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予以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予以第二次修正。
该法包括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法条从最初的55条增加到63条。该法涵盖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有关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制(见表2-13至表2-15)。
表2-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流通领域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
表2-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流通领域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
表2-14(续)
表2-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流通领域法律责任的规定
表2-15(续)
此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不免涉及诸多方面,其他法律因某方面具有相关性而成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适用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