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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

现代乡村社会结构日益成为以传统性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家族、宗族与现代性利益为核心的乡村自治组织组成的治理结构,乡村社会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相互交融的治理状态 [25] ,形成了先天血缘与后天利益交织的社会网络。乡村治理主体是在乡村治理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一切机构、组织和群体。只要事关乡村公共服务需求、乡村公共服务供给、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够在乡村社会中积极活动,能够履行一定治理职能,发挥一定功能的组织机构乃至个人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具体包括乡镇党委政府、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乡贤(乡村精英)、村民等。从乡村治理主体的功能作用角度,可将乡村治理主体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农村基层政权组织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实质是国家政权的制度性安排和法律性安排,是纳入国家政权体制内的行政组织,是保障国家政权在乡村运转的治理主体 [26]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镇。乡、民族乡、镇政府成为国家政权五级政府的最基层政权组织,是主导乡村治理最末梢、最前沿的国家政权力量,对贯彻和落实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各项部署和总体目标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村级组织

村级组织是村民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形成的各类村级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

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的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繁荣发展不仅需要有自外而内的资源输入,而且需要有强有力的村级组织力量的组织实施。各种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源源不断流向农村,投入的这些资源也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来接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各项乡村振兴决策的部署,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贯彻执行,确保各项富农惠农利民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农村正处于快速改革变化时期,人员大规模流动,乡村面临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会产生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和风险,也需要有一个强大完善的村级组织体系来应对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风险或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乡政村治”催生了许多体制内和体制外、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村级组织。村级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农村的贯彻落实,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了村民自治实践,保障了村民民主权利,壮大了村集体经济,维护了农村安定有序。

目前,村级组织大体可分为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五类。这些村级组织不只是一个集体组织名称,重点是把与农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散乱的、游离的个体、农户和机构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个有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的紧凑型集团。总结一百多年来农村社会的变化,可以发现,不同时期农村的具体事务会发生变化,国家要有强有力的治理乡村基层社会的能力,来应对农村基层社会可能的“万变”。村级组织是乡村治理的最强有力的群众力量。

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宣传理论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

虽然乡村治理实行村民自治,但在权力设置上复制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力结构 [27] 。一是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上,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为管理执行机构、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议事机构、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二是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三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农村基层自治活动。从相关法律和政策来看,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这五类组织,可分别视为领导组织、决策组织、执行组织、经济组织和监督组织 [28]

三、社会力量

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利用各类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乡村振兴,促进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同频共振。乡村振兴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党组织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十三五”末期全国社会组织数量达到89.4万个。2021年《“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发展慈善事业,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2022年5月7日,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动员部分重点社会组织对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对接帮扶,引导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活动,打造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

社会组织走向参与社会治理的“前台”是浙江桐乡市“三治合一”模式的典型特征,“道德评判团”“百姓参政团”“百事服务团”等机构,从性质上讲皆属于民众自发组建的非政府组织(NGO)范畴,本身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等多重特性。正是这些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民众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身份从“被治理者”向“治理者”的彻底转变,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民众的话语权,增强了其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这些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有着明显区别,虽然其不具备政府的职能,但具有非政府、非营利、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等特征,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在乡村治理中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可以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补充者”的角色,在满足不同成员的利益诉求,联结农民、政府和市场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作用,其行为可以被看作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查漏补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发挥社会力量治理乡村的社会协同作用,发挥社会力量服务乡村、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相对于政府、社会、村级组织的另一个重要力量。农业要强,产业必须要强,必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的是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具有大规模经营、较高集约化程度、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与服务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是带动小农户连接大农业、联通大市场的重要力量。

1988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这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提出构建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进一步放活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提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都属于家庭经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2014年农业部发布《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017年该法得到了修订,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包括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规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超90万个,其中有27万家以服务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有40万家以服务为主体的专业大户,还有一部分基层供销社等。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聚焦关键薄弱环节和小农户,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

五、传统农村家族(支)、宗族组织

在围绕公共权力探讨乡村治理时,不能忽视乡村治理中的私权力维度。私权力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一直发挥着公共权力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在广袤的农村,乡贤(绅)、家族、宗族在农村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居于正统和主导地位,对于巩固封建社会政权统治、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士绅的上下沟通是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构架。乡村社会的治理正是依靠处于第三领域的准官吏——乡村绅士的帮助,正式的国家机构才能实现对全社会的控制。

在现代化过程中,公共权力大举下乡,割裂了乡村社会固有的私权力治理结构。到20世纪前期,传统士绅阶层的衰落和知识分子的城市化,传统乡村治理结构遭到破坏,在人民公社时期处于隐匿状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市场化、现代化、信息化对农村生产生活不断渗透并产生颠覆性影响,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宗族组织解体,乡贤(绅)、家族、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特征已经由传统社会中的“正式治理者”演变为“非正式影响者”,已从正式变成了非正式,从体制内转到了体制外。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家族和宗族的影响在乡村社会复兴。在复兴的初期,宗族组织的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农村文化和社会活动方面。随着宗族组织的复兴,在一些地区,农民的宗族意识凸显,并在村庄政治生活中得到表现;在部分地区,宗族组织甚至直接影响了村庄政治,例如主导或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庄权力运行等。

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宗族的复兴为农民利益的反映与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使农民感到一种特殊的心理满足,从中寻找到一个新的价值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降低了农民的心理失衡,这个对于舒缓社会性的紧张,稳定地方秩序和人心,稳步实行乡村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乡贤(绅)、家族、家支因素在国家宏观环境与体制环境的大框架中仍然对乡村治理的许多重要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 [29]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家族、家支力量看成传统历史的遗留物,实际上它是文化系统和价值系统的集合,也是乡村稳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攀西地区农村基层社会中,“家支”组织实际上是乡村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主体,必须承认“家支”存在的事实,正确处理家支和法治的关系。家支的各种规范对村民的约束力很大,对于这些家支规范应该实事求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家支制度,有利的要加以传承,通过家支亲情凝聚村民对乡村的认同感,借助“家支”的号召力制定村规民约,使乡村治理得以规范有序。有些家支规范的内容和法律相违背,对于“家支”制度本身的弊端和带来的负面问题,如利益集团化、势力庞大等也应该正确引导,努力使家支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乡村繁荣发展与和谐有序。 iTvHzV5B3xAzkgPCeNIC9w2SKvc1T2ogijsrYNt0MfOkiobMwodh81d/Qminse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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