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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地方性法规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地方性法规。比如:

(1)江苏省制定《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广东省制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青海省制定《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6)重庆市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由于《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修订后将其他小型食品经营形式纳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同等管理范畴,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小经营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其他小型食品经营形式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一起纳入地方性规范管理,具体有:

(1)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2)湖南省制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4)吉林省制定《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5)山东省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6)河北省制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7)江西省制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8)四川省制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9)河南省制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10)山西省制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11)浙江省制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13)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

(14)甘肃省制定《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15)陕西省制定《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apt52LqsbG1UKyHgmaKPy9TmR+KHUh4udWhNunuSg7Bx3F70QXCn1zU9Dwsf7i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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