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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

重点法条

《备案审查决定》第四条 坚持有备必审。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备案审查决定》第五条 推进合宪性审查。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要求,准确把握和阐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

《备案审查决定》第六条 加强依申请审查。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可能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启动审查程序。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备案审查决定》第七条 加强主动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法规、司法解释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常务委员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

《备案审查决定》第八条 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对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重要法律实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 进行专项审查,集中解决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别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

条文解读

《备案审查决定》根据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对坚持有备必审、做好审查工作作出总体规定。其第四条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五种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根据立法法和《备案审查决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负责审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各自独立分工负责,又相互沟通协作。审查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还可以开展联合审查。

《备案审查决定》第五条明确了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一是在备案审查中要加强对合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注重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既涉及具体的法律,也涉及宪法,对此要加强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二是经认真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三是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要求,审查中发现需要作宪法解释的问题,应当提出解释宪法的初步意见;在审查意见中注意准确把握和阐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积极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对涉宪性问题的关切。

《备案审查决定》总结实践经验,明确备案审查的方式,包括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根据《备案审查决定》第六条规定加强依申请审查,并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机制,该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依法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决定》第七条规定了主动审查。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职权开展主动审查,这是做好审查工作的另一种基本方式,也是落实有备必审的有效方式。根据《备案审查决定》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主动审查工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接收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都有1 400件左右,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逐件开展主动审查,努力做到审查全覆盖。

此外,《备案审查决定》第八条还规定了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专项审查是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对依申请审查和主动审查方式的有效补充。根据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进行审查,针对性强,但对相同或者同类问题缺乏全面审视检查;主动审查范围广泛却针对性不足。实践中,为了增强审查工作实效,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以及移送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其他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对这些文件一并进行审查,这就是专项审查。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

我们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当然就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要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

——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MDJq/LVfHBqUmpU1yXk7+FD9jATJYboalRYZN0UEwA65S3ID2bDNYr5MK7I9gk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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