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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制度安排

一、卫生工作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面对发展生产力、疾病结构变化、医学模式转变等一系列挑战,国家积极推动医疗卫生领域进行改革 。1990 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首次在党的文献中提出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即“卫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协调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 ;1991 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将“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确定为我国“八五”计划期间的卫生工作方针;1996 年,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由党中央和国务院主持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方针,即“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依靠科技与教育”提出了发展卫生事业的工具,“动员全社会参与”是“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方针的发展和完善,“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则体现了我国卫生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卫生工作方针的核心。这一卫生方针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卫生工作经验,结合改革开放以来面临的新形势,为我国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

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地区开始出现大量个体诊所。跟随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国家虽然规定卫生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但是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 ,卫生院、村卫生室筹资困难,卫生事业的社会福利性面临极大挑战,因此国家针对农村地区的卫生事业出台了一系列卫生经济政策。为保证农村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政府加大对农村卫生的财政投入,包括财政经常性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卫生设施建设经费 ;明确地方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偿职能,将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划归县级人民政府,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靠集体经济,各级地方政府给予少量补助。政府安排农村卫生专项基金,在老少边穷地区传染病、地方病的普查与防治、基本卫生服务设备的购置、卫生设施的配套等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事业的转移支付能力。1978—1992 年,我国尝试通过市场机制来补充卫生支出,卫生财政投入在全国总体投入中的占比稳步上升,到 1992 年,卫生财政投入占比从 1978 年的 3.16%上升至 1992 年的6.11%;但 1993—2002 年,卫生事业市场化进程加快,这一时期卫生的财政投入在全国总体投入中的占比逐渐下降,到 2002 年,卫生财政投入占比为 4.12%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虽然相应的财政拨款仍然存在,但随着整体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有部分地区卫生拨款的占比在下降,原先的财政拨款和固定工资的卫生经济模式的动力有限,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农村卫生事业相比其他行业来说,发展较为缓慢。

三、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开始恢复

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早期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占据主要地位。改革开放初期,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医疗出现大面积萎缩 。到 1985 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 90%降至 5% ,自费医疗再次成为农村的主要医疗制度,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普遍存在。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织、自主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当时它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一是有助于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在中国农村地区,医疗资源匮乏、医疗费用高昂等问题长期存在。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弥补了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为农村居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有助于解决他们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二是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和安全感。通过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可以主动参与到保障组织中,共同出资建立保障基金,并享受来自保障基金的医疗报销和救助。这种参与感和获得感增强了农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质量。三是提高了基层社会组织的能力。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依托于农村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组织农民参与医疗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基层社会组织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这对于加强基层治理、促进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覆盖面不均。由于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民自愿参与的,因此覆盖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贫困地区的居民可能无力支付保障费用,导致在这些区域医疗保障仍然不完善。二是组织管理难度较大。自发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农村居民自发组织,这对于农村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然而,基层组织能力不足或存在管理腐败等问题,有时会导致保障资金管理不善,影响医疗保障的实施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提出了“恢复与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的任务 ,1993 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4 年,国务院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 7 个省 14 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 ;199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至此,农村合作医疗开始恢复。1997 年,四川省发布《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在农村建立和发展由政府组织、民办公助、群众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全国对于恢复农村合作医疗仅仅限于制度层面,除了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外,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未实质上恢复与重建,1997 年全国仅有 17%的行政村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在这一时期,农村合作医疗的萎缩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慢慢凸显,农民的健康水平受到一定影响,虽然后期制度上继续强调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但并未实质上恢复,农村地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四、市场经济带动医疗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此推动医疗市场化。医疗市场化是指将医疗服务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和供需关系调节来提供医疗服务和管理医疗资源。1980 年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开始实行“分灶吃饭”,农村地区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靠当地财政收入。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是需要节约开支和成本的领域,但同时农村地区缺少符合实际的医疗保障政策,导致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经营困难。在自负盈亏的情况下,村级医疗机构很多转变为个体诊所,医疗行业准入限制也有所放松,国家开始小范围地进行“放权让利”的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探索,同时允许私人开办医院 ,而医疗卫生机构为了存活必须思考经营的问题,医疗市场化进程逐步开始。但医疗服务作为非营利性事业,考虑到卫生资源的不公平性,政府给予农村地区的帮扶仍然有所倾斜,医疗服务并未完全实现市场化。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进程,让医疗资源更加向城市集中,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同时,部分医疗机构在市场化进程中完全忽视了非营利性的性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进一步凸显,“重医轻防”的情况也逐渐增加。

医疗市场化有一些优点。一是提高效率和灵活性。医疗市场化鼓励竞争和创新,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市场机制,医疗机构会更加注重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以吸引患者和保持竞争力。医疗市场化也可以使医疗资源的分配更加灵活,更加符合患者需求。二是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市场机制能够激发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创新能力和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竞争的压力促使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探索新的治疗方法,并不断改进现有的技术和流程,从而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三是加强患者权益保护意识。在医疗市场化的环境下,患者作为消费者更加注重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更加关注医疗质量和服务。他们有更多选择的权力,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从而迫使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质量。四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市场机制能够根据供需关系自动调节医疗资源的配置,实现优化配置。医疗机构和医生通过市场竞争来吸引患者,从而实现供需平衡;同时,患者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的医疗服务,避免资源浪费和排队等问题。但也需要关注以下问题:一是不平等问题。医疗市场化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高质量医疗资源聚集在发达地区或富裕群体手中,而一些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可能得不到足够的医疗服务。这种不平等现象需要政府和社会关注和解决。二是患者信息不对称。医疗市场中,患者对医疗服务和质量的了解程度不同,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患者在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时,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其实际水平和信誉,容易收到虚假宣传或被误导。三是利益驱动问题。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医疗机构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将盈利目标置于医疗质量之上,甚至可能出现医疗乱象,危害患者权益。因此,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医疗服务,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防止市场失灵。

综上所述,医疗市场化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也需要警惕不平等、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驱动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政府还需要明确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医疗市场化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五、社会办医开始发展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发展路线之后 ,为我国社会办医发展带来了发展契机。1980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首次提出了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并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管理;1985 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其中对个体行医进行具体的要求;1989 年,国家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承包任务,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从事有偿业余服务 。20 世纪 90 年代,社会办医仍然在逐步发展中,《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文件相继发布,提倡以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办医,并将社会办医定位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力量。社会办医的发展,不仅符合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路线,还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我国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的情况,日后也发展为我国医疗服务供给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此阶段处于社会办医发展的初期,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社会办医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所以社会办医发展还较为缓慢。

社会办医有其积极意义和正面效果,但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和风险。因此,在发展社会办医时,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加强监管,在确保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的同时,推动医疗服务的优化和创新。

社会办医的积极意义如下:一是增加医疗资源供给。社会办医可以扩大医疗服务的供给,减轻公立医院压力,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二是促进医疗创新。社会办医鼓励市场竞争,推动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并促进医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三是提升医疗质量和效率。社会办医注重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追求效益和效率,激发医生和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四是多元化医疗选择。社会办医可以使患者有更多的医疗选择,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在多个医疗机构中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五是创造就业机会。社会办医带动了医疗服务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社会办医的负面评价如下:一是医疗资源失衡。社会办医的发展可能导致医疗资源在地区或社会群体间的不均衡分布,造成医疗资源短缺或过剩现象。二是质量和安全风险。一些社会办医机构可能存在管理不规范、医疗质量不可靠、安全风险较高等问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安全造成风险。三是利润驱动倾向。部分社会办医机构可能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患者权益和医疗伦理,可能导致医疗资金资源浪费和患者利益受损。四是缺乏监管和规范。社会办医的监管和规范相对公立医院较为滞后,容易出现乱象和不正当竞争,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六、以药养医进一步扩大

“以药养医”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出售药品获得收入来支撑医疗服务的一种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医院进行统筹管理,此时的药品加成处于“以药补医”的阶段,而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方法进行了调整,对医院资助创收的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1992 年,国家提出“建设靠国家、吃饭靠自己”“以工助医、以副补主”,医疗服务走向市场化,同时财政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减少,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趋利行为和诱导需求导致过度医疗的情况出现,而药品加成逐渐成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以药养医的情况进一步扩大,滥开药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混乱,患者看病就医的费用不合理增长,这也是后期“看病贵”情况形成的一大重要因素。

该模式在这一历史时期有其积极的作用。一是经济可行性。以药养医可以通过药品销售来获取收入,从而减轻医疗机构的财务压力,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这种模式可以降低医疗机构的依赖度,减少对财政资金的需求,有助于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在以药养医使得患者能够在同一地点购买所需药品,提高了就医的便利性。患者可以在医院内部直接购买开具的处方药,节约了在外面寻找药店的时间。三是提高药品供应链的效率。以药养医模式可以使医院与药品供应商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优化药品采购和库存管理,提高药品供应链的效率和灵活性。这样可以确保医院药房的药品供应充足且及时,减少患者因药品短缺而延误治疗的情况。

然而,以药养医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利益冲突。以药养医容易导致医生出现药品过度开销的问题,可能会受到药品销售利益的驱动,而忽视患者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药品的过度使用或滥用,不利于患者的健康。二是依赖性问题。以药养医模式中,医疗机构的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药品销售,容易出现医药收入占比过高的情况。这种依赖性可能会对医院的经营策略和医生的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医疗机构对患者需求的客观判断和权衡。三是药品价格和质量问题。以药养医可能导致医院将药品价格调得过高,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为了获得更高的药品销售利润,有些医疗机构可能倾向于选择质量较差或不必要的药品,此举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构成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以药养医模式在经济可行性和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方面有一定优势,但需要警惕利益冲突、依赖性和药品价格质量问题。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政府需要加强对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管,推动建立合理的药品定价机制,确保医院药房的药品供应充足和质量可控。 PZXSlCErXDp/+Cj5YiU5ZqW/kBAWW1qlp0pZ7FJhDoStufcDLzXc4n6mWhKkr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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