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予以修订,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该法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法条从最初的56条增加到81条。该法涵盖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有关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制(见表2-10至表2-12)。粮食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表2-1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销售的规定
表2-10(续)
表2-1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流通领域监督管理的规定
表2-11(续)
表2-11(续)
表2-1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流通领域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