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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食品流通领域概述

一、食品的概念与分类

(一)食品的概念

按《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 15091—1994)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按《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的定义将食品与专门用于治疗的药品区分开来,包括单独食用的食品和“医食同源”的食品。

(二)食品的分类

按照食品的原料和加工工艺,食品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及其他食品共28大类525种。

在食品安全法领域,主要根据两种分类标准对食品进行分类。

1.根据食品的使用人群分类

根据食品的使用人群,将食品分为一般食品(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半成品、转基因食品等)和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一般食品供普通人群食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特殊食品是特殊人群因病或特殊生理需求而食用的食品。

(1)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品又称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2)加工食品

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可的国际食品分类标准“NOVA”,加工食品是指新鲜食物经过盐、糖或其他烹饪成分制成的食品,它们不会改变食物结构,如罐装蔬菜、鱼罐头、奶酪等。

(3)半成品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第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须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

(4)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5)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相对于一般食品而言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2014)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管理专家共识(2021)版》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定义为: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或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

(7)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两种,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它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 ~ 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它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规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两种,适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的部分营养需要。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规定,婴儿配方食品适用于12~36月龄幼儿,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它适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2.根据包装特征不同分类

根据包装特征不同,将食品分为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1)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2)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HfZscrJ8LUfM0WgkJG1DlkRKw0JgFY1GJtgEGlh5MAjTEu+nfPLdfp6qbzy31q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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