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第六十七条(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宪法》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条文解读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体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跨越,总结了我国宪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基本经验,是我国制定、修改和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鲜明的政治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我国现行《宪法》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一切事业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根本依据。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规定得以实现,具体内容包括:(1)确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3)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捍卫国家主权,防范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分裂活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实现;(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通过各种民主途径和形式,如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6)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得以实现。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第五条,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是我国宪法制度体系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不同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保证国家的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等公权力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基本方法,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有重大区别。从宪法的规定和实施来看,这一原则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根据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有真实性。(2)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狭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广泛性。(3)从宪法规定的权利内容和保障措施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突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体现了我国人权观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立场。我们一贯主张,人权实现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我国有14亿多人口,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生存权和发展权入手,否则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4)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5)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注重人权在社会主义中国实现的基本条件,强调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此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必须强调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也反对把人权作为实现对别国的某种政治企图的工具;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和责任,这体现了国家主权在实现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第五,权力监督与制约。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其理论依据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三,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由于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层级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不同的监督关系:一是不同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同一性质不同层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三是处理某一类型事务时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现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
——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