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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产品质量法》,该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发布《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该法包括总则,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则,附则,共6章74条。该法涵盖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有关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制(见表2-7至表2-9)。

表2-7《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销售的规定

表2-7(续)

表2-8《产品质量法》有关流通领域监督管理的规定

表2-9《产品质量法》有关流通领域法律责任的规定 rK0wqTWiS/sVJU2bcPn+TTUvCOGApglVNthqCHp7qsf+CE2GfZ8FPnJXL33Xvd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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