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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条例》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地的地方性法规《食品安全条例》,并紧随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修改而做出相应修改。目前相关条例主要有:

(1)北京市2012年12月27日公布《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贵州省2017年1月5日公布《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3)上海市2017年1月20日公布《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4)安徽省2017年7月28日公布《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1月31日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6)福建省2021年5月28日公布《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

(7)湖北省2021年7月30日公布《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

(8)黑龙江省2021年11月1日公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9)辽宁省2022年4月21日公布《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

(10)广东省2023年11月23日公布《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

(11)天津市2023年11月29日公布《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2)山东省2023年11月30日公布《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kU6khhgwXPsG1DOzmKsIy6UW01uWThMGK6IKTwOwABG1DrMvkUbTdToM1CST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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