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条文解读
宪法宣誓是一种庄严的法定仪式,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应当统一誓词、形式和程序,从立法上作出规定。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在宪法中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制度方式,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虽然各国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向宪法宣誓表明宪法与宣誓人的关系,即宣誓人的权力是宪法赋予的,宣誓人的行权在宪法之下。这一宪法关系彰显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有利于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宣誓有其特有的意义。首先,就职时进行宣誓会产生一种仪式感,显得庄严、神圣、庄重;其次,就职的时候必须先宣誓,先宣誓意味着宣誓之后正式开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彰显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再次,公开宣誓意味着宣誓人向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以及全社会,甚至向全世界承诺要按照誓词来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最后,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向宪法宣誓,不能将宣誓仅仅理解为一种就职仪式,其实质上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从内心里尊崇宪法,认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价值及宪法中所确认的价值,严格依据宪法理念、按照宪法思维行使权力。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既是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公民权利和公职人员职责的有力保障。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彰显了我国对法治原则的坚守,也展示了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所应有的期待。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
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2014年10月28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