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食品流通属于商品流通的组成部分。食品流通,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普遍的理解为:食品流通是食品、相关服务及相关信息从田间到餐桌的有效率、有效益的流动。 食品流通具体包括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销售(批发和零售)等一系列环节。
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流通环节是相对于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而言的。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六种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品流通环节包括食品经营、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该规定意味着《食品安全法》中“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同属于“食品经营”的范畴,统称为“食品经营”。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的第二条规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将第二条中的“食品流通”改为“食品销售”。其原因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食品流通”概念的内涵比较宽泛,除食品销售以外,从大的方面也包括食品贮存、运输等活动,为避免内容交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条文中的“食品流通”均改为了“食品销售”。
“食品流通”是食品简单地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餐饮服务是为满足餐饮顾客的需要,在餐饮企业和顾客之间的活动以及餐饮企业的部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为食品经营,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餐饮相关的服务。需要说明的是,本书认为食品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不包括对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也即本书研究的食品流通领域是指食品简单地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领域。
食品流通领域是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关键场所,也是生产和流通环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显现的场所,消费者往往是在食用购买食品后发生显性或隐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而相较于食品生产领域,食品流通领域具有相对的集中性和公开性,在此领域更易于发现与查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食品流通领域不失为食品安全管控的一道关键防线。
(1)食品流通领域与食品生产领域相比,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难度小。食品作为商品从生产者处进入流通领域,由经营者将其转到消费者的手中登上消费者的餐桌。在我国,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几乎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农田”和“餐桌”位于食品安全的始末端,管理对象更为零散和广泛。对“两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难度最大,也很难实现。相比较而言,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更容易监督管理。
(2)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可以反作用于食品生产环节,加强食品安全。从生产源头上治理食品安全不乏理想,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食品生产较为分散化,从流通环节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应更为有效。食品流通领域作为食品安全的中间环节,对食品的源头和去向都能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因此,应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法律规制,起到通过流通领域倒逼生产领域加强食品安全的良好效应。没有买卖便不会有制造,规范食品流通领域,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可以为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树立正确的标准和形象。
(3)加强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治理可以促进我国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转型升级。食品卫生与安全一直是以“他律”(食品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形式出现,为达到“严防”的效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须调动相关因素,如调动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加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使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由被动的“他律”向“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反作用于食品生产者,使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我国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转型升级。
(4)在全社会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预防体系。食品是特殊商品,食品的安全性较之其他商品更为重要,食品的经营者、市场经营者较之其他商品的经营者、市场经营者应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通过流通领域的严格法律规制,阻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食品的通道,在关键环节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流通领域形成食品安全预防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预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