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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宪法,与宪法价值相融合

重点法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 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所谓核心价值观,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换言之,核心价值观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中重合的部分。社会作为其成员生活、生存、发展的共同体,必须具有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认知的价值标准即社会共识。社会成员无论存在什么差异、多大的差异,无论身处什么社会阶层,如果在某些价值观上是一致的,存在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则这样的社会才具有凝聚力,社会秩序才能够得以良好维持。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共识、社会核心价值观。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为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的载体,就是宪法。在法治社会,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共识,核心价值观想要制度化与法定化,就必须先转化为宪法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指导思想、基本政策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制度体系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的制度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制度就是按照社会核心价值观设计的,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法定化。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依照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社会公平正义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按照法治思维进行制度设计。法律再依据宪法关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规定,在某一个特定领域进一步具体化。最终以宪法为核心形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制度符合并体现社会价值观的要求,即一整套内部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

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捍卫、弘扬、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宪法的实施尤其是合宪性审查的过程、法律的实施过程,特别是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就是一次次弘扬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是向社会成员传达这些理念的过程。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特别是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判案的过程,也是弘扬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反之,如果宪法和法律不实施,特别是没有明确地、公开地追究违宪责任和违法责任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一种秩序、一种生活方式。合宪性审查公开、司法公开的意义就在于此。一个国家中所有的制度都必须符合宪法,与宪法保持一致,任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文件均应予以废除,因而,我国现行有效的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制度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种秩序,这一秩序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的秩序。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和尊严,不能获得全面有效的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无法内化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实际生活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

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yeRXyYKZCBQqwwPlBTncNACZwqbesCR1g3BPI0+XaiC02s3WXsVS/EYCZd3xms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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