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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

乡村脱贫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绝对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状态,亦即消除乡村社会中的绝对贫困。关于绝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或者对绝对贫困标准的认定,其实并非绝对的、固定的,而是相对的、变动的。

改革开放以来,绝对贫困的标准的演变大体可分为:1978年标准、2008年标准、2010年标准和2014年标准。1978年的绝对贫困线是年人均收入100元,这一水平属于基本生存线,仅保障每人每天2100大卡热量的食物支出。2008年的贫困线标准是年人均收入1196元,在此之下属绝对贫困人口。这一标准是根据温饱线划定的,该收入水平能满足基本吃饭和穿衣的消费需求,即解决温饱问题。2010年的贫困线标准是年人均收入2300元,是根据物价上涨因素而调整的温饱线,即年人均收入达到2300元,基本能保障温饱,低于此水平,则温饱成问题。2014年,在推进精准扶贫方略和脱贫攻坚战略时,国家对乡村绝对贫困和脱贫的评估标准作了一定调整,提出“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准,即脱贫的依据和标准是实现乡村居民“不愁吃、不愁穿”,“教育、医疗和住房有保障”。针对脱贫地区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各地执行的脱贫标准有所差异,每年的标准也有变化。不过对扶贫对象的认定更加趋于相对化,即各地将相对贫穷和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也列入帮扶脱贫对象之中,这些扶贫对象并不一定处于某种绝对的贫困状态,但存在相对贫困。

如果按照温饱标准来看乡村脱贫问题,那么,自1978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绝大多数农户的温饱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普遍性的温饱问题已经消除,个别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则可能因不同原因而存在温饱问题。如果从农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来看,低收入和生活条件艰苦的情形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仍广泛存在。贫困地区的农户虽然可在自家承包耕地上精耕细作,辛勤耕耘,增加农业产量,尽量解决家庭的温饱问题,但由于许多农村贫困地区交通闭塞,与外界联系很少,导致收入渠道狭窄,家庭收入水平尤其是货币性收入很少,市场机会很少,因而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处在贫穷的状态。

进入21世纪,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从城镇到乡村全覆盖,从而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作用,特困家庭和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也就是说,个别的特困家庭和个人的温饱是有保障的。既然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那么,以温饱为标准的乡村绝对贫困实际上在很大范围内消除,绝大多数乡村家庭和个人已不再为温饱而发愁。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还有针对困难家庭和人群的社会救助体系,由民政系统向处于困难境地的特殊群体发放困难救助和生活补贴。总体来看,乡村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乡村绝对贫困的兜底和保障作用日益显著。尽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不属于专门的扶贫脱贫行动,但也起到反贫困和减贫的作用,某种意义上是反贫困的长效机制或制度保障。健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实际上为贫困人群织起一张“安全网”,保护了贫困人群的生存和生活安全。

2014年,精准扶贫方略开始实施,并开启了乡村脱贫攻坚战。为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需要让处于贫困线以下的7000多万乡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脱贫攻坚阶段扶贫对象虽是乡村绝对贫困人口,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个人,但这一绝对贫困的标准不再是温饱标准,而是“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即乡村绝对贫困问题已不仅指向生存困境或温饱问题,而且涉及基本发展权,如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保障权。在这个意义上,精准扶贫不仅要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还要促进乡村均衡发展和社会公平。

自2010年起,乡村扶贫脱贫工作按照新标准执行,新标准确立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在2300元以下为绝对贫困人口,但2300元只是一个基准贫困线,每年执行的扶贫标准在此基础上有相应调整,如在2010年至2015年间,国家划定的扶贫标准在不断变动和提高(见表2-1)。

表2-1 2010—2015年扶贫标准变动和减贫速度

资料来源:黄承伟.脱贫攻坚省级样本: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贵州模式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8.

从绝对贫困标准的变动来看,乡村扶贫脱贫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式的反贫困。全面消除乡村绝对贫困,让乡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一成就不仅反映反贫困或减贫成果,而且反映乡村发展成果。绝对贫困线的国际标准一般是较为固定的、统一的,即根据维持人的生存所需基本物质资料而测算出的最低收入或消费支出水平。低于该水平,生存安全得不到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因而是真正的绝对贫困水平。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前,有许多农户和个人存在温饱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反映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规模较大,而且处在真正的绝对贫困状态,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满足,生存状态贫穷落后。经过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从而快速地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农村温饱问题的缓解和范围的快速缩小,意味着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减少,农村改革的扶贫脱贫成效显著。

自从农村温饱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之后,扶贫对象和任务其实已有所变化。首先,乡村真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家庭和个人大大减少,扶贫对象实际上包括那些发展相对滞后、生活条件和水平相对较为低下的农户和个人,亦即处于相对弱势以及发展相对滞后和不充分区域的人群。因此,乡村扶贫脱贫的任务既要帮扶温饱问题型的贫困人口,又要帮扶发展滞后型的贫困人口。一方面要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致力于乡村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尽管在乡村扶贫脱贫过程中,绝对贫困的标准在变动,但贫困人口不断减少、贫困发生率不断降低,也是一个基本趋势。如按照2010年确定的2300元贫困线标准,乡村仍有16567万人属于绝对贫困,贫困人口的规模随贫困标准的变动而扩大。但是,经过扶贫开发的乡村扶贫脱贫行动,2011年乡村贫困发生率从17.2%降到12.7%,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减贫速度非常快,达到26.13%。

如对这一数据进行解读,可从中领会中国式反贫困和减贫的特色和优势。就扶贫开发的中国经验而言,扶贫对象并非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论意义上的绝对贫困者,不是像一些国际经验运用某个固定的贫困线标准,然后以项目形式开展援助行动。中国乡村扶贫脱贫行动则是在国家战略层面开展的,帮扶和脱贫的对象并非抽象的绝对贫困人口,而是结合乡村实际生活状况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而推行具有实效的帮扶措施。贫困线标准的调整和提高,扩大了贫困人口的认定范围,无形中会增加贫困人口的数量。以往在相应收入水平的人群并未划入绝对贫困人口之内,贫困线标准的提高则将这部分人纳入了贫困人口和扶贫对象范围。提高扶贫标准,使扶贫对象增加,无疑增加了扶贫脱贫的任务。政策主动调整绝对贫困和扶贫标准,扩大扶贫脱贫范围,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在乡村扶贫脱贫方面的务实、以人民为中心、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等特征。

务实反映的是中国式乡村扶贫脱贫并不完全追求形式上的、理论意义上的全部脱贫,而是注重真正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以及乡村发展、区域发展的不均衡问题。实施扶贫开发、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是为了针对具体的贫困问题和社会需求,采取精准有效的帮扶措施,以达到切实的脱贫成效。

扶贫脱贫行动虽应对的是贫困现象和贫困问题,但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因而,在中国式乡村扶贫脱贫实践中,不将绝对贫困绝对化、形式化和固定化,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策特征。乡村扶贫脱贫政策措施是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

制度自信体现在政府正视和直面乡村贫困问题的现实,主动提高扶贫标准,积极推动扶贫脱贫工作,充分展现出反贫困实践中的制度自信。政府在调整扶贫标准,扩大帮扶和脱贫范围时,既体现出反贫困制度体系的优势特征,也是在减贫事业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这些减贫制度创新及制度实践赋予了反贫困和减贫更丰富的、更实际的内涵和意义,尤其是拓展了人们对绝对贫困的认识,增强了乡村扶贫脱贫的实际功效,解决了乡村贫困人群更多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道路自信反映的是各级各地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反贫困和减贫之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不断提高扶贫标准,既是现实的需要,也体现出对中国式乡村脱贫道路的自信。精准扶贫方略和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提高了乡村绝对贫困的标准,增加了脱贫任务和脱贫难度,与此同时又提出乡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战略目标,这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展现出对新时期扶贫脱贫道路的自信。

乡村扶贫标准的调整和提高,以及乡村贫困人口的全部脱贫,这一扶贫脱贫过程呈现出中国式反贫困和减贫的均衡发展特征。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式乡村脱贫属于均衡发展型的全面脱贫,而非基本型的全面脱贫。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之后,中国全面消除了乡村绝对贫困,这不只是解决乡村贫困人口的基本问题,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而且保障了乡村贫困人口的重要发展权,以及促进了乡村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例如,在产业扶贫、对口帮扶和整体推进等扶贫脱贫实践中,扶贫脱贫不仅注重减少贫困人口、降低贫困发生率,即不仅关注贫困问题本身,更强调贫困问题中所关涉的发展不均衡不充分问题。通过产业扶贫,加大建设投入,可以为贫困乡村发展注入新动能,夯实发展的基础条件,增强社区发展能力,为防范和消除贫困创造更有利的条件。随着乡村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我国不仅取得了良好的脱贫成效,实际上在乡村均衡发展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全面消除乡村绝对贫困是中国式反贫困的重大成就,也是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创造经历了特定的历史发展过程,其中包含多种不同的、不断调整的扶贫开发和扶贫脱贫政策和策略,也包含实实在在的具体减贫成果。从贫困问题曾经较为突出的贵州省的扶贫脱贫历程来看,改革开放后乡村扶贫脱贫工作逐步实现了全面消除贫困,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贵州省有绝对贫困人口1587万人,经过八七扶贫攻坚,贫困人口减少到313万人,贫困发生率从59.1%降低到8.5%,可见乡村脱贫成果显著,减贫速度很快。2010年贵州全省农村绝对贫困人口随扶贫标准的提高而增加到421万人,贫困发生率变动为12.1%。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之后,2019年全省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减少为53万人,贫困发生率降至1.5%,接近全面脱贫的目标(见图2-1)。

图2-1 贵州省农村贫困和减贫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2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250.

贵州省的农村广泛分布在云贵高原的偏僻山区,交通条件不利,周边区域工业化水平较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发展水平低下,诸多因素导致贵州省乡村贫困发生率较高,因而贵州省乡村贫困问题和扶贫脱贫过程具有典型特征和反贫困的代表性。经过持续的扶贫脱贫努力以及脱贫攻坚,贵州省全部消除乡村绝对贫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这一成就能集中反映出中国式反贫困和减贫的成功经验,也表明中国式的乡村扶贫脱贫政策措施有着很高的帮扶和支持效率及效能,使乡村绝对贫困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乡村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既是阶段性反贫困和减贫的具体成果,也是乡村发展或社会经济变迁的阶段性状态。既然全部脱贫具有阶段性,即在一个时点上所达到的状态,那么该状态也是动态的、变化的,既可能向前发展到共同富裕,也可能向后退化发生返贫。因此,乡村全面脱贫不是一劳永逸的状态,而是需要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巩固乡村脱贫攻坚取得的成果,仍要防贫困,仍需反贫困。虽然乡村贫困现象和贫困问题已非现实存在,但返贫风险或贫困发生潜在因素会隐藏在社会系统运行之中。例如,微观的市场周期性波动因素、宏观的经济增长变化因素、自然环境变化因素以及个体变化因素等,会构成返贫或贫困发生的风险。如果缺乏完善的脱贫巩固机制,不能有效抵御和防范返贫风险,发生局部或系统性返贫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总体而言,乡村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标志着乡村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全部脱贫成就为新阶段发展打下新的基础。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意味着乡村发展进入后脱贫时代,扶贫脱贫已不是发展的重点任务,脱贫已为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在扶贫脱贫过程中,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产业扶贫为乡村新业态发展奠定的基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农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以及数字乡村建设,将为乡村发展开创新局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乡村脱贫成果将不断得到巩固,反贫困的能力不断增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富裕程度也将不断提高,乡村脱贫人口返贫和贫困发生的风险会大大降低。乡村社会新的发展格局意味着乡村扶贫脱贫告一段落,乡村贫困治理机制和模式将发生根本转变。 KV/rsz0M4AHBHL7btbIkPODI9gpDU8WWRD6R0kDvioY1ENtCOT6Ehb0Vpm+G/A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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