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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重点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下文简称《备案审查决定》)第二条 坚持有件必备。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审查决定》第二十一条 健全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备案审查 工作,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备案审查决定》第三条 加强备案工作。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处理。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报送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条文解读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主要是由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和有关决定规定的。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范围作了补充和完善,《备案审查决定》根据立法法修改的精神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备案审查决定》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具体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本地法律。此外,《备案审查决定》总结实践经验,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以及形式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其第三条明确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采取纸质报备与电子报备双重备案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形式审查是确保报备工作规范、准确、及时的有效措施。常委会办公厅还要对报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从近几年报备工作情况来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规范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

典型案例

法学家李步云于2018年年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就浙江省高院对非法行医罪进行解释提出了审查建议,指出该解释系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8年7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予以复函。根据反馈的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所涉解释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将停止执行相关条款,共同研究妥善处理正在审理的案件及生效案件,并通知辖区法院停止执行意见中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决定。

案例解读

宪法的效力保障包括规范的合宪性,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合宪,我国采用的是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监督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备案审查决定》,对属于我国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细的规定。(1)违宪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2)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3)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我们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 c9cXKaEp0lsuoHApgYJ/lqVCyFjjXXM0381gwnDgkfFYopf2CrESr9qf6zxnAP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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