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是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的“关键小事”。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到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中国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生活垃圾呈现总量增多、结构复杂、降解困难的特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需求与日俱增。本书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进行研究,其中,治理指的是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如政府、居民、非居民单位、物业企业、垃圾清运单位、垃圾处理单位、非政府组织等)分工协作、有效互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促进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在这些主体中,政府和居民无疑处于核心位置,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居民则是生活垃圾的直接产生者和排放者。
当前,中国生活垃圾的末端处理消耗大量社会资源、面临较大经济压力,还伴随着垃圾填埋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以及对土地资源的挤占等一系列问题。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通常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例如土地利用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等),处理过程会产生人工、药剂、能源等方面的运行成本。随着生活垃圾处理排放标准的日趋严格,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总成本显著增加。譬如,2022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拟从2008年的14种增加到20种,在处理技术未显著变化时,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成本将进一步增加。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是居民消费的副产品,出于效用最大化的目的,消费者倾向于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因此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整个社会将为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理支付超过“最优”水平的巨额成本。基于此,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必要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行为进行前端干预,通过合适的政策工具引导生活垃圾产生者进行源头分类、减量,降低垃圾末端处理的分拣和处理压力,最终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相较于末端处理,前端管理面向数量巨大的家庭和非居民单位,管理难度更大,对精细化管理和政策工具选择的要求更高。由此观之,基于垃圾处理社会总成本最小化原则开展面向前端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在中国仍任重道远。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国家启动第二轮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选取46个重点城市试点实施分类政策,明确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对46个试点城市的垃圾分类综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包括设施建设、分类收集处理、教育宣传、信息报告、公共管理水平等。同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指出“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2020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回信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强调“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精准施策、久久为功,需要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应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带动更多居民养成分类投放的好习惯,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文明水平积极贡献力量。
在垃圾分类减量治理研究中,政策工具的选择标准是重要关注点(Blackman et al.,2018)。对于以居民为主要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政策而言,命令控制类手段可能面临极大的监管和政策遵从成本,而包括按量计费在内的经济激励类手段则有潜力发挥更大作用(Wu et al.,2015;马本等,2011)。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方面总体上取得了明显效果。计量收费方式包括称重收费、随袋收费、按清运频率收费、按垃圾桶容积收费等。欧洲是计量收费应用较多的地区,在德国、荷兰、瑞典、爱尔兰等国,计量收费已成为主要收费方式,在垃圾分类减量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东亚计量收费的典型区域包括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省台北市。韩国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了生活垃圾计量收费,中国台湾省台北市在2000年开始采用按专用垃圾袋对生活垃圾计量收费。Bueno等(2019)基于月度生活垃圾产生量数据,采用合成控制法评估了意大利城市特兰托的随袋收费政策对混合垃圾减量化的效果。他们发现,未分类垃圾减量37.5%,该政策诱导了居民源头减量8.6%,回收利用量增加仅为6.1%。Dijkgraaf等(2004)对荷兰按重量计费的政策的研究表明,政策实施后混合垃圾减少了50%,焚烧垃圾减少了60%,可回收物增加了21%。在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方面,随袋收费或按清运频率收费可能具有成本有效性(Alzamora et al.,2020;Dijkgraaf et al.,2015;Kinnaman,2009)。Dijkgraaf等以荷兰为案例,分析了按量计费对垃圾处理成本的节约效应,结果表明在多元的按量计费中,由于管理成本低、减量效果明显,随袋收费或按清运频率收费在节约成本方面表现更佳。现有研究表明,计量收费政策具有显著的减量化、资源化效应,从长期来看能降低居民垃圾处理经济负担,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种趋势。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逐渐从“末端处理”向“源头防治”过渡(万筠等,2020)。计量收费以经济激励方式发挥行为调节功能,促进居民减少垃圾产生量和进行垃圾分类,从而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向。然而,中国大陆城市尚未开展针对居民的生活垃圾计量收费政策实践。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对居民生活垃圾收费或采用定额收费的方式,定额收费包括按财产税征收、通过一般税征收、随电费单征收、直接按户征收等(Welivita et al.,2015)。中国的少数城市,如深圳、合肥等,采用按家庭用水量捆绑收费的“准按量计费”,而大多数中国城市采用定额收费的方式(Wu et al.,2015;马本等,2011)。
北京作为首都和超大城市,其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在全国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承载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为全国作出表率”的特殊历史使命。2020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明确提出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长效机制在法律法规、领导机制、管理责任人制度、目标考核、检查处罚、宣传动员等六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譬如,建立了以物业企业为主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通过目标责任考核、监督检查处罚、宣传教育动员等政策手段,在厨余垃圾分出率、其他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居民源头分类制度还存在薄弱环节,表现为:源头分类不彻底、分类习惯尚未普遍养成,现有政策机制对居民源头分类和减量的作用有待提升,经济激励明显不足;物业企业作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面临较大成本压力,其资金流尚未完全理顺,长期来看不具有经济可持续性,不利于持续履行面向广大居民的基层垃圾分类管理职能。特别地,北京垃圾分类依赖行政力量推动,该模式容易因行政资源配置重心的转移而产生效果难以持久的问题,因此引入持久性、常态化、具有持续改进功能的经济激励手段尤为必要。已有的对中国城市垃圾分类的相关研究主要针对南方城市,对北京垃圾分类的相关研究明显不足(Xiao et al.,2017;Zhang et al.,2012)。既有的几项研究涉及电子垃圾回收支付意愿(Tian et al.,2016)、社区融合视角的垃圾分类影响因素(廖茂林,2020)以及收费的方式选择(Chu et al.,2019)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检视和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长效机制,尤其是应对引入有效的经济激励手段进行深入考察。
随着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普遍推行和垃圾减量化压力的持续增大,《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源头分类、计量收费、差别化垃圾分类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深入分析中国居民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行为,厘清现行垃圾分类管理体制的薄弱环节,实施与中国城市发展阶段匹配的垃圾收费政策,基于政策优化提升居民源头分类减量的激励效果,对于进一步健全中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引导绿色消费的社会风尚、建设高水平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