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首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写入正式文件。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是一字之差,却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政策思路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和全面提升,更意味着中国社会建设在顶层布局上步入崭新阶段,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创新,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反映了党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
“治理”理念产生之后,其内涵和作用领域也随着人们的阐释愈来愈丰富和广泛,人们对“治理”寄予了很多美好期待,治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的不可治理性问题中似乎都能找到“用武之地”。
至今,人们对治理概念的阐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版本,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情境、不同层次的实践中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呈现出理论的宽泛性、实践的多样性和研究视角的多维度。对治理定义较多的是国际组织或研究机构。世界银行、欧盟、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治理委员会均从各自的治理领域给出了“治理”的概念。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治理,即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17] 。它是使得相互冲突的或者各不相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指出,治理本质上是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 [18] 。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将治理总结为五个方面的内容:①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②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③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④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⑤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 [19] 。
20世纪末,国内很多学者也参与到新治理的研究中来。徐勇是最早研究治理的学者之一,他指出治理主要是统治、管理或统治方式、管理方法,即统治者或管理者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管理公共事务,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 [20] 。俞可平的《治理与善治》一书将我国的治理研究推向高潮,他多次强调,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是一个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善治” [21] 。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 [22] 。何增科认为,中国的国家治理,跟我们一般讲的治理有很大的区别,它避免单纯讲治理产生的去国家化、去政党化、去政府化的倾向。国家治理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它将国家与治理结合起来,融合了治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的双重关切,强调政府治理的同时,包容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新要素。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它的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23]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相比,现代政治学和行政学等研究将“治理”拓展为一个内容丰富、包容性很强的概念,重点强调多元主体管理,民主式、参与式、互动式管理,而不是单一主体管理。
社会管理在理念上侧重于强调由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往往表现为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习惯于包揽一切社会事务,扮演“全能型选手”的角色。在主体上,社会管理侧重于由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是社会管理权力的主要来源,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相对单一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方式上,社会管理的实践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力,依靠发号施令,表现为从自身主观意愿出发管控社会,自上而下为民做主。在内容上,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很难界定。
社会治理在理念上,侧重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多元行为主体之间形成密切的、协作的网络关系,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各主体之间的协商、谈判和合作过程,原来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各种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团体来承担,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机制,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在主体上,社会治理强调权力来源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都可能是权力的来源。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管理。社会治理是公众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更多地强调发挥多主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多地鼓励参与者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达成民主合作共识,从而形成符合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方式上,社会治理除了运用政治权力之外,形成了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等多种管理方法和技术,注重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个人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活动。乡村治理意味着国家、社会与市场以新方式互动,以应对复杂、多样和动态的社会及其政策议题或问题。
首先,乡村治理表明公共权威的多元化,意味着权利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重新调整和组合。在乡村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中,不是只存在一个或两个管理主体,而是要培育和发展多个治理主体。政府不再是权威的唯一指向和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都应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决策、管理。乡村治理注重推动民主理论与公共行政的融合,将效率考量和民主考量一体化,使占据乡村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能够发挥主人翁作用,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治理,提高乡村公共事务民主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科学水平,增强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均衡性、可及性、普惠性。因此,新的乡村治理不存在唯一的有效权力或权威,治理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政府、社会、市场三者的多种合作形式让民主的行政管理找到了出路。
其次,乡村治理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协调合作互动的结果。乡村治理围绕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问题而进行,核心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要弄清楚哪些社会事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分担,哪些社会事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承担;要从政府-市场-社会这样一个更加宏观的治理层面来考虑政府的职能范围、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以及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能力等问题。强调国家和政府发挥主导性力量作用的同时,调动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并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市场要求有一个竞争规则,社会要有一个运行秩序。最终,政府主导、市场自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是乡村“善治”所追求的“王道”。
需要注意的是,在治理过程中,不是不需要权力或权威,而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确保乡村治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党和政府权力(权威)的行使不再是自上而下的运行,而是一个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过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形成一个自觉的、互信的、合作的、共赢的治理网络。多元治理主体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和认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再次,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是乡村治理的最高境界和最终目标。乡村治理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多数人的接受,而非依靠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治理的路径不再是政府一元治理和政府权力(权威)的自上而下的管理,而是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乡村治理体系。
最后,有效治理乡村,需要明确“治理什么”这一问题。这便是乡村治理的对象及内容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既从一般意义上阐明了乡村治理的对象及内容,又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找准乡村治理的具体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重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有序”。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从一般意义上对乡村治理对象及内容做出的论述,即乡村治理的对象及主要内容是乡村公共事务、乡村公共问题。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蹄疾步稳,分步实施,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定力,分步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第一步是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这一目标的达成为第二步起好步、开好局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实践保障和制度保障。第二步是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是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与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步,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既是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做出的具体分解,也是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切回应。第一步围绕着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着眼于乡村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第二步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步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的有机协同,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前瞻性。
“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是结构与功能的关系,硬件与软件的关系。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本质属性,是治理结构的转型,是体制性“硬件”的更换。只有实现了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才能培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治理能力又反作用于治理体系,国家和政府管理者、乡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强不强,作用发挥得好不好,都会对治理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要把治理体系的体制和机制转化为一种能力,发挥其功能,提高公共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