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现象存在于社会之中,也因其特殊而受到人们关注和关心。对“贫困”这一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世界银行的界定是,“当某些人、某些家庭或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都能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就是处于贫困状态” 。也有学者提出,“贫困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时、当地生活必需品购买力的一种失调状态” 。
不论给贫困概念下什么样的定义,都改变不了贫困是社会中一种特殊状态的事实。之所以说贫困是一种社会特殊状态,是因为一方面指处于贫困状态之中的是社会的一部分,可能是一些区域、一些群体、一些家庭、一些个人,而不会是整个社会。即便在一个贫穷的国家,贫困虽较为普遍,但并不是所有成员都处在贫困状态。另一方面,贫困状态的特殊性是指这一状态会给人们带来危机、困难和约束。陷入贫困状态中的人们,生存、温饱和行动会受到明显冲击和困扰。
贫困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人们对贫困问题的认识与理解则有不同的侧重。在关于贫困问题的学理研究中,不同学科会有不同的理解和侧重。例如,在经济学的视角里,贫困问题就是指收入低、购买力低、资源缺乏、财富少等,亦即缺衣少食的贫穷状态。而在社会学看来,贫困问题属于社会不平等问题,其中既包括社会生活危困窘迫的绝对贫困状态,也包括某一阶层群体与其他阶层群体相比较而呈现出的不平衡状态。在公共管理学中,贫困似乎就是根据贫困线划定的 ,也就是根据什么样的收入水平或消费水平来确定谁是穷人。
现实生活中,贫困状态其实并非都表现为购买力低下问题,用购买力、消费水平来理解和衡量贫困,显然是基于市场社会的经验。在市场社会,贫穷可能集中体现在没有购买力上,因为只要有足够的钱,就能从市场上获得所需的生存和生活资料。就货币的购买功能而言,有足够的钱可能就不会出现贫困状态。但是,在非市场社会里,没有足够的钱也不一定就是贫困状态,因为人们不通过市场也能获得生存和生活资料。贫困的现实表现就是生计与生活中出现的危机和困难,生产所得难以维系基本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陷入贫困状态中的人也就构成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禀赋与弱势状态密切关联。贫困人群会因各式各样的脆弱性因素而处于贫困的境地,如: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可能因为自然条件恶劣,对人们的生存和生产造成严重困难;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可能因为劳动力缺乏,导致家庭生产能力低下而陷入贫困;对于个人来说,则可能因为疾病而陷入贫困的状态。
关于贫困问题的讨论,通常有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的划分。广义的绝对贫困是指社会中所存在的、绝对的贫穷状态,即个人或群体处于生活的困难和失衡状态;狭义的绝对贫困则是指由绝对贫困线确立的贫困人群。在一定时期,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政府会根据一定标准来测算绝对贫困线,低于绝对贫困线的就属于绝对贫困人口。例如,世界银行曾提出一个绝对贫困线的水平,那就是每人日均的消费水平1美元,或一年消费水平370美元,低于这个水平的就是绝对贫困人口。 2010年,中国将农村贫困线划定为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在此之下的就属于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也就是后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同样,对于相对贫困的理解,也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与绝对贫困相对的一种贫困形式,反映的是相对社会总体的平均水平而言的贫困状态。也就是说,相对贫困人群可能并不处于衣食不保的绝对贫穷状态之中,但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及总体平均生活水平来说,则处于相对贫穷的状态。另一层含义是对贫困的一种界定,认为社会中的贫困问题就是由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相对剥夺的一般形式。
关注并应对贫困问题,是社会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人类利他主义特征的一种现实表现。社会得以构成,有赖于个体对承担自己之外社会责任的默许,社会中的扶贫帮困机制就是基于这一特性而建立起来的。在任何社会,应对贫困问题都不只是贫困人群自己的事,社会必须为贫困人群提供种种支持和帮扶。当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人们对待贫困的态度、帮扶贫困的方式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会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扶贫体系与政策中得以体现出来。现代社会,较多国家对贫困人群的救济和帮助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的,同时社会中的慈善体系也会参与对穷人的救助。一些福利国家制定了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对绝对贫困人群发挥兜底保障功能,能够为处在绝对贫困状态中的人群提供生存与生活安全保障,让穷人能享受到较为理想的社会福利。但是,有些市场国家的救助体系则倡导“救急不救贫”的理念,也就是向贫困人群提供紧急援助,帮助他们摆脱紧迫的困境,而不注重如何让贫困人群实现脱贫。如果向贫困人群提供长期的救助,就可能产生福利依赖问题,贫困者将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改变,而是依赖和等待社会救助。
相对贫困状态,是与发展相联系的一种不均衡性特征的表现,如富国与穷国之分、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分、中心与边缘之分。发展的不均衡、不平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发展差距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在此过程中相对剥夺的因素可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是全部成因。相对贫困问题与绝对贫困问题不同。应对和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属于社会道义问题。任何社会都要尽可能减少乃至消除绝对贫困人口,帮助贫穷的人解决生存与生活困难问题。相对贫困问题实质上属于社会公平问题,也就是一个社会在资源、财富、机会分配上是否公平的问题。相对贫困的发生状况反映的是社会分层与不平等程度。国际上通行的衡量社会公平状况的指标就是基尼系数,也叫洛伦茨系数,这一系数显示的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收入不平等状况。基尼系数越小,表明收入分配公平度越高;基尼系数越大,则说明收入差距越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意味着相应的相对剥夺程度,或相对贫困的一般状态。
处于相对剥夺程度较重境地的人群,通常也会陷入相对贫困状态,虽然这些人可能没有面临绝对贫困问题,但却要应对公平问题,也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而且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其难度和重要性不比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小。减少相对贫困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程度的提升会促进社会的稳定。而要缓解相对贫困,不光是要扶贫,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均衡发展。
贫困问题并不一定受区域的限制,乡村社会有贫困问题的存在,城市社会也有贫困问题的发生。在中国,乡村贫困之所以更为突出,或者说,扶贫脱贫主要针对乡村,是与中国的国情分不开的。
中国的乡村贫困具有这样一些特征:首先,乡村贫困有历史的原因。乡村贫困有着历史根源,在有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制度的历史中,乡村一直是剥削和压迫的主要对象,也处于社会的底层,因而既有实实在在的绝对贫困,也有受剥削和压迫而导致的相对贫困。所以,在人类学视野中,传统“农民”的含义就包括“被其他阶级统治和剥削”的意思。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致力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乡村贫困问题,通过土地革命等一系列制度变革,来提高农民的地位,增加农民的资源分配。导致乡村贫困问题的生产关系方面的因素虽大大削弱,但由于乡村贫困问题长期累积,完全消除或解决也非常困难。即便在改革开放后,农村得以快速的发展,但其贫困问题仍广泛存在。直到2020年底,经过精准扶贫方略的实施,乡村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乡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其次,乡村贫困具有现代性困境特征。从发展社会学的角度看,乡村贫困问题可以视为吉登斯所说的“现代性的后果” 。就结构和根源而言,乡村社会的贫困问题与现代化进程中的结构分化密不可分,属于结构性问题。现代化的发展催生了现代部门,由此也导致其与传统部门的分化和不平等。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乡村在这种结构分化和断裂中沦为相对劣势部门,乡村社会的相对剥夺不可避免地产生,乡村贫困也因此而凸显。相对现代城市和工商业部门,传统农业则面临着收入增长的困境,以从事传统农业为主的广大小农户要提高经济收入水平,实际上必须摆脱结构性的困境,通过生计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才能得到新的发展机会;如果不能在结构上实现变革,那么陷入贫困就在所难免。如今,大量乡村劳动力在向外流动,本质性的驱动力就是农民必须突破结构性制约,寻求与现代性结构相适应的途径和方法。在中国,之所以穷人主要集中于乡村,是因为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发展相对滞后,乡村受城镇化、工业化大潮的冲击,越来越边缘化。
再次,乡村贫困有着明显的区域差异。某种意义上,中国乡村贫困也是区域发展不均衡的一种体现。乡村贫困尤其是绝对贫困人口大多分布于中西部地区的偏远山区,尽管东南及沿海地区的乡村也有贫困问题,但连片贫困地区则更多地集中在中西部,由此反映出区域发展的不均衡会使乡村发展不充分问题更加凸显。例如,脱贫攻坚阶段深度贫困地区的“三区三州”(其中“三区”指的是西藏自治区、青川甘滇四省的藏区和南疆的四地区,“三州”是指四川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这些地区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构成均较为特殊,诸多因素影响着区域的发展,使得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程度较深,扶贫脱贫难度大。
最后,乡村贫困还具有分布广而散的特征。分散性原本就是乡村社会的结构特征之一,在幅员辽阔的乡村地区,居民分散地聚居于一个个村落之中,与城市相比,乡村居民人口密度和居住生活的集中度较低。尤其在城镇化不断推进与扩张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口向城镇流动,常住于村落的人口在逐渐减少,呈现出较为空落的景象。特别是偏僻的山区村落,居住的人口更少。从现实经验来看,那些仍常住于或留守于村落的人,多是难以外出打工的人群,因而获得收入增长的机会也相应减少,发生贫困的风险则在加剧。因此,大多数乡村贫困人口会分散在广阔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乡村贫困的分散性不仅给贫困识别增加了难度,而且给扶贫脱贫工作增加了成本,同时也影响到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的效率。如在西部地区的教育扶贫实践中,为改善偏远山区的教育条件,政府及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建设起农村中小学校,配备越来越好的师资力量,还有支教志愿者的广泛参与,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小学已出现生少师多的现象,使得一些学校不得不停办或合并。同样,面对分散的、个别的乡村贫困户和个人,扶贫政策及帮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常常会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扶贫路上不能让一个人掉队,所有贫困者都需要得到有效的帮扶;另一方面,对那些生活在偏僻山区且较为分散的贫困对象,实施并持续帮扶措施,通常会遇到来自多方面的障碍和困难。
乡村贫困虽具有上述一般特征,但在现实社会中,具体的贫困问题则有着各式各样的形态,尽管贫困人群都会表现出一种共性——他们的基本生活陷入了危困之中,生活秩序出现了失调现象。
在对乡村贫困的个案调查中,一些贫困户的案例材料会让我们从具体的社会情境中更深入地理解乡村贫困问题的核心元素。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追高来村村民王某,2014年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王某1973年生人,中专肄业,因每年要交1000元学费,家里贫穷负担不起,故读了3年后肄业,之后外出打工。结婚后先后生了4个女孩,为生男孩,之后又生了一个儿子,总共有5个孩子。大女儿在读大专,一年学费1.2万元,生活费每月要1000元;二女儿在读初中,一年学费9200元,每月生活费800元;三女儿和四女儿都在读小学,免学杂费,每人每学期能享受到1000元补助;小儿子还很小。王某家因超生被罚了不少款。
王某自己家有承包耕地水田1亩,旱地4亩。通过租种别人的土地,2017年王某家种植优质水稻12亩,种植烟叶50亩、玉米10亩,养猪30头。水稻每亩收1000斤,烟叶毛收入11万~15万元,出栏20多头猪,收入4万元左右。需要支付土地租金1万元,请工支出2万元,还有其他一些生产资料成本。
2018年,王某家验收摘帽脱贫。
从案例1-1的经验事实来看,农户王某家的贫困被认为是“因学致贫”,即因为负担子女们上学读书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由此成为建档立卡的绝对贫困户。“因学致贫”的现象在乡村社会虽较为普遍,但也有一定特殊性。对于家庭收入来源一般的农户来说,如果有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或一般大学教育,就会面临着要为孩子支付相对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用的困难。教育支出之所以对农村家庭来说相对高昂,是因为农民的收入来源本来就很有限。在案例中,王某要为两个孩子支付学费和生活费,而家庭劳动力只有夫妻二人,因此被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上反映出农村家庭的需要和生命周期与现代体制之间的张力。在传统乡村社会,普通家庭的子女一般很难接受到专门的学校教育,而且对于乡村来说,学校教育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普遍的。因此,农户不需要为子女的学校教育承受相应负担。而如今,学校教育既是每个农户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又是大多数乡村家庭基于大势所趋而作出的选择。对于农户来说,支付不断增长的教育费用既给家庭增加致贫的风险,但同时又是阻止贫困代际传递的一种路径。
在皖东T村 ,贫困现象其实很少,Ycq家是整个行政村仅有的几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之一,也是精准扶贫中确定的村干部一对一扶贫对象之一。
Ycq自幼丧父,母亲改嫁后,他由祖母抚养长大。在其成年时,祖母去世,自己仍留在村里,生产队为他安排看管排灌站和电工的工作,得到固定的微薄的工资。由于家境贫穷,又没有父母帮助张罗,Ycq在结婚成家方面就有了巨大困难。在皖东T村一带,婚姻市场一直处于女方市场状态。农村男青年要想娶妻,一般要有良好的家庭经济状况,贫弱家庭中的男子在婚姻市场的竞争力较低,甚至会丧失竞争力。迫于现实,Ycq经人介绍后,娶了一位智力有问题的残疾女子,终于成了家。婚后养育了一儿一女。目前,儿女皆成人,在外打工。小女儿已定亲,大儿子则因家境而遇到找对象的困难。
村排灌站停运后,Ycq被安排到村垃圾管理员这个公益岗位,妻子不能劳动,享受国家残疾救助,儿子和女儿在外打工,每人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
在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之初,Ycq家就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也一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而且在其他村民眼里,他家也被公认为“困难户”。
案例1-2的经验事实显示,乡村贫困在微观的、日常生活的层面上,其实并不一定是单向度的、绝对的,用人均收入或消费支出水平来衡量或许并不一定精准。该案例中的农户如果仅从收入维度来衡量,其人均收入水平会明显超过正式的绝对贫困线。而在基层扶贫实践中,这样的农户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列,一方面反映出基层政策执行者能够弹性地、灵活地推行并落实国家扶贫政策,另一方面该农户之所以被识别为绝对贫困户,是因为实际情况符合当地社会的一般认知与评价标准。由此表明,乡村贫困具有社会情境性,亦即贫困与否是按照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境来评判和界定的。例如,Ycq家是村民公认的困难户,困难不仅体现在户主获得收入方面,而且体现在子女的婚姻方面。
当然,乡村贫困的具体形态并不只是这两个案例所呈现出的,而是有多种多样的现实状态。用个案事实来展示乡村贫困,是要说明真实意义上的贫困是在实际生活中显现出来的,与生活状况密切相关,理解乡村贫困需要结合乡村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而不宜局限于判定贫困的经济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