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组织分为批发和零售两大类型,商务部2004年把零售业态划分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仓储商店、购物中心、折扣店、无店铺零售等。无店铺零售业态又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批发企业的商品销售方式有会议销售(供货会、展销会、洽谈会)、门市批发、市场批发、访问销售、联营销售、网上销售等。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形式主要有: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小食品店)、折扣店、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门市批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个人等。经营形式的不同决定了食品经营场所的不同。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形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形式主要有: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出租柜台、展销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与之相对应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主要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等。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可见,国家对于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的经营形式没有特定要求。
2.《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形式
我国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形式除了几乎涵盖上面全部类型以外,还有食品领域特有的经营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不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范的食品经营者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