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我们讨论了均衡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理论,本章讨论劳动力市场失衡的三种情况:最低工资、效率工资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这三种情况下,劳动力市场并未实现供求均衡。
最低工资标准,即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原劳动部于 1993 年11 月发布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2003 年 12 月 3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些地方规定了日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
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级行政区确定,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见表 3.1),例如,四川 2023 年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
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其中,M为最低工资标准,C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为职工平均工资,U为失业率,E为经济发展水平,a为调整因素。
《最低工资规定》附件中推荐了三种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第一种方法为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第二种方法为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第三种方法为取平均工资的某一比例,这是国际上的常用方法。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例如,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 210 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 127 元,恩格尔系数为 0.604,平均工资为 900 元。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式(3.2)与式(3.3)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 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 360~540 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表 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
表3.1(续)
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 2023 年 10 月 1 日。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最低工资法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了最底层就业者的工作收益。我们用第二章的劳动力市场均衡模型来看最低工资法的影响。如图 3.1 所示,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率为 20 元/小时,均衡的劳动数量为240 小时。如果最低工资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为 22 元/小时,也就是说,厂商最低必须给工人支付 22 元/小时,此时,厂商的劳动需求为 220 小时,而劳动者在这一工资率下愿意供给的劳动数量为 260 小时,这样,就有了 40(260-220)小时的劳动力市场过剩,这一部分过剩的劳动供给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的失业量。如果均衡市场工资率没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比如,由 22 元/小时提高到 24 元/小时,则失业更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均衡工资率本身就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则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不会影响到这一部分的劳动力市场。现实的劳动力市场中,大部分的就业者对最低工资标准是“无感的”,因为他们所在的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率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图 3.1 最低工资效应
最低工资将导致哪类工人失业呢?或者说最低工资标准会使得哪些就业者受益呢?国外文献研究大多认为,最低工资对十几岁的青少年失业的影响最大。由于如下两个原因,青少年的均衡工资率往往较低。第一,由于青少年属于劳动力中技能最低和经验最少者,他们的边际生产率往往较低。第二,青少年常常以在职培训而不是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得到部分“补偿”。学徒制是用提供培训代替工资的一个经典例子。由于这两个原因,青少年工人的供给等于需求时所对应的工资就低。因此,最低工资约束对青少年要比对其他劳动力更普遍。
具体到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会对哪些人有影响呢?首先会对实习生有潜在的影响。我国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有一些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劳动报酬,但是更多企业给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相关规定,实习生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满足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要有劳动关系。正如上段第二点的理由一样,企业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是,实习期间以在职培训而不是直接以工资的形式给予了“补偿”。
除了对实习生潜在的影响外,最低工资标准对我国一些低技能的劳动者会有现实的影响。徐佩玉于 2019 年给出了一些受惠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具体案例 。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比较关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因为这些企业利润比较薄,员工薪酬可能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中小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粗工、非熟练工、搬运工、低端餐厅服务员、小区门卫、保安、保洁、环卫工人、超市促销员、客房服务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在最低工资稍高水平。
北京某网站上一则招聘环卫工人的启事上写着:“清扫马路,男女不限,60 岁以下,8 小时 2 600 元,早 5 点到晚 7 点,中间有吃饭时间,月休 2 天,每个宿舍 2 人。”2019 年 7 月 1 日起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 200 元,看起来这个招聘岗位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出 400 元,但是工作要求的时长超过了“正常值”。由前述月最低工资标准换算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公式来看,正常工作时长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月工作约为21 天”。这个招聘岗位要求“月休 2 天”,每月的工作天数超过“正常值”7 天,换算成小时工资仅为 11.6 元/小时,略低于当时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64 元/小时,更远低于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6.4 元/小时。
许多经济学家研究了最低工资对青少年就业的影响。这些研究分析了最低工资变动与就业的青少年人数变动的关系。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增加 10%会导致青少年失业率增长接近 1%。例如,如果青少年的失业率最初是 12%,最低工资增长了 10%后,青少年的失业率将会上升到 13%。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表明,最低工资的这种失业效应可能被高估了。具体来说,如图 3.2 所示(这被称为非传统分析),如果劳动供求对一定区间内的工资率变化不敏感甚至完全无反应,最低工资适度提高,对失业没有负效应。
图 3.2 中劳动需求曲线存在一段垂直部分,这表明只要工资在 20~ 24 元/小时之间升降,劳动力的需求量就不会改变。其原因可能是,企业通过改善经营效率,或通过提高它们出售给消费者价格敏感性较低的东西的价格,就可以抵消支付给劳动力的较高的工资。或者是,理性企业至少在短期内宁可承受额外的工资成本,并保持雇佣数量不变,以避免日后雇佣新工人产生雇佣和培训成本。
供给曲线同样在工资率为 20~24 元/小时的区间内是垂直的,在此区间内的工资率任意改变,对劳动力的供给没有任何影响。一种可能是,很多低收入工人是非全日制雇员,对他们来说,由于其他时间限制,特定的工作小时数比工资更重要,至少在很窄的工资范围内是如此。或者在这一工资范围内,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恰好或几乎相互抵消,以至于所提供的工作时数对工资变化不敏感。
图 3.2 最低工资的影响:非传统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最低工资很可能会对就业特别是青少年或者低技能劳动者的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但这种影响很可能相当微弱。
数字经济会改变最低工资法的影响吗?在本书第十二章中,我们将对数字技术引起的工作性质变革进行详细论述。在数字经济下,工作更有弹性,出现了新的工作形式,特别是一些小微工作任务以及零工经济更普遍地出现,使得工作者已经不再是某一企业的员工,而是特定工作任务的独立承包商。这种身份的改变,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工作者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就业群体,大多数情况下会脱离劳动法监管范围。换句话说,数字经济使得更多劳动者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覆盖范围之内,就像我们前面讨论的实习生一样。实际上,劳动者变成了工作任务的独立承包商后,不但不在最低工资法的覆盖范围内,也很难在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或离职补偿金等其他劳工福利政策的覆盖范围内。
有部分学者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对整体的就业存在显著负面影响,但也有学者的研究表明这种影响微乎其微。有学者对最低工资增长与就业总人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最低工资增长对新泽西州的总就业人数影响很小。劳动力市场处于动态之中,他们将青少年劳动力市场上的稳定性与流动性充分结合,最终得出了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减少了其流动并提高了工作稳定性的结论。除此之外,他们发现,当营业额水平不同或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的影响差异很大。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减少了工人的流动性,对于其工作的稳定性有积极影响。工人流动性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最低工资标准上升对就业的影响减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最低工资对整体的就业影响较小。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上升对于整体的就业有积极影响,即可以增加就业,但是在忽略黑市就业市场、短期经济不景气且剔除企业倒闭的影响的前提下。
资料来源:陈荣荣.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状况及其影响研究[J].政治经济学研究,2023(3):65-80.
根据标准的劳动力市场模型,当社会经济体出现高失业率和就业不充分时,工人会降低对工资率的期待,以换取有工作可做,劳动力市场中均衡的工资率水平下降。然而,这样的结论即使在人口密度非常大的农业国家也不成立。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工会(以及失业救济)非常弱或根本不存在,最低工资法也基本没有被实施,但仍然能看到往往(并不总是)存在着工资向下的刚性。效率工资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
效率工资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如果工资高于市场均衡工资,企业的经营更有效率。因此,企业的最优选择是更高的工资而不是市场均衡工资。效率工资解释工资刚性,是从企业的最优选择角度来说的。为什么企业想保持高工资呢?具体有四个主要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工人的健康。这种解释认为工资与工人健康之间有联系。工资高的工人,因为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从而可以购买更多更有营养的食物,所以更健康。健康是人力资本的一部分,更健康的工人生产率更高。所以,企业发现支付高工资比支付市场均衡工资对自己更有利。这种解释更适合于解释欠发达的经济体的工资刚性现象。
第二个原因是工人的流动率。这种解释认为,工资率与工人流动率有关。工人会因为很多原因离职,工资水平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企业发现,如果支付的工资率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率,工人的离职率更低。那么,为什么企业在意现有工人离职呢?或者说,为什么企业认为按照市场通行的均衡工资率招聘一个新工人以替代在职员工可能是不划算的呢?其原因在于招聘新员工要支付培训成本,而且培训后的新工人的生产率可能也不如有经验的工人高。因此,企业在以市场均衡工资率招聘的新工人与更高工资的在职员工之间权衡,可能选择更高工资的在职员工。
第三个原因是工人素质。这种解释将工资水平与工人素质联系起来。由于工人素质或能力里面有很多不可观察的因素,因此企业雇佣有一定的随机性。企业支付更高的工资水平,有利于吸引到素质更高的工人,从而提高其生产效率。反之,如果企业对劳动过剩的反应是跟随市场通行工资水平而降低市场工资,那么大多数高素质工人就不会去应聘,因为他们比那些素质一般的工人有更多选择机会。如果企业在意的工作能力中有较多不可观察和监督的因素,那么对企业来说支付高于市场均衡工资就是合理的。
第四个原因是工人的努力程度。这种解释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水平与工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有关。工作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观察的,企业监督工人是否努力工作需要支付成本,而工人会根据企业的监督状况对自己工作的努力程度做出相机抉择,即企业监督力度加强时更努力工作,企业监督力度下降时不那么努力工作。企业的一种解决办法就是支付高于市场均衡状态的工资水平。高工资使得工人有更大的激励去保住现有工作岗位,从而为此付出更大的努力,因为失去工作的损失更大。反过来看,如果企业仅仅支付市场均衡工资,工人就没有什么额外的激励去努力工作了,因为他们即使被解雇也会找到一份同样薪水的工作。
对于因效率工资导致的工资刚性现象的解释最早是由列宾斯特恩(Leibenstein,1957) 提出的。他给出的解释就是我们提到的第一种原因。他假设,在劳动者的营养摄入量和工作效率之间存在正向的关系,然后又研究了这种关系对工资水平和非自愿失业的影响。在工资收入太低时,工人的工作效率也会低到雇主没有兴趣去雇用的水平,这也就是效率工资理论的最早版本,后来学者又将之一般化,并进一步应用于工业化发达国家。
假设生产函数为
其中Q是产量,n为雇用的标准单位(如小时)劳动量,W是单位时间工资水平,λ是劳动力效率的度量指标。在图 3.3 中,我们将λ(W)作为给定的函数。图中曲线形状刻画了工资水平与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当工资低到一定程度时,工人效率为 0;随后效率随着工资水平上升而增加,但是边际效应递减。
雇主最大化利润:F-nW,我们求解最优的n、W得到一阶条件如下:
和
图 3.3 效率工资
注意以上优化问题中,W并不完全是外生价格参数,在一定范围内它是企业的选择变量。
由式(3.5)和式(3.6)可得:
由此确定了W ∗ ,即效率工资。式(3.7)左侧为增加单位工资带来的效率增量,右侧为单位货币支付所购买的平均效率。这个等式表明图 3.3 中λ(W)曲线上工资的平均效率与边际效率应相等,即为图中从原点出发的射线与λ(W)曲线相切处确定了W ∗ 。换个角度来看,W/λ(W)是购买单位有效劳动所花的成本,而效率工资W ∗ 将此成本最小化。
图 3.4 表明了劳动力需求曲线n =D(W)。如图 3.4 所示,即使工人愿意在低于W ∗ 的工资水平就业,雇主也不会去雇用任何多余的劳动力。垂直的劳动需求曲线段表明,当市场工资W低于W ∗ 时,企业宁愿花更高的工资水平W ∗ 来雇佣劳动者,以期获取更高的劳动效率。另外,对于所有的大于W ∗ 的W,劳动力需求曲线的斜率为负。这是因为当W上升到大于W ∗ 的水平时,W/λ(W)也上升。方程(3.5)中隐含着F′(nλ(W ))上升,又进一步使n下降,这使得劳动需求曲线比没有考虑效率时变得更加趋向于水平,也就是更富弹性。理解这一段劳动需求曲线还需要注意,如果市场工资W大于W ∗ ,企业当然不能按照W ∗ 来雇佣劳动者,而是要追随市场工资水平去雇佣劳动者。如果现在总供给曲线S(W)为通常形状,那么在效率工资水平W ∗ 上就存在市场均衡状态下的非自愿就业。
图 3.4 非自愿失业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和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他们曾公开反对亚当·斯密(Adam Smith)关于劳动力市场具有竞争性质的学说,而倾向于认为劳动力市场具有非竞争性。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以新古典经济学派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理论提出挑战并出现了不同的学术分支,如以信息不完全和不确定性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职业竞争理论、运用历史和制度分析法提出来的激进理论及双元结构论。这些理论的差别主要表现在观测点、划分方法以及研究方法不同等,其中二元结构论引述最多并成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代表。
二元结构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林格尔和皮奥里(Doeringer and Piore) 于 1971年提出。他们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具有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安全性好、管理过程规范、升迁机会多等特征;二级市场工资低、工作条件较差、就业不稳定、管理粗暴、没有升迁机会。一级市场的岗位主要是由内部劳动力市场组成,工资的确定、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由管理制度等规则来调控,市场力量基本不发挥作用,而内部劳动力市场解决供求失衡的措施主要有招聘、培训、工作重新设计、分包、调整产出量等;二级市场的就业者多为穷人。
尽管二元结构论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但还是存在着另外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劳动力市场是由多个区域组成的;另一种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工作链,“链”上的工资差别很大,但并不存在界线明晰的区域。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基本观点如下:
工资决定机制。传统的劳动力市场理论认为工资由劳动边际生产力决定,劳动的需求曲线就是劳动的边际产量曲线。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决定工资的因素复杂,并由此解释现实经济中的工资差异和工资歧视问题。二元结构论认为,一级劳动力市场的雇主都是一些大公司,主要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较易形成内部劳动力市场,工人的工资不是由边际生产力决定,而是由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所处位置决定,能得到比市场更高的工资;二级市场的雇主由众多中小企业组成,产品需求变动频繁,企业对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不感兴趣,工资由市场上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趋向一个固定水平。
人力资本投资作用。传统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在工资决定中起重要作用,人力资本投资量不同,其边际产量不同,工资也不同。而现实并非如此,分割理论对人力资本投资做了新的解释,认为人力资本投资只是一种信号,发挥筛选功能,劳动力接受教育只是为进入一级市场并提供给雇主一个培训潜力大的信号,而那些接受教育少的人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占据劳动力阶梯的末端或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上。
劳动力素质影响。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二级市场的劳动者会养成懒散、无时间观念、不易合作、不尊重人等行为特征,而这与一级市场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在二级市场就业的人,即使想办法提高受教育程度,还是很难进入一级市场。
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成因。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产品市场的影响和对工人的歧视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从产品市场的影响来看,产品需求稳定或产品市场虽然不稳定但市场份额相对稳定的企业愿意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以形成资本密集型生产,会创造出含有就业保障条款在内的一级市场;如果产品市场不稳定或难以预测,企业就不会从事大型项目投资,转而看好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从而在二级市场从事生产活动。从对工人的歧视来看,有些人长期从事较差的工作,并不是因为人力资本含量不足,而是由歧视所致。很多一级市场的工作只具备较低的技能就足够了,而二级市场上的某些工作却需要较高的工作技能。许多工作技能并不是寻求就业的先决条件,而是通过在职培训获得的。一级市场的工作条件通常讲究与现有就职群体的信赖关系以及群体之间的相容性,而不讲究工作技能的高低。
现代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失业形成机制做出了更好的解释,认为一级市场的工资是由议价机制或效率工资决定的。议价机制是指工资是由雇主和工会代表谈判决定的,因为企业更换工人需要成本,所以议价工资往往高于竞争性市场上的工资水平,这就能解释一级市场为什么会存在高工资和失业并存现象。效率工资则对两个市场的失业问题都能做出解释:一级市场为防止偷懒,自愿支付高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工资水平,且保持就业稳定能减少监督成本,因而一级市场就业相对稳定,劳动力一旦失业其保留工资也会较高,由此会产生自愿失业;二级市场竞争性强、工资低,企业生产需求波动大的产品有成本优势,因而二级市场劳动力需求变动频繁,劳动者易受需求冲击和摩擦性失业的影响。
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分割,尽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有所减弱,但在诸如户籍、所有制、体制、行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劳动力市场分割情况依旧错综复杂。随着我国学者对该领域的深入研究,现今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地区、部门、行业等多重分割。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学者们的结论存在一些差异性: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国内市场分割正在加剧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中国地区间的价格差异有收敛的倾向,即趋于明显的一体化状态 。不过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中国存在较为明显的市场分割,而且从空间维度来看,中国各省份和各区域之间的差异较大。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自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一直未能合理解决。首先是由来已久的在城乡之间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分割。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城乡就业隔离政策,不仅是行政上的隔离,同时又是就业体制上的隔离,即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自由进入城市就业。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政府管制的放松,以及城乡收入的明显差距,使得流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呈日益增长的趋势。但是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机制,城市劳动力市场没有对农村全方位开放,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还不能真正享受平等竞争的权利。
在这种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状态之下,首先就业者在身份上就有显著差异,甚至由农村流入城市地区的就业者被称为“农民工”,他们即使有机会同城市劳动力一起工作,但却不能获得同等待遇以及相同的制度性工资。在工种方面,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从业于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非技术性行业,领取比城市劳动者相对低的劳动报酬。这种对农村流动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难以通过无障碍流动而迅速扩大,也不可能使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均价格。
在我国,一般性的城市劳动力其实是不能自由流动的,城市间其实是相互封闭的。如果一个人离开了其户籍所在地,也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城市劳动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优惠政策。
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城市间分割具体表现在:由于各种非市场因素,城市劳动力难以流出本城市或者外城市劳动力难以流入本城市,造成了以城市为界的市场分割状态,各城市具有相对独立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各市场之间呈现相对封闭状态,并具有各自不同的城市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工资率。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市场分割一样,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资源缺乏流动。
同等劳动不能获得同等报酬,由此引起劳动报酬上的显著差别,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具体表现。根据这样的判断原则,我们反过来思考城镇地区内部是否有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象呢?答案是肯定的,过去的临时工、计划经济时代的合同工等,从本质上多反映出中国城镇地区一直存在着有差别的劳动力市场。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被迫离开了原先的劳动力市场。他们已经不能与原先的市场要素相结合,只能转而进入一些城镇地区原先被人看不上的、少有人问津的行业和部门就业。他们一般的就业形式被称为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在新的行业内,他们所能获得的收入,以及相应的劳动关系、福利、社会保障待遇与原先工作部门无法相比。从长远看,这部分人也基本丧失了重新进入原先就业的部门的可能性。在城市内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最终结果就是形成了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出现对于新古典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给予更为细致和真实的诠释,大大提高了理论对现实的解释能力和理论对实际操作的指导能力。但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在对二元劳动力市场的概念界定时,并没有使用定量的标准,因而人们在实际运用中感到模糊不清。将某些产业分成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时,在这两部分中又存在着二元结构描述的特征。因此,它不足以作为用来分析各个国家和地区分割问题的普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