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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

(1)安徽省制定《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山东省制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3)江苏省制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4)贵州省制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5)甘肃省制定《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6)辽宁省制定《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7)海南省制定《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8)山西省制定《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9)黑龙江省制定《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0)湖北省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12)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l0Gm5ArKOH3mr6krAY28RHiciAsJmBVdR1h93KwSt9acDSsoJBec23g3NuLxBZ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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