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实施食品安全分段式管理的模式下,国务院各部委,如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管理,颁布了大量有关流通流域食品安全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改革,不少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先后废止,由新成立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重新制定行政规章。
1.行政规章
(1)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7日废止;
(2)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并同时施行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0日废止;
(3)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并同时施行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0日废止;
(4)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8日废止;
(5)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3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废止;
(6)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废止;
(7)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废止;
(8)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施行,2020年3月1日废止;
(9)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日废止。
已废止的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政规章见表2-26。
表2-26已废止的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政规章
2.规范性文件
(1)2009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督管理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协调协作制度》共八项制度,2020年12月7日废止。
(2)2009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12月7日废止。
(3)2005年3月9日国家粮食局印发且施行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2023年1月1日废止。
已废止的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见表2-27。
表2-27已废止的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表2-27(续)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被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重新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规章。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于2022年9月29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该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内容包括总则、计划、抽样、检验与结果报送、复检和异议、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法律责任和附则。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2.《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022年9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2016年7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于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包括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的收购、贮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共七章。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贮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023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于2022年1月7日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包括总则、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工作纪律和附则共五章。
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7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原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该办法包括总则、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申请与评审、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
8.《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9月30日原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包括总则、农产品包装、农产品标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五章。
9.《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3月1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后于2020年10月23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该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10.《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现行生效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政规章见表2-28。
表2-28现行生效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