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1 农村人口和劳动力与城镇化率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新形势下,城镇化对农业农村发展已经和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城镇化问题研究和理论观点实际上把城镇化预设为先进的、现代的社会发展方向和趋势,即其社会功能和意义主要是进步的、积极的和可取的。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理想化的城镇化,而非真正的城镇化实践。如果具体到城镇化的实践之中,城镇化所取得的社会发展效应并非都是正向的、积极的,有些实践可能造成负面的社会效应,或对社会协调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从理论上讲,城镇化带来的社会影响会有两个方面: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然而,在实践中要预知城镇化社会影响的性质并不是一件易事。首先甄别城镇化的正面与负面影响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对城镇化影响的性质的判断,本身受到主观价值的影响。对具体城镇化举措的社会影响究竟作出怎样的评价,受主观价值和理念的影响。例如,对现实存在的让农民“上楼”及拆村并村的举措,以及乡村工业项目的发展等,其影响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或者正面与负面影响的比重如何,对这一问题实际是难以甄别的。
对城镇化影响的考察和认知,通常是“事后评估”,即在措施实施之后再考察其实际影响。而对城镇化可能的影响的预测就比较困难,因而更难预知会产生哪些正面影响、哪些负面影响。但是,对于完善健康城镇化体制机制问题而言,对城镇化影响以及影响方向的预知判断又很重要,只有预知到可能有哪些负面影响,我们才知道如何设计出预防机制。
城镇化与农业农村发展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意味着工业和城镇会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发展,那么同时也就使得农业和农村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的比重下降;另一方面,城镇化在发展工业和城镇的同时,又给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发展机会。
至于城镇化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问题,尽管从一般意义上可推论出两者有着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但这只是理论意义上的关系,在社会实践中,城镇化究竟给农业农村发展带来了哪些具体影响,这些影响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还需要具体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准确认识和把握,是有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践的基础。
城镇化战略的理想目标是通过城镇化使“三农”问题得到更好、更彻底解决。在这一设定中,实际隐含着城镇化对农业农村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假设。而在社会现实中,城镇化是否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呢?如果达到了这样的效果,那么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达到的呢?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甚或产生了相反或负面的效果,那又是什么机制造成的呢?
从图1-1的统计数据来看,进入21世纪,城镇化快速发展,20年间城镇化率提高了27.7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长近1.4个百分点。城镇化率快速提高的同时,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规模在锐减,20年间农村人口减少近3亿,农村劳动力减少2亿多。这一数据反映,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必然带来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包括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其中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是直接的也是最为显著的表现。
就农村人口减少现象而言,这是城镇化推进过程的必然结果和趋势。尽管城镇化的这一结果具有共性特征,即伴随城镇化率的提高,农村人口必然减少,因为城镇化过程就是把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城镇化,可能有两种状况:一种是顺利实现人的城镇化或完成内涵式城镇化,即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进入城镇之后,能成功融入城镇社会之中,实现非农化就业,以及生活方式的城镇化。职业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意味着达到城镇化的基本内涵。另一种可能是空间形式的城镇化。一部分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大环境下,迫不得已离开农村和农业生产,到城镇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为此他们处于流动状态之中。流动不仅是空间位置的流动,即在农村和城镇两个空间来回流动,而且获得的机会也是流动的,这些机会是在不停流动之中获得的,也在流动之中形成较高的不确定性和暂时性。也就是说,对于部分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来说,他们虽然在形式上工作、生活和居留在城镇空间,但实际并未融入城镇社会,而是游离在城镇和农村之间,具有高流动性和高不确定性。究竟是在城镇定居生活还是返乡养老,在较大程度上是不明确的,也难以预测。
如果城镇化按既有速率推进,那么到2030年,城镇化率将接近80%,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将进一步深化和扩展,产生的影响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会增加。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持续减少,对农村、农业的冲击更大。
国家在推进城镇化战略时,主要在制度供给上制定一些方针政策,如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化阶段性规划以及一些城镇化工作指导性文件。城镇化的具体推进过程,则主要在地方和基层。根据国家的政策原则,各地实际上会出台一些与推进城镇化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会直接影响地方和基层城镇化的具体实践,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城镇化的实际效果。因此,地方出台和实际推行的政策法规的规范内容,以及在实际中的推进方式,对城镇化的影响状况可能造成差异性效果。
至于城镇化在地方和基层的推进与具体政策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地方城镇化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是地方政府为实现预期目标所为,这些政策会涉及目标群体,其影响或效果首先反映在政策对目标群体的影响上。因此,更好地推进城镇化,我们需要了解具体城镇化政策被利益相关群体特别是政策目标群体的接受度,全面认识城镇化的效果及其形成机制,因为从利益相关群体的接受情况中,可以把握民众对城镇化推进的主体感受,而不仅是客观经济效益的计算。例如,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城镇化、工业化项目遭到农民的集体抗争,从侧面反映出城镇化的差异性效果及其形成机制。
地方和基层的具体城镇化推进实践有三个方面的主体: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实践主体在城镇化的推进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城镇化推进实践中,地方政府既扮演着主导性角色,又发挥着引导性作用。首先,地方政府通过整体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领导、组织、动员和协调多方面资源和力量参与到地方发展之中。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以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和具体治理措施,引导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到城镇化实施过程之中。如地方政府设立开发区,筑巢引凤,为产业聚集和市场发展构建平台,提供指引和服务,包括监管等。
市场主体是城镇化的推进者和实施者,市场中的众多公司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为了获得盈利机会,积极地投入到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的具体行动之中,有些投资建厂,推动城镇工业化发展,有些投资建房,推动城镇房地产市场发展,有些投资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总之,市场主体遵循市场逻辑而采取各自的行动策略,这些策略的选择既是市场行为,又受地方政策环境的影响或制约。在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的地区,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可能会激励房地产开发驱动的城镇化,通过城镇化住房建设和征地拆迁,加快实现人口和居住的城镇化。
对广大社会成员来说,参与城镇化进程的方式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城镇化,另一种是被动城镇化。主动城镇化的居民出于对城镇生活的追求向往,或者为了在城镇取得更好的发展,积极主动进入并融入城镇社会之中。对那些征地拆迁和被开发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被动城镇化的一些问题。随着农地和农村被征用开发,已有的生计和居住生活方式不得不转变。这种情况下,无论人们是否选择城镇生活方式,都得面临适应城镇化社会变迁的挑战。由此看来,城镇化对农村发展的影响具有二重性: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可能有一些负面的效果。城镇化的积极意义在于,给农村开辟了新的空间,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过程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得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可能获得提高。城镇化的负面影响可能主要是被动城镇化带来的系列问题,亦即居住地和人口城镇化,而未能解决人的城镇化问题,也就是被动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如何实现非农化充分就业以及更好地融入城镇社会体系。
如何释放和扩大城镇化对农村发展的正面效应?各个地方的具体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不同,需因地制宜探索有效、可行的路径。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可通过拓展城市发展,发挥中心城市和大城市的辐射和波及效应,广泛吸纳转移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提升人的城镇化水平。但是,发展大城市的城镇化策略并不具有普适性,也不是最优模式。大城市的资源集聚效应虽高,但随着城市聚集度提高,城市运行和生活的边际成本也会急剧升高,城市病或城市问题将日益凸显出来,城镇化的负面效应随之增多。县域城镇化的路径通常为人们所忽视,无论学界还是政府部门,都常把县域社会建设跟城镇化对立起来,以为有县的存在就意味着未能有效推进城镇化。因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争相将县的行政名称改为市。这些措施背后实际隐含着将城镇化局限于城市发展范围之内的观念,这无疑限制和窄化了城镇化的路径。对于一些县域城镇化的成功经验,可在实践中借鉴和学习其精髓,促进城镇化取得积极良好的社会发展效果,特别是对农村发展所发挥的积极效应。
城镇化推进过程也需要防范、减少乃至消除负面效应。城镇化对农村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效果归根结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城镇化冲击和压缩了农村空间,如城镇开发和扩张导致农村部分空间消失,农村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城镇化给农村居民带来再社会化和生计转型的压力。
要很好地应对城镇化给农村发展带来的影响,需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一是由谁来应对的问题;二是怎么来应对的问题;三是靠什么来应对的问题。针对这三个问题,首先每个地方需根据地方经验和城镇化推进情况,合理地确定应对主体。一般来说,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主体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因而在应对影响方面,也有相应的分工。至于怎么来应对城镇化对农村发展的影响,实际是城镇化应对策略问题。就应对策略而言,通常有“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两个维度:一方面,要从宏观政策上规避和管控城镇化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要在基层推进实践中寻求有效的行动策略,以有效应对相关挑战及问题。至于靠什么来应对影响问题,实际是具体应对措施问题。就应对措施而言,并不存在普适性的措施或具体行动。针对城镇化的具体影响,根据影响来源、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影响性质加以分类,然后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现实中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寻求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
随着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农村社会受到全方位的影响。全面考察城镇化对社会的影响,有助于人们客观地、理性地认识城镇化及其效果,从而为积极有效应对城镇化的挑战和冲击,探寻农村社会未来发展之路提供借鉴。
关于城镇化对农村发展影响的认识,不仅可从影响事实出发,亦可从制度分析视角,揭示城镇化产生各种社会影响的具体机制,以把握城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三农”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中,了解可利用城镇化的哪些积极功能,规避哪些负面影响。
已有关于城镇化研究存在一个较明显的倾向,即把城镇化视为社会现代化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和方向,因而在对城镇化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机制的探讨中,更多地关注城镇化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面效应或积极功能。从辩证唯物史观的角度看,城镇化是自然历史发展的过程,但城镇化的社会效应也会有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如果只看到积极的、正面的效应,而忽视对其负面效应的关注和考察,可能会导致在推进城镇化的政策安排和建设实践中出现偏颇,不利于城镇化的健康协调发展。
鉴于此,有必要对城镇化的社会影响加以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认识,尤其是对城镇化负面效应更需深入研究,以加深人们对城镇化战略的合理认知,从而在推进城镇化的实践中采取更加合理的行动选择。
镇、乡、村属于农村的行政区划单位,代表行政管辖区域的划分,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单位构成,农村居民要在其中居住和生活。人们总会归属于某个乡镇、某个村,乡镇村便是农村生活的基本载体。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全国乡和村的数量出现明显减少的趋势(见图1-2)。2020年,全国仅有8 809个乡,比2000年减少了14 000多个。村减少的速度也很快,2020年,全国村减少到50万个左右,20年间村减少23万多个,平均每年减少1万多个村。当然,统计数据反映的是村级单位的情况,村指行政村或村委会。村的减少不完全代表村的消失,也包括一些行政村范围扩大、几个行政村合并构成新村的情况。乡的数量减少也存在区划合并的情形,还包括拆乡建镇的情况,即随社会经济变迁和人口的变化,并结合行政管理的需要,将部分乡改建为镇。由此可以理解镇在20年间不仅没有减少,反而略有增多的情况:全国镇的数量从2000年的20 312个增加到2020年的21 157个。
乡和村的减少不仅是数量上的,更是结构意义上的变化,反映出中国农村社会在城镇化背景下处于快速的结构变迁之中。在乡、村数量减少背后,也包含部分农村发生结构性变化,即在城镇化过程中走向终结或消失。
图1-2 全国镇、乡和村数量变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图1-3 农作物播种面积与农业增加值及其在GDP中占比的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图1-4 农村居民收入和恩格尔系数的变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乡村地域空间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城镇化推动的结果。城镇化对乡村变迁的作用有些是直接的,即城镇空间替代农村空间,城镇生产生活方式取代乡村生产生活方式,村庄和农地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林立的高楼大厦,正所谓“赶”农民上楼,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在安置的回迁小区,从村庄的单门独户的庭院生活,转变为居住在城镇单元楼之中。不再从事农业劳作的农民,进入老年阶段的难以实现职业或生计转型,大多依靠以往积蓄、征地补偿、福利保障和子女支持等作为生活的经济来源,有的也会做些小本买卖,补贴日常费用。就青壮年的城镇化农民来说,他们面临着和农民工一样的问题,就是要在城镇找到非农就业机会。他们唯一的优势是在城镇有住房,可以节省流动和租房的成本。不能在正式编制内获得就业岗位的,灵活就业的渠道主要是出租车行业和商业服务业等。年轻的男性通常开开出租车,特别是网约车,以开网约车为弹性就业的人增多;年轻女性以选择在商场、酒店工作为多。
除直接城镇化之外,乡村变迁还包括来自城镇化的间接影响。关于城镇化对农村发展的间接影响,这里可从间接传导影响假设角度加以理解。就乡村变迁与发展现状而言,城镇化的社会影响是以间接传导影响方式为主的。所谓间接传导影响,是指城镇化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不论是正向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往往不是由具体城镇化行动或策略直接造成的,而是在城镇化过程中,通过二元结构和体制杠杆的传导发挥作用的。在城镇化的大环境里,人们受城市社会文化环境熏陶,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逐渐趋向城镇化,亦即偏向城镇。在居住空间方面,出现在城镇购房居住情形。如在农村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农村地区的居民要为子女在县城及以上的城市购房,否则适婚男青年在婚姻市场就没有优势,甚至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尽管一些农户在城市购房并不会及时定居,但这样的行动选择反映了城镇化环境对社会选择的影响。
城镇化并非单纯的空间和人口城镇化,而是与工业化及经济结构相伴而行。在此过程中,农业自然而然受其影响发生相应变迁。如果从农业发展的三个重要指标来看,即从主要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农业增加值和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占比(见图1-3)来看,在快速城镇化的20年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有所减少,从约1.67亿公顷减少至约1.56亿公顷,缩减的幅度并不大,且不太显著。但是,农业产值在GDP中的占比下降速度较快,从近15%下降到只有8%,20年间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从农业增加值的变化情况看,农业增加值却快速增长,从2000年的约1.5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约8.1万亿元,增长了4倍多。由此看来,城镇化进程中农业变迁呈现出复杂的特点,一方面农业增加值取得显著和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农业在GDP中的占比又出现大幅下降。
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业的粮食安全功能发挥状况,维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稳定,意味着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自给率有相应保障,从而为粮食安全打下基础。尽管粮食产量和自给供应量水平受更多因素影响,但粮食等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是晴雨表,与粮食总产量有直接正相关关系。提高了农作物播种面积,自然会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农业增加值这一指标代表的是农业产业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农业增加值的显著增长表明,农业产业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并未受到挤压和干扰,相反有了更快的发展和更高程度的提升。由此反映出,城镇化对农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具有促进作用。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的提升,可对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产业的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会得到相应提高。
农业产值在GDP中的占比反映的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以及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农业产值所占比例越高,表明农业的经济地位越高,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越高,同时说明了国民经济结构和属性跟农业的关联情况。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尽管农业增加值显著增长了,但农业产业的GDP占比明显下降,这一悖论现象并不说明农业地位的降低,更不代表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视程度下降,而是说明非农产业发展速度更快。非农产业规模急剧扩大,可对驱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发挥更大、更显著的作用。
图1-4呈现的是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恩格尔系数)的变化情况。在2000年至2020年城镇化快速发展的20年间,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从2 282元增长到17 131元,增长了约6.5倍,即使排除价格因素的影响,总体增长幅度仍然巨大。如果再看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48.3%下降至32.7%,20年间下降了15.6个百分点,反映出农村居民在食物支出占比方面大大降低,意味着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大幅提高。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可以说是衡量农村发展的核心指标之一,因为经济是基础,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提高,为其他方面取得更好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得益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是农业增加值显著增长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城镇化快速发展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尽管城镇化的作用可能是间接的,但城镇社会和非农产业的迅猛发展,为农村居民创造了更多的增收机会。在实地调查中,我们会清楚地发现,许多农户的青壮年劳动力一般在城镇非农行业打工或经营,家庭农业只是农户经济活动的一小部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与新时代国家宏观的“三农”政策有密切关联。国家出台系列惠农支农政策,重要的目标之一便是帮助广大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因此,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反映出惠农政策产生了积极效应。
恩格尔系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居民生活水平的基本状况,食物支出在家庭总收入中的占比情况既能反映家庭收入水平的高低,因为食物支出相对刚性,占比越高意味着分母越小,表明家庭收入水平有限。同时,食物支出占比还可反映家庭消费结构,体现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如果家庭收入主要花在吃的方面,那表明生活处在维持温饱的状态,其他方面的需求满足会受到限制,生活水平和质量也较为有限。
城镇化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力究竟是来源于制度安排还是来源于推进实践的行动策略呢?我们在这里提出制度安排的影响动力源论假设,意指制度安排在城镇化进程中是影响的主要来源。因为城镇化进程既包括开放的市场制度,也包括国家惠农制度和政策体系。这些制度安排一方面为广大农民进入城镇社会获得更多市场机会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给农户增收和农民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我们在看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劳动力、村庄等减少的同时,亦可看到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显著增长,由此表明城镇化对农业农村的影响是二重的甚至是多重的,即城镇化有着多重效应和意义。
既然看到城镇化的多重效应和意义,那么合理的城镇化进程需尽可能减少和规避负面效应,扩大积极影响,这样的城镇化才是“健康城镇化”,即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是健康有益的。
“健康城镇化”不只是一个概念,其中涵盖着对城镇化社会影响的合理调控,对城镇化与“三农”发展良性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推进健康城镇化,在路径选择上可以走“多元城镇化道路”,如“乡村生活方式城镇化”“就地就近城镇化”“兼容型城镇化”等皆是“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路径。健康城镇化突破了基于西方城市化经验的传统城市化理论的统一化、单一化思维定式,而是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出发,走中国式城镇化道路。
国外大量城市化问题的研究,以及各色各样的城市化理论,大多把城市化视为理想目标,因而讨论的焦点是如何推进或如何实现城市化,而忽视城市化过程及其影响效应问题。从健康城镇化视角出发,不仅要关注城镇化的方向和趋势,更要注重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一方面保障合理有效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保障城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于中国经验和实际需要,推进健康城镇化,有两个核心的内涵:一是规避城镇化的负面效应或降低城镇化风险;二是保障城镇化有效促进“三农”协调发展。
当我们把城镇化作为发展的重点甚或基本方向时,通常隐含着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即城镇化总会给发展带来好处。然而事实上,要满足这个前提假设,必须保障城镇化带来的社会效应是正面的、积极的。那么现实社会中,城镇化带来的影响全是积极的吗?显然不会。既然如此,那么城镇化会不会隐含了风险呢?如果有,那主要是哪些风险呢?如何才能规避风险?发现并规避风险,需要我们把握城镇化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并了解各种影响的产生机制,在此基础上,着力探索出规避城镇化不良影响的出路,建立起保障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农”问题是困扰现代化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提出并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某种意义上是为了促进“三农”更好地发展。而现实情况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三农”是不是真的就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呢?如果城镇化的推进,更多的是城镇得到了发展,而乡村则变化不大,那么城镇化就没有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理想的贡献。低质量、不健康、不可持续的城镇化不仅不会给“三农”发展带来福祉,反而可能设下新的发展陷阱。例如,城镇化过程中不合理的征地、对失地农民权益缺乏合理的保障机制,会给社会健康稳定发展造成巨大风险。城镇化对“三农”发展的促进作用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挥出来。这一条件可从健康城镇化的角度加以把握,也就是说,只有城镇化具有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才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城镇化健康发展问题是实现城镇化理想目标的关键问题。从社会现代化理论视角看,城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一种社会结构变迁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城镇化实践都可带来好的发展效果。为保障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有效的体制机制不可或缺,因为只有有效的体制机制能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
健康城镇化的体制机制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随着城镇化过程的持续推进,城乡一体化体制逐步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二是城镇化促进了城乡良性和协调互动机制的形成。城镇化自然而然促成城镇生产生活方式的广泛兴起,但健康的城镇化并非城镇简单地取代乡村,造成一边是城镇繁荣发展而另一边则是乡村凋敝衰落的景象。在城镇化健康发展过程中,城乡一体化体制的形成,消解了城乡差别,城镇和乡村在体制维度呈现出无边界、无差别的状态。城乡良性互动和协调机制是指城镇和乡村在资源、人员、资金、技术等各种要素流动方面,是流畅的,交易成本降低。而且,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是双向的、平等的,而不像现在这样是单向流动,即资源要素和劳动力向城镇集中。
创建健康城镇化体制机制,需重点加强这样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1)通过制度安排,明确政府、市场和农民的角色分工。要实现城镇化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市场和农村社会主体(农民)角色分工必须明确,这样才可充分调动不同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2)通过制度安排,有效协调中央、地方和基层在城镇化推进中的关系和行动。制度规则可以将不同科层组织的角色关系和行动关系固定下来,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关系的协调和行动的一致。(3)加强城镇化风险发现、预警和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实现城镇化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对社会风险和不良后果的预防显得特别重要。要做到对风险和不良后果的防范,一个基本前提是能够提前发现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因此,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构筑风险发现、预警和防范机制,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城镇化的负面效应或风险,提升城镇化发展的健康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