰和明确,同时在恰如其分的秩序中把它展示出来。既然我接受了这一荣幸的委托,并且试图尽我之所能,按照这位 值得赞誉的大师 、我极为尊敬的老师和朋友的愿望和期待去完成它,以这种方式,一切涉及 讲授 、思想的表达和解释、阐述和整理的东西,部分地应记在 我的 账上,所以,我就当然也有责任就此向康德的这一新著的读者们作出一些解释。因此,此处有关于这一点的一种说明,以及别的更详细的说明。

自1765年以来 [1] 康德 教授先生就不间断地以作为入门书的 迈耶尔 教科书(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迈耶尔的《理性学说》选辑,哈勒格鲍威尔出版社,1752)为他的讲课的基础。其理由,康德在一份由他为预告他1765年的讲课而提供的提纲中说明过。他在自己讲课时使用的上述大纲的样本,与他为同样的目的使用的其他所有教科书一样,是用空白纸夹钉的;无论是他的一般批注和说明,还是首先与个别章节中大纲文本相关的特殊批注和说明,有的写在夹钉的空白纸上,有的写在教科书本身的空边上。而这里那里在散见的批注和说明中笔录下来的东西,如今就一起构成了康德在此为自己讲课而编制的 资料库 ,而且他随时或者以新的理念扩充它,或者就不同的个别材料而言一再地重新修订和改善它。因此,它至少包含着迈耶尔教科书的这位著名的注释者通常在其以自由风格讲授的课上关于逻辑学讲给他的听众,而且他认为值得记下来的一切的要旨。

至于这部著作中的内容的阐述和整理,我相信,如果我在整体的布局和划分上一般而言坚持这位伟人的明确声明,就将最贴切地执行他的理念和原理;按照他的声明,可以被接纳入真正的逻辑学探讨的,尤其是接纳入逻辑学的 要素论 的,不外是关于思维的三种根本的主要功能的理论: 概念 判断 推理 。因此,一切仅仅探讨一般而言的知识及其逻辑完善性、在迈耶尔的教科书中先行于概念的学说、几乎占全书一半的东西,据此都必须归还给导论。“之前”,康德在迈耶尔讲授关于概念的学说的第八章一开始就说明,“先讨论一般而言的知识,作为逻辑学的入门,现在随之而来的是 逻辑学本身 ”。

因此,依照这种明确的指示,我把直至这里提到的那一章的所有东西都收入导论,出自这一理由,它获得了比通常在其他逻辑学教科书中大得多的篇幅。其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现在有理由被我们的近代逻辑学家们归入方法论领域的材料,例如关于证明的学说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已经在导论中谈论过了,作为本著的另一个部分的 方法论 就必然越是简短。仅仅为了使不完备的东西完备,并把一切都置于恰如其分的位置上,就在本书中适当的地方再次提及这些材料,是一种既无必要也不恰当的重复。然而,就 定义 概念 逻辑划分的 学说而言,我毕竟这样做了,它在迈耶尔的大纲中属于第八章,亦即属于概念的要素论;康德也在讲授时保持了这个次序。

此外,不言而喻的是,这位伟大的哲学改革家,而且就逻辑学的布局和外在形式而言,也特别是理论哲学的这个部分的改革家,会按照 他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已经勾画出其基本线条的建筑草图来修订逻辑学,如果他喜欢,且如果他科学地为真正的哲学,亦即真实无妄和确定无疑的东西的哲学奠定基础的事业,亦即惟有他首先并且惟有他才能以 他的 独创性来完成的这一更重要和更困难的事业,允许他考虑亲自修订一门逻辑学的话。然而,他完全可以把这项工作交给能够以洞识和没有成见的评判来利用他的建筑理念,去真正合乎目的地和井然有序地修订和处理这门科学的人来做。这正是我们德国哲学家中许多缜密且无成见的思想家们所期待的。而且这种期待也没有使 康德 和他的哲学的朋友们失望。许多较新的逻辑学教科书就整体的布局和编排而言,都或多或少应当被视为 康德 关于逻辑学的那些理念的果实。而且这门科学由此确实有所收益,它虽然既没有更丰富,真正说来在内容上也没有更坚实,或者就自身而言更有根据,但却 更纯净 了,一方面是清除了它的异质成分,另一方面是清除了一些无用的细腻和纯然的辩证游戏,使它变得 更为系统 ,同时就方法的一切科学严格性而言 更为单纯 了:对此,每个人只要对逻辑学的独有特性与合法界限具有正确的和清晰的概念,哪怕是把旧的逻辑学教科书与新的、按照康德的原理修订的教科书浮光掠影地加以比较,都必然确信无疑。因为尽管在这门科学的旧手册中间,也有一些以方法中的科学严格性,以解释中的清晰、明确和精确,以证明中的简洁明了而出众,但它们中间几乎没有一本,不是在其中 仅仅入门的、独断论的 技巧的、纯粹的 经验性的 东西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属于一般逻辑学的不同领域的界限如此互相渗透,互相交叉,以至于不能明确地把一种东西与另一种东西区别开来。

固然, 雅各布 [2] 先生在他的逻辑学的第一版前言中评论道:“沃尔夫杰出地把握了一般逻辑学的理念,而且如果这位伟人落脚于完全抽象地讲授纯粹逻辑学,他无疑会凭借其有条理的头脑为我们提供一部杰作,它会使一切后来的这类工作变得无用”。但是,沃尔夫从未阐述这个理念,在他的后继者中间也没有一个人阐述过这个理念,尽管除此之外, 沃尔夫 学派围绕真正 逻辑的东西 ,即我们哲学知识中 形式上的 完善所建立的功绩,一般来说是巨大的和有根基的。

且不说在通过纯粹的和纯然形式的逻辑学与经验性的和实在的或者形而上学的命题的分离,来完善逻辑学的外部形式上还可能发生和必然发生的事情,如果对这门科学的内涵的评判和规定被视为科学,那么, 康德 关于这一点的判断就是无可置疑的。对此,他多次确定而且明确地声明:逻辑学应当被视为一门抽象的、独立存在的并且在自身中有根据的科学,因此它也自其诞生并由 亚里士多德 首次完善以来,直到我们的时代,真正说来在科学论证方面未能有任何收益。因此,依照这一断言, 康德 既不想通过一个更高的原则来论证逻辑学的同一律和矛盾律,也不想演绎判断的逻辑形式。他承认和探讨矛盾律,是把它作为一个在自身就具有自明性、不需要从一个更高的原理派生的命题。只不过他限制了矛盾律的使用、有效性,因为他把它从独断论试图使之有效的形而上学领域逐出,并把它限制在纯然逻辑的理性应用上,使其仅仅对于这种应用才有效。

但是,逻辑学的同一律和矛盾律是否确实自身绝对不能和不需要进一步演绎,这当然是另一个问题,它导向具有多重含义的问题:一般而言,是否有一切知识和科学的一个 绝对第一的 原则?这样一个原则是否可能以及能否找到?

知识学 相信在纯粹的、绝对的自我中揭示了这样一个原则,并且借此不仅在纯然形式上,而且也在内容上完善地论证了全部哲学知识。而且通过预设这个绝对统一的和无条件的原则的可能性和无可争议的有效性,知识学在不承认逻辑学的同一律和矛盾律,亦即命题A= A和- A=- A无条件地有效,而是声称它们是能够并且必须通过知识学及其最高命题“ 我是 ”才得到证明和规定的 从属 命题时,其探讨也是完全一以贯之的(参见《知识学基础》,13页等)。以一种同样一以贯之的方式, 谢林 也在他的《先验唯心论体系》中声明反对把逻辑原理预设为 无条件 的,亦即不能从一个更高原理派生的原理,因为逻辑学一般来说只是通过对确定命题的抽象,而且如果它是以科学的方式产生的,就只能通过对知识的 最高 原理的抽象来产生,所以已经以知识的这些最高原理以及随之以知识学本身为前提条件。但是,既然从另一方面来说,知识的这些最高原理作为 原理 来看,同样必然地已经以逻辑形式为前提条件,所以,正是由此产生了那个虽然对于科学来说不能解决、但毕竟可以解释的循环,即通过承认哲学的一个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为第一的(形式的和质料的)原则来解释,在这个原则中,形式和内容二者互为条件,互为根据。于是在这个原则中,就会有一个点,在这个点上,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同一的知识和综合的知识就会是同一种东西。

据此,通过预设这样一种必然毫无疑问地属于这样一个原则的尊严,逻辑学就会和其他每门科学一样,必然从属于知识学及其原则。

但是,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有一点却是确定无疑的:在任何情况下,逻辑学在其领域内部,就本质的东西而言是保持不变的;而且“逻辑学命题是否能够并且需要从一个更高的、绝对的原则派生”这个先验问题,并不能对它自身及其法则的有效性和自明性有什么影响,就像“数学中的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这个先验课题不能对纯粹数学在其科学内容方面有什么影响一样。如同数学家作为数学家一样,逻辑学家也能够作为逻辑学家在自己的科学的领域内部,在解释和证明时从容不迫地和安全地向前走自己的路,不必担忧先验哲学家和知识学家那个处在他的领域之外的先验问题: 作为科学的纯粹数学或者纯粹逻辑学何以可能

因此,鉴于对一般逻辑学的正确性的这种普遍承认,即便是怀疑论者和独断论者关于哲学知识的最终根据的争执,也从来没有在每个有理性的怀疑论者和独断论者都完全承认其规则有效的逻辑学的领地上进行,而是任何时候都在形而上学的领地上进行。情况怎么可能是别的样子呢?真正的哲学的最高课题确实绝不涉及主观知识,而是涉及客观知识;不涉及同一知识,而是涉及综合知识。因此在这里,逻辑学作为 逻辑学 是完全置身事外的,无论是批判还是知识学,都不可能想到——即便是一种知道把先验的立场与纯然逻辑的立场明确区别开来的哲学,也不可能想到——要在纯然逻辑学的领地内部去寻找实在的哲学知识的最终根据,并想从一个仅仅作为逻辑学命题来看的逻辑学命题中挑拣出一个 实在的客体

因此,真正的(一般的)逻辑学作为一门纯然形式的科学、仅仅作为思维的科学来看,谁明确地看到它与先验哲学这门统一的质料的或者实在的纯粹理性科学、真正的知识的科学之间的区别,并且绝不再忽视这种区别,就将能够轻而易举地评判,应当如何评价 巴尔迪利 [3] 先生新近(在他的《第一逻辑学纲要》中)所做的尝试,即从逻辑学本身发掘其在先者,期待沿着这个研究途径发现:“一个 实在的客体 ,要么由 (纯然的逻辑学)设定,要么除此之外无从设定任何实在的客体;通向自然的本质的钥匙,要么由它提供,要么除此之外哪里也不可能有任何逻辑学和任何哲学”。然而委实看不出来, 巴尔迪利 先生以何种可能的方式能够从他所提出的逻辑学在先者、即思维的绝对可能性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我们就能够把 作为 (不是杂多)中的 同一个一 来无限多次地重复——中找出一个实在的客体。显然,这个误以为新发现的逻辑学在先者,不多不少正是旧的、早就被承认的、处于逻辑学的领地内部的、被置于这门科学的尖顶的同一律: 我所思维的,我在思维 ,而我现在能够 正在无止境地重复 思维的,正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即便是在正确地理解的逻辑学的同一律中,究竟谁想的是一种杂多,而不是 纯然的多 ,它当然不是也不能通过任何别的东西来产生,而只是通过同一个思维的纯然重复、通过仅仅重复设定A= A= A,如此进行以至无穷来产生。因此,沿着 巴尔迪利 先生为此建议的途径,按照他为此利用的那种启迪学方法,也许很难找到哲学思维的理性关心的东西,即它在自己的研究中能够由以出发且又能够返回的 始点和终点 。因此,巴尔迪利先生对 康德 及其哲学思维方法提出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异议,所可能击中的也不那么是 逻辑学家康德 ,而毋宁是 先验哲学家和形而上学家康德 。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让它们全都到该去的地方去。

最后,我在这里还想说明的是:康德的形而上学的手稿也已经在我手头,一旦我有余暇,我将以同样的风格修订、出版它。

哥尼斯贝格大学哲学博士和私人讲师
奥得河畔的法兰克福学会会员
戈特劳布·本亚明·耶舍
1800年9月20日于哥尼斯贝格


注释

[1] 早在1755—1756年冬季学期,康德就已经在根据迈耶尔的《理性学说》讲逻辑学了。也许,他在这个学期以及还有后来的几个学期都以详尽的迈耶尔的《理性学说》为基础。但是,自1755年(原文如此,疑为1765年。——译者注)开始,他讲的逻辑学是关于迈耶尔的摘要(参见阿诺尔德:《康德研究领域中的批判性说明》,载《阿诺尔德全集》,第Ⅱ卷,177页)。当然,康德在他《1765—1766年冬季学期课程安排的通告》中(《康德全集》,第Ⅱ卷,310~311页)公布,他将按照迈耶尔教授先生的手册讲授逻辑学,他可能说的是摘要,因为他同时强调了他的这个底本的优点。这个预告大概导致耶舍把自1765年始的讲演定为按照迈耶尔的手册进行的。——科学院版编者注

[2] 雅各布(Ludwig Heinrich Jakob),哈勒哲学教授(1759—1827),著有《一般逻辑学纲要》,1788;他热情地为康德哲学辩护(参见《康德全集》,第ⅩⅢ卷,641页)。——科学院版编者注

[3] 巴尔迪利(Christoph Bardili,1761—1808),自1790年始任卡尔学校哲学教授,自1795年始任斯图加特高级中学哲学教授,于1800年发表一部《第一逻辑学纲要》,清理了过去一般逻辑学,特别是康德逻辑学的失误。他试图建立一种理性的实在论,并以这种实在论在某种程度上为谢林和黑格尔的思辨做好了准备。——科学院版编者注 zfVkQ7MfG2hpDPl/XHyqyA14ZEBvSkd6dpJ6kGmYjlGiUvU3zm1Av57stzODaP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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