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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本公共服务协同发展的目标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聚焦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关涉人类普遍的尊严平等,因此应当是公正无偏、公平正义的。2015年《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它是共建共享理念的具体体现。

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2017年《“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2021年《“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指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坚持以促进机会均等为核心,推动实现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从公共政策层面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理解为由政府主导推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调以下四点:

第一,要突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惯性和“行政区经济”的束缚,实现发展成果共享。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居民,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体验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一致性,公平享受到大致均衡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健康、环保、城乡社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不会因为地理位置不同而享受不同待遇

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是达到共享,均等化共享是大致相当的共享。现阶段无论是地区之间,还是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都有一定差距,因此均等化不是绝对的、简单的均等,而是结合三地各自的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发展状况等客观因素确定的具有复合型供给标准的均等。

第三,均等化标准的底线不能突破基本权利底线,即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要求,最低标准的设定应一视同仁,要求在实践中摒弃区域、群体和个体差异 。均等化的最高标准是均等化的阶段目标。最高标准是尚未达到地区的标杆,已达到最高标准的地区对其他地区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当区域内所有地区均达到最高标准时,将进入更高标准的均等化阶段。 +dkppWbNaPCW+Nekn7dc5IeSLb4so4vF4Db3jLIZutn74ioiO4Zw3D0IgM8LNx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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