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范围看,中国的乡村区域之间存在明显的非均质性特征,即横向的异质性与纵向的发展不平衡性,而且异质性与发展不平衡性互相交织、错综复杂 [6] 。攀西地区的移民城市攀枝花和凉山彝区,都具有典型的差异性和非均质性的特征。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户籍人口有533.12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有306.85万,占总人口的57.56%;彝族人口有288.75万,占总人口的54.16%。凉山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自治州,有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其社会形态的更替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打破了社会发展常规性道路的设定,呈现出跳跃式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凉山彝区处于“刀耕火种”“以物易物”的贫穷落后状态,1952年成立凉山彝族自治区,1956年实行民主改革,实现了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跨越,彻底砸碎了凉山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实现了从奴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开启了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崭新篇章。
攀枝花市地处川滇交界的横断山脉群山之中。三国争雄之时,蜀国丞相诸葛亮挥师南下擒孟获后,见攀枝花悬崖峭壁,草木不生,仰天叹曰:“此地粮草无补,屯兵险矣!”攀枝花市是成渝地区城市化率仅次于成都的城市,同时也是中国西部最大的移民城市。1940年地质学家常隆庆、刘志祥等人勘探来到秦岭尖山脚下,从而叩开攀西宝藏大门。1964年,党中央作出建设“大三线”的战略决策,决定攀枝花工业基地尽快上马,争时间、抢速度,尽快建成出铁。当时,这里是只有7户人家的村子。现在,这个城市80%以上的人口都是攀枝花市三线建设者及其后代,是一座典型的移民城市。
攀西地区的乡村治理在全世界、全国范围内既具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个性。推进攀西地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和难点在彝族聚居区。彝族聚居区经历了重大的社会转型,乡村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的社会变化,奴隶制社会形态的“家支” 组织和“德古法” 治理机制与社会主义形态的民主改造和法治建设,在不同时期相互碰撞、相互影响。
攀西地区地处横断山脉东部,山高路险,沟壑纵横,自然形成的地理屏障和历史上中央政权长期实行的“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使得凉山社会保持了比较独立的发展方式 [7] ,历来远离中央政权的直接统治,处于中央政权的直接控制之外,形成了自主治理的传统。真正对彝族乡村社会产生影响并对其进行治理的是其独有的“家支”组织 [8] 。“家支”以父系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严格的婚姻传统和清晰的父子连名谱系,通过强有力的“习惯法”保障世代传续 [9] ,承担着传统彝族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功能。
霍贝尔曾讲过:“每个民族都有其社会控制体系,而且除了少部分微不足道的民族之外,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都有一些行为模式和机构的复合体,可以被恰如其分地称为法律。”攀西彝族地区长期处于分散的“家支”统治之下,家支既是维护彝族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彝族血缘社会内部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的社会组织形式。攀西地区彝族乡村“家支”众多,各“家支”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权力从属关系,自成一体,靠血缘维系,相互之间边界清晰。
国有国法,乡有乡规,家有家法。“家支”的形成过程就是彝族社会规则和文化习俗形成的过程。在阶级利益冲突和“家支”利益冲突的双重推力作用下,以“家支”为依托,彝族社会逐渐形成了具有高度效能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在世世代代德古们的实际交流、沟通和运用中深入人心、化规成俗。习惯法和德古共同构成了彝族社会及其“家支”活动中的权威体系。习惯法是彝族社会在其生产与生活中得来的、自发形成的一整套约定俗成的规定,制约、调节和维系着彝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德古依照习惯法解决“家支”事务。德古是彝族社会中善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民间的、权威的调解员。
乡村内部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大到人命案件、小到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争执,主要通过“家支”组织和德古来解决。德古凭借自己在调解过程中能够一贯坚持的公正、公平以及调解的成功率来维持自己的信誉。“家支”和“德古”的存在构建起解放前彝区乡村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20世纪50年代,凉山州还处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封建制并存的阶段,直到1956年开展了民主改革运动,对奴隶制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造,“一步跨千年”正式迈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序列中来,新的社会体制取代了旧的“家支”体制,削弱了以血缘关系构成的彝族社会组织原则,成员打破了以“家支”为边界的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开始快速融入以社会成分而非血缘为标准的社会结构中,阶级意识取代了传统的以血缘关系划分每个人社会地位和身份的奴隶制社会秩序。正如吉登斯所言:“解放政治包含了两个主要因素,一个是力图打破过去的枷锁,因而也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改造态度;另一个是力图克服某些个人或群体支配另一些个人或群体的非合法性统治。”
民主改革结束以后,国家的各种正式的组织在彝区乡村建立起来,国家司法系统和法律制度的推广,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传统“家支”组织和“德古法”的作用,使其开始逐渐解体并被边缘化。
1958年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步入了另一个全新的阶段。人民公社体制和运动式治理迅速覆盖到攀西地区彝区社会的每家每户每个村民,“政社合一”的行政关系取代了彝族地区乡村社会最主要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家支”观念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运动中日趋淡薄。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两次空前的政治运动,“家支”制度的构成要素在行政意志的高度控制下随之消解,“家支”制度受到强有力的干预。
人民公社时期政社高度紧密结合的行政格局和户籍口粮制度,明确和强化了彝区农村的行政地理边界,使得乡土“家支”社会的内部结构及其组织体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改变,传统彝族社会最终高度整合到政权体系中来。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奠定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改变了以往农村政社不分、国家权力侵袭乡村自治权利的弊端。“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和村民自治在攀西彝区农村随之广泛开展起来。
在新旧治理模式交替和转换过程中,攀西彝区乡村治理模式仍以传统政府集权为主,村级组织对村内社会事务的管理范围和能力相对减弱,主要以乡政府所布置的任务为主。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攀西彝区乡村村民打破了集体经济方式的限制,降低了对基层组织的依赖,“家支”组织重新抬头。20世纪90年代初期,家族式的吸毒、贩毒活动逐步在凉山地区猖獗起来,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不断增加,给原来封闭安静的农村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很多家族通过家支会议形式要求家族成员遵纪守法,规定家族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在生产和生活上相互帮助,并通过盟誓、宗教等形式,严禁家支成员吸毒、贩毒。家支观念重新得到强化,家支重新活跃在彝区基层治理中 [10] 。虽然今天“家支”组织早已失去了旧有的政权统治功能,但是传统习惯法中基于安定社会和协调民众矛盾等的积极方面,在攀西彝族基层中仍然富有生命力,还在被广泛使用,在凉山彝族乡村社会资本中仍具有特殊地位,在社会生活的多方面还发挥着其特有的文化功能。村级组织对村内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解主要依靠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